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與教育-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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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權威與教育之間,有其錯綜複雜的關係,必須深入探討並予釐清。
權威係指某個團體或個人具有公認之有效的知識(valid knowledge)或合法的權力(legitim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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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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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英文:
AuthorityandEducation
作者:
方永泉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權威與教育之間,有其錯綜複雜的關係,必須深入探討並予釐清。
權威係指某個團體或個人具有公認之有效的知識(validknowledge)或合法的權力(legitimatepower),使得其所屬成員或他人會依照該團體或個人的規定及意欲而行事。
一般說來,權威有正負面二義:正面意義的權威,指個人或團體依照自己的意願與利益來接受權威,因為他們了解,除此權威來源外,別無其他來源可以獲得同等的利益;負面意義下的權威,則有著非法運用權力或知識力量來施行壓制的意味。
由字面上來看,中文的「權威」係合「權」與「威」二字而成,有權而後有威。
而權本意為衡量輕重得失的尺度,應該具有客觀的標準,因此「權威」二字涵義中,實具有對於認知及價值作出公平客觀判斷的意義。
英文authority的字源為拉丁文的auctoritas,字根為auctor,該字又由augera引出,為「增加、產生、創見與發明」之意;以此,英文的authority應有著「權衡斟酌舊知,創發新知,而對大眾有所創新及貢獻」的意義。
從字面分析,「權威」本義其實頗具有學術創造意味,而非僅指單純的權力、武力、威武或威勢的運用,更非等而下之的威脅、壓制或作威作福。
「權威」本義既與學術創造有關,權威與教育間的關係應當頗為密切。
事實上自教育的角度來看,教育的過程本就是一個引導、啟發的過程,教師在天職上本就應較學生有著更大的學術權威甚至道德權威,如此方能順利從事教育工作。
唯在教育活動中,權威的運用必須適當,如此才有真正的教育價值。
歷來關於權威的理論,大致可分為兩類:一種看法是將權威視為一種合法的力量,認為權威是一種以權力為基礎的影響力;另種看法則將權威視為一種特殊的社會影響形式,認為權威是指一種吸引力,產生於當某個人或團體可以提供一些重要的社會經驗,包括安全、親密、自我價值及個人潛能時,因而足以吸引或驅使他人。
著名社會學家韋伯(M.Weber,1864~1920)曾將權威分為三類:傳統的(traditional)、領袖魅力的(charismatic)與理性-法定的(rational-legal)權威。
其中傳統的權威來自於對傳統習俗的信念,領袖魅力的權威來自於具有某些超凡特質個人的魅力,而理性-法定的權威則來自於對一些經過合理程序並為公眾認可之規定的接受。
韋伯相信:雖然常見的權威多由前述三類權威混雜而成,但是現代社會必須建立在理性-法定的權威上。
韋伯關於權威類型的論述,影響頗為深遠,不過也引來一些批評。
部分學者如帕森斯(TalcottParsons,1902~1979)等人,即認為在韋伯的理性-法定權威中,事實上混淆了雙重意義,即理性權威與法定權威;其中理性權威不應是標準化的、完全依法行事的,而是專家的權威。
