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業務簡介-刑事業務-當事人權益-告訴、告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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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發. 所謂告發,即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以外之第三人,知他人有犯罪嫌疑,得以言詞或書狀將犯罪事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舉發,俾得偵查究辦。
三、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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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業務
當事人權益
告訴、告發、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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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訴
所謂告訴,即被害人(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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