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違規取締、看不到的測速照相機,我該如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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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員警執行交通違規舉發時違反上開規定,其所為之舉發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自屬違法。
可向罰單上所載之應到案處所申訴,以爭取自身權益。
註1:臺灣屏東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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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違規取締、看不到的測速照相機,我該如何申訴?
24
07月
警察違規取締、看不到的測速照相機,我該如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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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第9款及第3項規定:「對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
」
►什麼叫明顯標示?
→明顯的告示牌
如果告示牌因植物藤蔓覆蓋,而有辨識上之障礙(註1);或者警告標誌牌上方3分之1處,遭其他標示牌所遮掩,且警告標誌牌之背景,易使駕駛人視線混淆(註2),皆欠缺明顯標示之要件。
另外,標誌牌下緣距離路面邊緣之頂點只1個交通錐高度,影響車輛駕駛人於適當距離之辨認能力,亦不符合「明顯標示」(註3)。
→明確的警示內容
如果告示牌只標示「前有違規取締」等模糊概括標誌用語,因意義範圍廣大,也是欠缺明確性(註4)。
→保持足夠距離
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大眾安全,「警示牌設置位置」與「科學儀器設置地點」需保留適當距離,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以便讓駕駛人注意到該「明顯標示」後,保留一段減速(或增速)空間。
過去執法機關常常便宜行事,任意拉大標示距離,因此取締違反速限須設立明確之標示範圍距離。
►非固定式的科學儀器採證程序規定?
→不得採取隱藏性執法(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1.執行非固定式測速照相之人員須穿著制服,非經主官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
2.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時,車輛需有明顯標識。
3.執勤地點及項目應經主管核定。
若員警執行交通違規舉發時違反上開規定,其所為之舉發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自屬違法。
可向罰單上所載之應到案處所申訴,以爭取自身權益。
註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97號行政判決。
註2: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號行政判決。
註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15號行政判決。
註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51號行政訴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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