因此,權威類型應該分為下列四類:傳統的、領袖魅力的、法定的與專家或專業的權威。
由前述不同權威理論的分析顯示,權威應不只是力量或法定權力運用的「以力屈人」,真正的權威除了具有強制力量外,更重要的是能夠「以理服人」,讓他人能夠心悅誠服地接受領導。
一般而言,教育工作中權威的運用常見於兩類關係中。
一是教育行政機關與教師或其他參與教育工作人士間的關係;另一是教師與學生間的關係。
從近來有關行政領導的文獻可知,有關行政機關之領導權威研究的焦點,已逐漸放在校長及其他行政人員應如何建立活潑的學校文化的問題上,以期此種學校氣氛能符合於社會價值,並進而導引學校教育人員或其他社區人士的信念及行為。
至於在師生關係中教師權威的運用方式上,大體上應依據下列的規準:(1)權力:教師權威的執行,尤其是行政權威,應該有其法定的範圍;在其位則謀其政,否則易造成濫權;(2)合理:教師必須講究以理服人,所謂的「理」即是一切合乎認知事實或價值判斷的法則;(3)親和力或吸引力:除了行政權力外,教師與學生間應有著適度的共感、共鳴作用,一方面避免師生間形同陌路、離心離德,另方面則應避免學生對教師有著過分崇拜或盲從之情。
又依據前人對權威類型的畫分,教師應至少有下列幾種權威可供運用:(1)傳統習俗的權威:中國傳統中將「天、地、君、親、師」並列,教師似乎具有至高的權威;但時至今日,教師的社會地位及權威似乎日漸低落,傳統賦予的權威,已不再似過去一樣崇高。
雖然如此,在我國社會一般人觀念中,教師此一職業仍被視為清高而受人尊敬;(2)領袖魅力的權威:有些教師會因其學術造就或道德涵養高人一等,而廣受學生愛戴,甚至達到崇拜的地步。
此種權威若能妥善運用,固然可幫助學生形成良好認同,但稍一不慎,則亦可能造成學生盲從或失足;(3)行政職務的權威:教師有依據各種相關法令而執行政職務的權威;在執行此種權威的過程中,任何人情或特權均應排除,以樹立權威的正當運用;(4)專業的權威:又包括兩類,一為學術認知的權威,另為道德涵養的權威。
在學術權威方面,一般而言,教師的學識或技能應較其學生為高;教師必須慎用其真才實學來傳道、授業及解惑,並且有容許師生間互相討論的雅量。
在道德權威方面,與領袖魅力有些類似,但後者主要出於對於學生情感的吸引力,前者則是來自於師生間共同道德理性的共感,使得具備道德修養的教師因而成為學生學習、認同的對象。
簡言之教師權威的適度運用,在教育過程中相當重要,但此種與學生間的權威關係必須建立在「我-汝」(I-thou)的雙向關係上;如此教師的權威才不致濫用,而學生的人格或學識發展也較不會有所偏頗。
權威與教育之間,有其錯綜複雜的關係,必須深入探討並予釐清。
權威係指某個團體或個人具有公認之有效的知識(validknowledge)或合法的權力(legitimatepower),使得其所屬成員或他人會依照該團體或個人的規定及意欲而行事。
一般說來,權威有正負面二義:正面意義的權威,指個人或團體依照自己的意願與利益來接受權威,因為他們了解,除此權威來源外,別無其他來源可以獲得同等的利益;負面意義下的權威,則有著非法運用權力或知識力量來施行壓制的意味。
由字面上來看,中文的「權威」係合「權」與「威」二字而成,有權而後有威。
而權本意為衡量輕重得失的尺度,應該具有客觀的標準,因此「權威」二字涵義中,實具有對於認知及價值作出公平客觀判斷的意義。
英文authority的字源為拉丁文的auctoritas,字根為auctor,該字又由augera引出,為「增加、產生、創見與發明」之意;以此,英文的authority應有著「權衡斟酌舊知,創發新知,而對大眾有所創新及貢獻」的意義。
從字面分析,「權威」本義其實頗具有學術創造意味,而非僅指單純的權力、武力、威武或威勢的運用,更非等而下之的威脅、壓制或作威作福。
「權威」本義既與學術創造有關,權威與教育間的關係應當頗為密切。
事實上自教育的角度來看,教育的過程本就是一個引導、啟發的過程,教師在天職上本就應較學生有著更大的學術權威甚至道德權威,如此方能順利從事教育工作。
唯在教育活動中,權威的運用必須適當,如此才有真正的教育價值。
