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保存證據| C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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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1)條規定,凡有意外發生「導致任何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或任何車輛或東西受嚴重損害,任何人在未得警務人員 ... 移至主內容 4.保存證據 導航連結 首頁 » 主題 » 交通罪行 » 發生意外後應如何處理? » 4.保存證據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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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列明,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違例,可判處罰款 ...
- 2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 第57條嚴重意外中證據的保存
在因任何人在違反第(1)款下移動或干擾車輛而對其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控的人如證明移動或干擾該車輛乃為挽救性命、滅火或應付任何其他緊急事故,則屬 ...
- 3法例的釋義:什麼構成「干預汽車」? | Hong Kong Lawyer
「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 及監禁12個月。」 上訴人被裁定違反上述第49條,一項「干預汽車」罪罪名。
- 4【港大法學院義助】路人關車門「干預汽車」罪成上訴終院今得 ...
- 5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 - HKLII
第4A條條例對鄉村車輛的適用 · 第4B條(由1987年第46號第4條廢除) ... 第50條干擾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 第51條禁止未經許可的標誌或標記 · 第6部車輛的使用、出售及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