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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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9年國防二法實施通過,91年3月1日實施並於民93年改隸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職司國軍營繕工程,專責辦理國軍委辦投資案、災變緊急復建及支援房屋設施修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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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隊徽 ConstructionandRealEstateServiceCenterArmamentsBureau 核心價值 專業 專業管理、服務國軍、 品格 端正品格、克己正念。

沿革簡介 前身與源起 民國13年黃埔建軍創校後成立工兵大隊民國17~19年軍事全面改組成立陸軍訓練總監部及陸軍參謀本部城塞組,分別綜理全國工兵教育訓練及國防工程業務,此為國軍工兵署之前身。

聯勤時期 民國35年成立「聯勤總部工程署」,後因勘亂局勢逆轉,轉進來臺後工程署業務,暫由陸軍總司令部各幕僚單位兼理;民國39年復制後,因應實需及精實案,歷經多次修改編制於民國88年再整合營產業務改稱為「聯勤總部營產工程署」。

軍備局時期 民國89年國防二法實施通過,91年3月1日實施並於民93年改隸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職司國軍營繕工程,專責辦理國軍委辦投資案、災變緊急復建及支援房屋設施修繕工程。

民國95年整合國軍七個營產管理機關,整編各軍種營產專責人員迄今。

組織簡介 組織演進 時期 上級機關 組織 民國26~34年 軍政部 兵工署、營造司(設計科、建築科、營產科) 民國35~39年 聯勤總司令部(38年裁撤39年復制) 工程署(工兵司、器材司、營建司、營產司) 工程署(工兵組、建築組、營產組) 民國40~47年 國防部 軍事工程委員會(空、海、聯勤建築工程處、陸軍營房、油池油管工程處、無煙藥廠工程處、公路工程處) 軍事工程局(北部、中部、南部工程處) 民國57~63年 聯勤總司令部 聯勤總司令部工程署(北部、中部、南部工程組)、工程署(北部、中部、南部工程處)、工程署(北部、南部工程處) 民國64~92年 聯勤總司令部 營產工程署(北部、中部、南部工程處及北部、中部、南部營產處)金門、馬祖、澎湖、花東分遣所 民國93年 軍備局 工程營產中心(北部、中部、南部工程處及北部、中部、南部營產處)金門、馬祖、澎湖、花東分遣所 民國96年&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軍備局 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工程營產處、中部工程營產處、南部工程營產處)金門、馬祖、澎湖、花東分遣所 營產組織遞嬗 時期 管理單位 執行單位 民國35年間成立聯勤總部工程署 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 下轄工兵組、器材組、建築組、核驗組、營產組 民國71年1月16日管理體制調整 國防部軍務局、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勤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 陸軍(第1、2、3營管所)空軍(第1、2、3、4營管所)海軍(第1、2營管所)聯勤(第1、2營管所) 民國88年7月1日聯合後勤案 國防部軍務局、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勤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 聯勤營產工程署、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中部地區營產管理處、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 民國91年3月1日國防二法實施軍備組織編成 國防部軍務局、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勤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 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中部地區營產管理處、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 民國95年4月1日迄今國軍不動產管理機關整編 國防部軍備局 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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