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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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一次委屈,一次折磨,業障消了,福慧慢慢在增長】【法規名稱】 廢: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發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19日【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9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10313001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名稱: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51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及第1、6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由本局辦理之事項。

第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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