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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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教學觀察、教學檔案與專業學習社群等歷程資料上傳教師專. 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透過系統性分析事實資料,協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與學校擬定教師專業發展策略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5年04月0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2月05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三)字第1090184446B號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附表補助基準.PDF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第八點附表修正規定.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踐教師專業發展及精進學生學習品質,   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推動學校落實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以   下簡稱實踐方案),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素養,以提供實施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所需支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術機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及其他     非營利民間法人、團體(以下併稱法人、團體)。

  三、辦理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部:    1、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主辦單位):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      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2、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辦單位):協助及督導全國學校辦理本要      點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管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三)學校:推動辦理實踐方案事宜。

  (四)學術機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及法人      、團體:規劃、辦理實踐方案事宜。

  四、辦理原則:採教師自願參加。

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或法人、   團體提出申辦,並得依校務發展、教師專業發展及學生學習需求自主   規劃專業成長計畫。

  五、補助重點及內容如下:   (一)教師專業成長:    1、應用教學觀察、教學檔案及專業學習社群運作策略,進行聚焦      於教學及學習之專業對話及檢討或改進。

專業學習社群運作時      ,宜請具專業回饋能力及與同儕、親生互動良好、主動研究創      新教材與教法、引領並提升學生學習興趣、具組織教師社群經      驗之教師擔任召集人,以協助規劃專業對話與教學觀察等活動。

   2、將教學觀察、教學檔案與專業學習社群等歷程資料上傳教師專      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透過系統性分析事實資料,協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與學校擬定教師專業發展策略及方向。

   3、因應實際教學活動之情境脈絡實施教學觀察,得採備課、觀課      與議課,以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公開授課及專      業回饋之措施。

  (二)初任教師輔導:    1、對於初任教師(正式教師年資三年以下者),應遴派薪傳教師          一人提供諮詢輔導,透過對談、座談、課程研討、結合社群運      作等多元形式進行;並於每學年度安排初任教師與同領域/科      目教師進行備課、觀課及議課。

   2、薪傳教師資格,以正式教師之教學年資五年以上,班級經營及      教學表現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為原則,具有教學輔導教師或      進階評鑑人員(專業回饋人員)資格者、國教輔導團之團員身      分者為優先;校內無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三年以上之      教師,或跨校邀請。

   3、薪傳教師提供初任教師諮詢輔導,得減授課節數一節,各校辦      理減授課節數,因薪傳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      改發鐘點費;薪傳教師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已輔導初任教      師者,不重複減授課節數或支領超鐘點費;輔導績優者,於每      學年度結束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給服務獎狀及敘      獎。

  (三)教師專業成長區域網絡: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轄區域特性,建立教師專業      成長區域網絡;其網絡,得以單一或跨鄉(鎮、市、區)劃分。

   2、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組成地方輔導群,協助推動各項輔導      工作,並得與中央政府輔導體系,整合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      單位功能及在地人才庫。

   3、前二目之網絡或體系,應協助推動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      、跨校性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並兼顧偏鄉教師進修需求,辦      理調查區域內教師精進教學及專業成長需求,規劃研習進修活      動、安排諮詢輔導人員,提供專業成長資訊等,協助教師精進      教學及專業成長。

   4、地方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      式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專業人才之培訓認證:    1、主辦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儲訓及培訓專業人才;其      範圍包括初階、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及講師四類。

   2、前目專業人才之儲訓及培訓,規定如下:    (1)主辦單位:規劃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課程,及辦理其講師儲訓        ;進階專業回饋人員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與認證作業,依       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各類專業人才培訓、發證、初       階專業回饋人員之認證。

   (3)學校:推薦教師參與各類專業人才培訓認證,安排專業人才       擔任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社群召集人等職務。

   3、專業回饋人員,包括初階、進階專業回饋人員、教學輔導教師      、國教輔導團員、super教師、薪傳教師、師鐸獎、教學卓越      獎、推動課程教學相關社群領導人或其他經本部核可計畫認證      者,其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      辦理。

   4、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      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部得邀請學校之校長、主任或教師組成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中央   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教專輔導群),協助本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支   持系統,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項輔導工作推動之聯繫窗口,建   立教師專業成長區域網絡。

  中央教專輔導群應協助統整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及辦理下列事   項:   (一)協助學校推動教學觀察(包括公開授課及專業回饋),並帶領      教師落實專業發展實踐,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二)推廣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成效分析、功能與表件設計及      操作諮詢。

  (三)協助規劃人才培訓與認證、輔導、申辦、社群運作、成果製作      及其他各項作業。

     中央教專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      導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中央教專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      元,用於充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等物品;主任或教      師編列每週十二節代課鐘點費,校長編列每週八節代課鐘點費     ,其輔導員所需代課鐘點費,學校得統籌運用。

  七、本部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協助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   及專業回饋,特建置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   ,並於本平臺設定教師專業成長歷程紀錄及輔導紀錄之功能。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學校,將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歷程上傳本   平臺,俾利資料庫之建立及數據分析,提供教師專業成長參考。

  八、本要點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補助基準,計算其經費額度,並於本部公   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申請。

  前項經費之編列,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之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補助項目,規定如下:   (一)補助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單位之經費,得包括業務費及資本門。

  (二)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     資料收集費、膳食費、交通費、茶水費、教學媒材費、住宿費     、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為限。

  (三)資本門補助項目,以補助教師專業發展推動單位所需之軟硬體設     備為原則,包括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教學圖書(包括有     聲圖書)、教學媒體、視聽設備或其他極需之行政設備。

  (四)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教師一名,得減授課     節數一節,跨校輔導者,得減授課節數二節。

各校辦理減授課節     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     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補助經費項     下支應。

  十、申請及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衡酌所轄學校校務發展需   求,擬具實踐方案經費需求表,報本部申請;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之,   並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十一、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本部     備查。

  十二、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教師專業回饋及實踐典範甄選    ,表現卓著者得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予獎狀、獎品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就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教師及各    類專業人才服務表現卓著者,得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予獎狀、獎    品等。

  十三、法人、團體得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本部應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    核定之,並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法人、團體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之歷程資料,應上傳本平臺,並    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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