97牙醫國考 -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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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 看筆記 國考題錯誤0by專技◆護理師◆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關於試題:42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採全民強制納保制度,可能導致被保險者傾向過度使用醫療服務所造成的問題稱為下列何者?(A)逆選擇(adverseselection)(B)道德危害(moralh.. 看筆記 國考題錯誤0by專技◆護理師◆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關於試題:42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採全民強制納保制度,可能導致被保險者傾向過度使用醫療服務所造成的問題稱為下列何者?(A)逆選擇(adverseselection)(B)道德危害(moralh.. 看筆記 國考題錯誤0by專技◆護理師◆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關於試題:邱小姐,38歲,因幻聽干擾,經常於馬路邊對著過往的行人大聲謾罵,並拿著掃把隨意揮打,今經被攻擊之路人報案後,由轄區員警帶至某精神科專科醫院急診室,依本國精神衛生法,若要邱小姐辦理強制住.. 看筆記 國考題錯誤0by專技◆護理師◆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關於試題:邱小姐,38歲,因幻聽干擾,經常於馬路邊對著過往的行人大聲謾罵,並拿著掃把隨意揮打,今經被攻擊之路人報案後,由轄區員警帶至某精神科專科醫院急診室,依本國精神衛生法,若要邱小姐辦理強制住.. 看筆記 查單字:關 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涉及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A)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應即停止職權 (B)警察大學招生簡章規定色盲者不得報考 (C)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等 職務之規定 (D)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107年-107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3321 答案:B 難度: 適中0.598 討論 私人筆記(2) 最佳解! 我很笨,但我在努力高二上(2019/03/08)回九樓,b是受教育權,其他是工作.....看完整詳解檢舉 查看全部16則討論 14F幫按讚(詳解互按讚,會回讚大四上(2020/03/02) 讀警大也是要★★★★★★★★★,...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5Ff46791957(2020/03/21) (A)釋字第724號【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民國103年08月01日) 解釋爭點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 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 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 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第15條保障之 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B)釋字第626號(民國96年06月08日) 解釋爭點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查看完整內容 (A)釋字第724號【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民國103年08月01日) 解釋爭點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 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 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 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第15條保障之 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B)釋字第626號(民國96年06月08日) 解釋爭點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59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 ,一律平等。

」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

中央警察大學91 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 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 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 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 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 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及第159條規定 並無牴觸。

(且不涉及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C)釋字第637號(民國97年02月22日) 解釋爭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 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 問。

」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 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 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 旨尚無違背。

  (D)釋字第750號【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之資格案】(民國106年7月7日) 解釋爭點 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 規定,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 施行細則第1條之1,及考試院98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1款,關於國外牙醫學畢業 生參加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之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無違,亦不違反 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檢舉 16F越努力越幸運高三上(2021/11/23)(B)警察大學招生簡章規定色盲者不得報考 僅涉及受教育權與平等權保障釋字626理由書【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合憲   系爭「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乃警大為訂定入學資格條件所訂定之自治規章,在不違背自治權範圍內,固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但仍受憲法所規定基本權之拘束。

系爭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2.複試項目: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及第八點第二款:「其他人員:須通過下列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3.考生有左項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辨色力—色盲(但刑事警察研究所及鑑識科學研究所,色弱者亦不錄取)……」之規定,因以色盲之有無決定能否取得...查看完整內容(B)警察大學招生簡章規定色盲者不得報考 僅涉及受教育權與平等權保障釋字626理由書【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合憲   系爭「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乃警大為訂定入學資格條件所訂定之自治規章,在不違背自治權範圍內,固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但仍受憲法所規定基本權之拘束。

系爭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2.複試項目: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及第八點第二款:「其他人員:須通過下列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3.考生有左項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辨色力—色盲(但刑事警察研究所及鑑識科學研究所,色弱者亦不錄取)……」之規定,因以色盲之有無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使色盲之考生因此不得進入警大接受教育,而涉有違反受教育權與平等權保障之虞,是否違憲,須受進一步之檢驗。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

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是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例如系爭招生簡章排除色盲之考生進入警大就讀,尚不得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

除非相關入學資格條件違反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暨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而不當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教育之公平機會,否則即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至於系爭招生簡章規定以色盲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使色盲之考生無從取得入學資格,是否侵害人民接受教育之公平機會,而違反平等權保障之問題,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且此一差別對待涉及平等接受教育之機會,為憲法明文保障之事項,而教育對於個人日後工作之選擇、生涯之規劃及人格之健全發展影響深遠,甚至與社會地位及國家資源之分配息息相關,系爭規定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故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

  警大因兼負培養警察專門人才與研究高深警察學術之雙重任務,期其學生畢業後均能投入警界,為國家社會治安投注心力,並在警察工作中運用所學,將理論與實務結合;若學生入學接受警察教育,卻未能勝任警察、治安等實務工作,將與警大設校宗旨不符。

為求上開設校宗旨之達成及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乃以無色盲為入學條件之一,預先排除不適合擔任警察之人。

是項目的之達成,有助於警政素質之提升,並使社會治安、人權保障、警察形象及執法威信得以維持或改善,進而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自屬重要公共利益。

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

是系爭招生簡章規定排除色盲者之入學資格,集中有限教育資源於培育適合擔任警察之學生,自難謂與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

