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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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訂定本處理原則。
本處理原則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國有公用不動產。
二、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非公司組織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
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儘速協調
占用機關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占用機關不配合辦理,為中央機關占用者
,得陳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協助解決;為地方機關占用者,得協調其主管機關
督促辦理,必要時以民事訴訟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