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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司法院簡介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公布施行。
中央政府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稱為五院。
司法院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
一、解釋權及憲法法庭審判權
司法院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大法官掌理。
大法官15人(其中1人並為院長、1人並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審理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由並為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會議主席。
解釋權之行使,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程序,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於82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逾25年,鑒於聲請大法官解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日趨複雜,並為使我國憲法審查制度更趨司法化,周全保障人民憲法上權利,立法院於107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全文95條,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經總統於108年1月4日公布,於111年1月4日施行。
自111年1月4日開始,大法官審理案件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司法院大法官依法成立憲法法庭,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模式運作,依憲法訴訟法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則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二、各級法院審判權
(一)民事、刑事訴訟: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含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原則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三級二審制,以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二)行政訴訟:由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採三級二審制,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三)智慧財產訴訟: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掌理關於智慧財產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第二審刑事訴訟,以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三、懲戒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109年7月17日改制為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審理制度也同時改為一級二審;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同樣採一級二審。
相對於公務員懲戒,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的第一審,還多增加2位參審員組成合議庭。
使當事人於不服懲戒法庭、職務法庭裁判時,得循上訴程序救濟,以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
四、司法行政權
由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監督所屬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並對內整合、對外協調,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提升司法業務績效,充實司法工作條件及提高裁判品質與效率。
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五、司法院職權簡介圖
1.解釋權及憲法法庭審判權:15位大法官依法成立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法所定案件。
2.各級法院審判權:
(1)民事及刑事訴訟: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2)行政訴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3)智慧財產訴訟:地方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3.懲戒權:懲戒法院。
4.司法行政權:司法院掌理各級法院之預算、法案、人事權等事項。
六、司法院及所屬行政組織表
本組織表乃為司法行政事務之運作系統表,由本院直接監督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等計10所所屬機關之司法行政業務。
所稱司法行政監督,在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業務績效之提升、工作條件之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並不影響審判權之獨立原則,彼此恪守分際,相得益彰,以宏揚司法之功能而奠定法治之永固基礎。
▍貳、憲法訴訟審理流程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徵收裁判費,由大法官3人組成審查庭,依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庭就聲請案件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事由,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如於15日內未達大法官3人以上認應受理者,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如審查庭未達一致決不受理,或審查庭雖以一致決不受理,但15日內有大法官3人以上認應受理,均應送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聲請案件之評決門檻,除憲法訴訟法別有規定外(例如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決門檻,除憲法訴訟法別有規定外(例如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判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憲法法庭作成一般性裁定,除憲法訴訟法別有規定外(例如終結案件之裁定,不受理裁定係未達受理同意人數、暫時處分裁定係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宣告判決效力及於未併予審理案件之裁定評決門檻則依案件性質準用第32條或第87條關於受理之規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大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及指定之執行機關,但不受理裁定,僅送達聲請人。
各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憲法法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參、民、刑事訴訟審判系統
「法院」就是透過審判方式保障人民權利的機關。
當私人之間發生各種紛爭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其權益。
不同性質的案件應到不同的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紛爭以及刑事案件應該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於112年1月1日起「國民法官制度」開始施行後,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刑事案件將由職業法官3人和國民法官6人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做出被告有罪、無罪以及如果有罪時應構成何罪及受何種處罰之決定。
一、民事訴訟流程
當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發生民事私權之紛爭,應該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關於財產權的紛爭是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多寡,分別適用小額訴訟、簡易訴訟與通常訴訟程序,茲舉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為例。
二、刑事訴訟流程
刑事訴訟程序是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執行的一連串程序,而在法院中進行的部分,則是從起訴以後經審判到判決確定為止的程序,主要是在確定是否有犯罪,以及應判處的刑罰範圍如何。
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流程
至於112年起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為了將國民多元的視野與經驗納入審判中,使司法判決更全面,因此較一般刑事訴訟流程增加了選任國民法官的程序,並且為營造簡明易懂的審判過程,使參與的國民法官可以清楚了解案件之事實與證據等,審理流程亦有相對應之配套設計。
▍肆、行政訴訟審理流程
行政訴訟的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行政訴訟的種類可分為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確認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都必須先經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二審」指兩個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
▍伍、大法庭制度
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因此司法院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於108年7月4日施行,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轉換為大法庭制度,且一併廢除現有之判例選編、決議制度。
一、最高法院大法庭組織運作
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組織運作
▍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流程
97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掌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權益相關所生第一、二審民事事件、第二審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
智慧財產法院設立後,集合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種訴訟程序於一法院審理,改善因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制度分軌進行所生訴訟延滯問題;配合引進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精確判斷技術問題,有效提升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裁判品質及效能(另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智慧財產法院名稱將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流程圖
二、智慧財產案件審判系統表
▍柒、商業事件審理流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對於重大商業事件採二級二審制,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所定之事件,得向商業法院起訴。
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由商業法院之法官行之。
法官得斟酌商業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個別商業事件性質或其他情事,選任商業調解委員1人至3人先行調解。
調解成立者,聲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四分之三。
如調解不成立,進入商業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由法官3人合議審判。
如對商業事件之裁判不服,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之法官5人合議審判。
▍捌、家事事件處理流程
家事事件程序是專門處理婚姻、親子、繼承等家事事件的程序。
因為糾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為了避免當事人彼此更加對立或相互傷害、節省打官司的時間費用、保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家事事件原則上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同時有程序不公開、社工陪同、遠距視訊審理、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合併審理、暫時處分、履行勸告等制度,讓法院可以結合社工、心理、輔導、精神醫學等專業資源來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流程
「少年事件處理法」是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最重要的法律,讓法院可以用比較符合少年特質及成長需求的程序和處遇,來達到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以及矯治少年性格的目的。
▍拾、少年刑事案件處理流程
▍拾壹、勞動事件審理流程
原則上勞動事件起訴前要先聲請勞動調解程序,如未經勞動調解而直接起訴,仍視為聲請勞動調解。
由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原則即由同一法官續行訴訟程序,以提升紛爭解決效率。
勞動訴訟在審級方面,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
通常訴訟事件,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二審,最高法院管轄第三審。
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勞動法庭獨任法官審理,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由地方法院勞動法庭合議庭管轄,原則上二審終結。
▍拾貳、懲戒法庭審理流程
公務員懲戒案件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判,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及抗告救濟,俾使當事人受審級救濟之機會。
因應懲戒案件之審理改為一級二審制,當事人可對懲戒法庭第一審確定判決或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尋求救濟。
裁定確定時,當事人亦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
▍拾參、職務法庭審理流程
職務法庭主要之功能是負責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法官不服職務處分之救濟案件」、「法官主張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之救濟案件」及「法院院長聲請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案件」,以中立之審判機關及嚴謹之司法程序,代表國家對法官、檢察官行使懲戒權,並解決與審判獨立有密切相關之法律紛爭,具有懲戒法官、檢察官,並落實憲法保障法官審判獨立等功能。
▍拾肆、審判權衝突解決流程
審判權衝突解決流程圖:
原告起訴後,如法院認其有審判權並裁判確定者,其他審判權法院應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如法院認其無審判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受移送法院如認其亦無審判權,應停止訴訟程序,請求所屬審判系統之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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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08-23
更新日期:11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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