歷來關於權威的理論,大致可分為兩類:一種看法是將權威視為一種合法的力量,認為權威是一種以權力為基礎的影響力;另種看法則將權威視為一種特殊的社會影響形式,認為權威是指一種吸引力,產生於當某個人或團體可以提供一些重要的社會經驗,包括安全、親密、自我價值及個人潛能時,因而足以吸引或驅使他人。
著名社會學家韋伯(M.Weber,1864~1920)曾將權威分為三類:傳統的(traditional)、領袖魅力的(charismatic)與理性-法定的(rational-legal)權威。
其中傳統的權威來自於對傳統習俗的信念,領袖魅力的權威來自於具有某些超凡特質個人的魅力,而理性-法定的權威則來自於對一些經過合理程序並為公眾認可之規定的接受。
韋伯相信:雖然常見的權威多由前述三類權威混雜而成,但是現代社會必須建立在理性-法定的權威上。
韋伯關於權威類型的論述,影響頗為深遠,不過也引來一些批評。
部分學者如帕森斯(TalcottParsons,1902~1979)等人,即認為在韋伯的理性-法定權威中,事實上混淆了雙重意義,即理性權威與法定權威;其中理性權威不應是標準化的、完全依法行事的,而是專家的權威。
因此,權威類型應該分為下列四類:傳統的、領袖魅力的、法定的與專家或專業的權威。
由前述不同權威理論的分析顯示,權威應不只是力量或法定權力運用的「以力屈人」,真正的權威除了具有強制力量外,更重要的是能夠「以理服人」,讓他人能夠心悅誠服地接受領導。
一般而言,教育工作中權威的運用常見於兩類關係中。
一是教育行政機關與教師或其他參與教育工作人士間的關係;另一是教師與學生間的關係。
從近來有關行政領導的文獻可知,有關行政機關之領導權威研究的焦點,已逐漸放在校長及其他行政人員應如何建立活潑的學校文化的問題上,以期此種學校氣氛能符合於社會價值,並進而導引學校教育人員或其他社區人士的信念及行為。
至於在師生關係中教師權威的運用方式上,大體上應依據下列的規準:(1)權力:教師權威的執行,尤其是行政權威,應該有其法定的範圍;在其位則謀其政,否則易造成濫權;(2)合理:教師必須講究以理服人,所謂的「理」即是一切合乎認知事實或價值判斷的法則;(3)親和力或吸引力:除了行政權力外,教師與學生間應有著適度的共感、共鳴作用,一方面避免師生間形同陌路、離心離德,另方面則應避免學生對教師有著過分崇拜或盲從之情。
又依據前人對權威類型的畫分,教師應至少有下列幾種權威可供運用:(1)傳統習俗的權威:中國傳統中將「天、地、君、親、師」並列,教師似乎具有至高的權威;但時至今日,教師的社會地位及權威似乎日漸低落,傳統賦予的權威,已不再似過去一樣崇高。
雖然如此,在我國社會一般人觀念中,教師此一職業仍被視為清高而受人尊敬;(2)領袖魅力的權威:有些教師會因其學術造就或道德涵養高人一等,而廣受學生愛戴,甚至達到崇拜的地步。
此種權威若能妥善運用,固然可幫助學生形成良好認同,但稍一不慎,則亦可能造成學生盲從或失足;(3)行政職務的權威:教師有依據各種相關法令而執行政職務的權威;在執行此種權威的過程中,任何人情或特權均應排除,以樹立權威的正當運用;(4)專業的權威:又包括兩類,一為學術認知的權威,另為道德涵養的權威。
在學術權威方面,一般而言,教師的學識或技能應較其學生為高;教師必須慎用其真才實學來傳道、授業及解惑,並且有容許師生間互相討論的雅量。
在道德權威方面,與領袖魅力有些類似,但後者主要出於對於學生情感的吸引力,前者則是來自於師生間共同道德理性的共感,使得具備道德修養的教師因而成為學生學習、認同的對象。
簡言之教師權威的適度運用,在教育過程中相當重要,但此種與學生間的權威關係必須建立在「我-汝」(I-thou)的雙向關係上;如此教師的權威才不致濫用,而學生的人格或學識發展也較不會有所偏頗。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權威與教育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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