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 <竊盜的未遂與預備>... |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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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自不得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

」 除此之外, #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54號判例 ... 跳到此頁面的區塊無障礙環境說明按alt+/可開啟這個功能表Facebook電子郵件地址或手機號碼密碼忘記帳號?建立新帳號你暫時遭到封鎖你暫時遭到封鎖看來你過度使用了這項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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