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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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案人員參照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原審字別判斷事件之種類。
如有競合或難以歸類之情形,應報請分案庭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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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院民事事件之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院法官會議、民事庭會議
另有決議外,依本要點行之。
分案,由年度年終法官會議決議司法事務分配之民事庭庭長(審判長
)主持,並監督處理有關分案事宜。
分案庭長(審判長)因故不能執
行職務時,由其他輪值庭長(審判長)代理之。
〔立法理由〕「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3點已規定,爰刪除第
三項。
二、分案人員參照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
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原審字別判斷事件之種類。
如有競合
或難以歸類之情形,應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裁示;必要時,分案
庭長(審判長)得報請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下稱事務分
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民事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
第四點第(一)、(二)、(三)款之事件外,應先送審查庭(股)
,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
事件,依第三點分案方式分案。
但本要點另有規定或事務分配小組會
議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與「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用語一致,爰修正為
分案人員。
三、分案方式: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經審查未審結及第四點所列之事件,公開
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式分案。
(二)按庭輪分: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已逾期、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
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未依法提出理由狀、繳納裁判費、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等不合法之上訴、再審、抗告,及因原承辦股
裁撤之聲請,暨就同一事件聲請再審四次以上之事件,由分案
人員按庭別順序及股符順序平均分配之。
民事庭庭長以台補字
裁定命補正,而需公示送達該裁定時,按該庭庭員股符順序分
由該庭員辦理。
(三)分原承辦股:
1.與本案相關連之事件,分由本案之承辦股辦理;本案已審結
者依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各股辦理。
2.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抗告(再抗告)之事件,分由辦
理該原審更二審事件之原承辦股辦理至事件確定。
3.事件已審結,當事人或律師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分
由原承辦股辦理。
4.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者,如本案已終結,分台聲字
;如未終結而承辦庭認有分案必要送民事科分案時,分台聲
字,由原承辦股辦理。
(四)審查股分案:依法官會議議決之審查輪次表,按收案先後順序
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輪值當月承辦股不參與(一)、(二)
之分案。
〔立法理由〕一、依102年度第1次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及10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修正第(二)款。
二、依10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第(三)款4.。
三、為統一用語,爰將第(四)款修正為審查股分案。
四、下列事件,不送審查股審查:
(一)勞動事件。
(二)原審字號為更三以後事件。
(三)抗告、聲請事件及與之相關連之上訴事件。
停止執行事件,如未即時處理,有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或對於
聲請停止管收之抗告事件,均應隨時分案,不受分案日及分案次數之
限制。
本案尚未繫屬本院或情形急迫者,必要時得不經調卷,逕行分
案。
其他具急迫性之事件,於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後,亦同
;但分案庭長(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
議決之。
〔立法理由〕廢除限量分案後,已無提前分案情形,爰將原第(一)、(九)款保留,其餘
各款刪除。
五、分案原則: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勞動事件,由勞動專庭法官分受之。
2.智慧財產事件為一獨立輪次,環安事件、食安事件合為一獨
立輪次,證券交易事件、國貿事件、海商事件合為一獨立輪
次,重大事件、久懸事件、社會矚目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
下稱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依序按其獨立之分案輪次表分案
