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 農業推廣、新興作物輔導、生產履歷輔導、農場及種苗登記與管理、 農藥及肥料管理、農業機械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12月2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25587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農務科:糧食作物生產、蔬菜花卉果樹及農特產生產技術改進、有機   農業推廣、新興作物輔導、生產履歷輔導、農場及種苗登記與管理、   農藥及肥料管理、農業機械推廣、茶葉推廣、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農   業調查及統計等事項。

二、林務科:環境綠美化工作、野生動物及其他自然生態保育、外來入侵   植物防治、林木疫病蟲害防治、山坡地造林保育、獎勵造林及林政管   理等事項。

三、漁牧科:漁業生產輔導與漁政管理、漁港工程、漁港管理、漁會輔導   、畜禽生產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四、輔導科: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農業推廣教育工作、農業產銷組織輔   導、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業整體行銷、販賣商許可證核發、農村酒   莊輔導及受理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業務及共同運銷業務、農漁   會信用部業務輔導管理等事項。

五、農地管理科:農業用地管理、重劃區外農路之管理等事項。

六、休閒農業科:休閒農業區之輔導規劃、經營評鑑、行銷推廣與公共設   施建設,休閒農場之輔導設立、籌設許可之審定、設施容許使用、興   辦事業計畫之同意、許可登記之審查與經營評鑑,休閒農業旅遊、農   村社區輔導及農村再生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技正、股長、科員、技 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6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8條 本局下設動物保護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0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11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2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

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3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及一 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