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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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 農業推廣、新興作物輔導、生產履歷輔導、農場及種苗登記與管理、 農藥及肥料管理、農業機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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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103年12月2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25587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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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1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農務科:糧食作物生產、蔬菜花卉果樹及農特產生產技術改進、有機
農業推廣、新興作物輔導、生產履歷輔導、農場及種苗登記與管理、
農藥及肥料管理、農業機械推廣、茶葉推廣、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農
業調查及統計等事項。
二、林務科:環境綠美化工作、野生動物及其他自然生態保育、外來入侵
植物防治、林木疫病蟲害防治、山坡地造林保育、獎勵造林及林政管
理等事項。
三、漁牧科:漁業生產輔導與漁政管理、漁港工程、漁港管理、漁會輔導
、畜禽生產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四、輔導科:農民團體之輔導監督、農業推廣教育工作、農業產銷組織輔
導、農民健康保險業務、農業整體行銷、販賣商許可證核發、農村酒
莊輔導及受理辦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業務及共同運銷業務、農漁
會信用部業務輔導管理等事項。
五、農地管理科:農業用地管理、重劃區外農路之管理等事項。
六、休閒農業科:休閒農業區之輔導規劃、經營評鑑、行銷推廣與公共設
施建設,休閒農場之輔導設立、籌設許可之審定、設施容許使用、興
辦事業計畫之同意、許可登記之審查與經營評鑑,休閒農業旅遊、農
村社區輔導及農村再生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技正、股長、科員、技
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6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7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8條
本局下設動物保護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0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11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12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
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13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
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及一
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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