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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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四、情報協助人員:指情報機關遴選協助從事情報工作之人員。

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國家情報工作法 ( 民國94年02月05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 ,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 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四、情報協助人員:指情報機關遴選協助從事情報工作之人員。

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 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 何紀錄內訊息。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內政部警 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 情報機關。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從事反制間諜工作者,應報請其隸屬之情報機關 首長核可後實施,並應將該工作專案名稱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反制間諜工作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反制間諜工作之定義、條件、範圍、程序及從事人員保障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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