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條件為何?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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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條件為何?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 數罪併罰,應執行刑逾六個月,而各罪之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訴訟輔導 問答集 社會勞動問答集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條件為何?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8-09-17 最後更新日期:108-09-17 資料點閱次數:1152 答:符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類型:【請參照刑法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之一】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數罪併罰,應執行刑逾六個月,而各罪之宣告刑未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之情形。

罰金易服勞役期間未逾一年。

入監執行之應執行刑未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備註:依法務部規定,如經通緝或拘提到案者,得認為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制序」之事由而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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