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業務簡介-刑事業務-當事人權益-告訴、告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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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發. 所謂告發,即被害人或有告訴權者以外之第三人,知他人有犯罪嫌疑,​得以言詞或書狀將犯罪事實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舉發,俾得偵查究辦。

三、自首.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快捷列 停止拍賣 停止應買 服務專區 刑事業務 ::: 首頁 業務簡介 刑事業務 當事人權益 告訴、告發、自首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一、告訴 所謂告訴,即被害人(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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