雖在現行制度下,警大畢業之一般生仍須另行參加警察特考,經考試及格後始取得警察任用資格而得擔任警察;且其於在校期間不享公費,亦不負有畢業後從事警察工作之義務,以致警大並不保障亦不強制所有一般生畢業後均從事警察工作。

然此仍不妨礙警大在其所得決策之範圍內,儘可能追求符合設校宗旨及有效運用教育資源之目的,況所採排除色盲者入學之手段,亦確有助於前開目的之有效達成。

是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與該目的間之實質關聯性,並不因此而受影響,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關 查單字:關 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人民應考試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包括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 (B)包括人民參加國立大學研究所入學考試之權利 (C)對於應考試權之限制,應以法律為之,並不得授權行政機關另訂行政命令 (D)要求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的規 定,違憲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108年-108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76844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0.819 討論 私人筆記(0) 最佳解! 小麥大二下(2020/02/15)釋字第682號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看完整詳解檢舉 查看全部4則討論 3FAllenLin大二上(2020/04/29)(C)的改法,同釋字682意旨:考試主管機關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之尊重檢舉 4FTiff大二下(2020/12/01)釋字第750號解釋(截取部分)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是否違憲?---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

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第719號、第722號、第727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一對於國內牙醫學畢業生及國外牙醫學畢業生一體適用,形式上固無差別待遇,惟國內牙醫學畢業生於取得畢業證書前,已可符合系爭規...查看完整內容釋字第750號解釋(截取部分)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是否違憲?---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

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第719號、第722號、第727號及第745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一對於國內牙醫學畢業生及國外牙醫學畢業生一體適用,形式上固無差別待遇,惟國內牙醫學畢業生於取得畢業證書前,已可符合系爭規定一有關於「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臨床實作考評成績及格,且取得證明之要求,而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則無法取得該證明,故實際上仍存有差別待遇。

又系爭規定二但書規定,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含系爭規定一)辦理,則對國外牙醫學畢業生而言,系爭規定二自亦存有差別待遇。

此等差別待遇涉及牙醫師技能及醫療服務品質,故較適合由擁有醫療或考試專業能力之機關決定。

其決定若目的正當,且其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即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醫療業務攸關國民身體健康及生命之安全,以醫師作為職業者,除應具備相當之專業知識外,理應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累積足夠之臨床實作訓練,以實地參與醫療業務,熟悉國內醫療環境、文化與疾病之態樣,始克勝任。

系爭規定一及二係為確保此一要求之實現,目的應屬正當。

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未必受有足夠臨床實作訓練,且縱使受有臨床實作訓練,但於國外使用之語言、醫療文化及接觸之疾病型態,與國內情形並不相同,故仍欠缺前揭臨床實作經驗。

系爭規定一及二規定,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須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一定之臨床實作訓練,可彌補臨床實作經驗之不足,皆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且無顯不合理之處。

是此等差別待遇與其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

資料來源: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0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關 查單字:關 1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門職業人員應試科目之決定,限制人民職業自由及應考試之權,不得由考試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命令規定(B)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C)機關因改組、解散或改隸致對公務人員之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不利影響者,應設過渡條款(D)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合憲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108年-108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中華民國憲法#76911 答案:A 難度: 簡單0.616 討論 私人筆記(1) 最佳解! 凜高三上(2020/04/22)(A)釋字第682號專門職業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暨及格標準之決定,關係人民能否取得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對人民職業自由及應考試權雖有限制,惟上開事項涉及考試專業之判斷,除由立法者直接予以規定外,尚非不得由考試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命令規定之。

(B)釋字第715號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

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

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

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C)釋字第.....看完整詳解檢舉 查看全部10則討論 8F【高考上岸】愛喝擂茶冰沙的大三上(2020/03/24)釋字575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 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

機關因改組 、解散或改隸致對公務人員之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應設適度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以資兼顧。

檢舉 10F陳冠瑋高三下(2021/04/19)法律考題就是愛玩文字遊戲得由就得由硬要尚非不得由只能多看仔細法條和題目了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關 查單字:關 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工作權與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對營業場所距離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B)以計程車駕駛犯罪為要件,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仍合乎比例原則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違反 比例原則 (D)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合乎比例原則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原民四等◆法學知識- 108年-108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78985 答案:D 難度: 簡單0.708 討論 私人筆記(1) 最佳解! FAN(高考已上榜)高三下(2020/04/30)(B)J749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

(c)J58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檢舉 查看全部7則討論 5F游禮安大四上(2021/03/31)補充D   釋字750解釋文  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及考試院98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1款,關於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參加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之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無違,亦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檢舉 6F110_make小二上(2021/05/30)(A)釋字738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

」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檢舉 7FGrayMeng國三下(2021/08/04)J584:辦理➡️合憲J749:吊扣➡️違憲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關 查單字:關 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工作權與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對營業場所距離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B)以計程車駕駛犯罪為要件,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仍合乎比例原則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違反 比例原則 (D)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合乎比例原則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108年-108特種考試外交人員四等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79022 答案:D 難度: 適中0.575 討論 私人筆記(1) 1Fyeeha高一上(2020/07/10)(A)釋字738: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

」(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查看完整內容(A)釋字738: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

」(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

」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B)釋字74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

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

(C)釋字58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D)釋字750: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及考試院98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1款,關於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參加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之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無違,亦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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