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品進、出口通關手續為何?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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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一、法令依據:關稅法第52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44條暨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
申報進口規定如下: (一)展覽物品係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進口地海關審核相符者,另配合展示所須使用之供擺置或為襯托展覽品特色需要進口展示座(架)及照明器具等配件,如隨同展覽物品復運出口者,得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辦理。
(二)進口之展覽物品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同展品清單並提供下列有關證明文件,於進口前或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1. 進口人參加依據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