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被告表證成立不自辯不傳證人| 日報| 要聞港聞|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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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同案七名被告昨被裁定表證成立,他們選擇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根據控方指控,七名被告自願及蓄意地在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現場出現,單憑裝束、衣着及身處位置,已有足夠證據推斷被告參與暴動。

相關新聞:暴動表證不成立 冀同案七人脫罪  陳虹秀:我想返去犯人欄同案七名被告包括余德穎(23 歲)、賴姵岐(22歲)、鍾嘉能(27歲)、龔梓舜(23 歲)、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及梁雁彬(25歲),同被控參與暴動。

龔另被控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控方指余被捕前正高叫口號及用長遮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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