,由全體法官分受之。
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不因年度更
易而受影響。
3.普通事件:上開1.2.以外之事件,由全體法官分受之。
(二)審查股分案:
1.由辦理全股法官按審查輪次表輪辦為原則;輪值審查法官異
動,依次遞補。
2.每月由二位法官輪值,以一庭一位法官為原則。
3.未辦理全股之法官,不參與審查事件。
4.法官調院未滿一年者,不辦理審查事件。
但曾調院逾一年者
,不在此限。
(三)
1.輪值審查之法官,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應保留空籤至
次月分案時加入抽籤。
2.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案之法官,不參與電腦亂數抽
籤分案,其輪次亦不保留空籤。
3.相關連之事件,分由同一股辦理,並依其件數抵充同類事件
之輪次。
不足抵充時,於下次分案時抵充。
(四)下列情形,逕由原承辦股辦理,不另分案:
1.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判。
2.中間裁判或一部裁判。
3.裁判後依聲請或依職權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
承受訴訟、返還裁判費。
4.一事件數裁判者。
但不包括第十點第(一)款所列之情形。
5.律師經本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或另行選任
。
6.本案尚未終結,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但承辦庭得
依第三點第(三)款4.後段辦理。
(五)第三點第(三)款1.、2.之事件分案時,原承辦股已裁撤或法
官不受分事件時,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理。
(六)第三點第(三)款3.之事件及依本點第(四)款應由原承辦股
辦理之續收文狀,依下列方式辦理:
1.如原承辦股法官仍在職,仍由原承辦股法官辦理。
2.如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仍在職,分由
原承辦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3.如原承辦股法官升任庭長或審判長,則分由該庭科長將文狀
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4.如原承辦股及原承辦庭均已裁撤,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
理。
〔立法理由〕一、增列勞動事件分受原則。
二、為統一用語,爰將第(二)款修正為審查股分案。
三、原第十點第(三)款修正為第(一)款,爰修正第(四)款4.。
四、依109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第(四)款6.。
五、專庭事件,輪分專庭法官辦理,爰修正第(五)、(六)款。
六、第(四)款之續收文狀均依第(六)款方式辦理,爰修正第(六)款。
六、分案作業: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每月分案二次,於每月第一週、第二週之前一週星期四進行
分案作業,於每月第一週及第二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予主辦
法官,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2.分案股應於進行分案作業日之前,將待分案件之基本資料(
例如獨立輪次分案事件、原審字號更三以後事件、相關連事
件、原承辦股、迴避庭或法官等)輸入電腦,傳送並列印清
單送交分案人員,完成分案條件維護後,由分案庭長(審判
長)主持以電腦亂數進行抽籤。
3.分案,應依序按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普通事件進
行抽籤。
已分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者,應依其件數
抵充普通事件之輪次。
4.僅一股有空籤且待分件數等於或小於該空籤數時,應將下一
輪次加入抽籤。
5.抽籤完畢,分案人員應即列印案件分配清單,送請分案庭長
(審判長)核定,再傳送並分送案卷及分案清單交主辦法官
簽收。
(二)按庭輪分、第三點第(三)款3.之分原承辦股:每月分案三次
,於每月第一週至第三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星期一如為例假
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三)審查股分案:每月分案四次,於前四週之各星期一為之。
但得
提前一週分送案卷。
(四)分案日及作業時間,於必要時,得由分案人員報經分案庭長(
審判長)核可,並通知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法官後,機動
調整之。
〔立法理由〕一、避免次日亦為例假日,爰修正為次一工作日。
二、將第(一)款5.送卷登記簿修正為分案清單,以符實際。
三、第三點第(三)款1.、2.分原承辦股事件,仍以本點第(一)款方式分原
股辦理,爰修正第(二)款。
四、為統一用語,爰將第(三)款修正為審查股分案。
五、為與「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用語一致,爰修
正為分案人員。
七、收受之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有案情複雜、卷證繁多、當事人眾
多或其他特別情事者,應陳報分案庭長(審判長);分案庭長(審判
長)認為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以人工抽籤
方式分案,或是否停、減分案及其件數。
人工抽籤方式分案作業:
(一)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抽籤之時間、地點後,通知各庭庭長、
審判長及法官得到場見證分案情形。
(二)分案人員應依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抽籤方式製作籤條。
(三)抽籤作業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經到場之民事庭庭長(
審判長)或其代理人檢視籤條無誤後,即進行抽籤。
(四)抽籤由分案庭長(審判長)指定庭長(審判長)或法官二人為
之,一人抽股別籤,另一人抽有無中籤,分案人員應製作分案
紀錄,記載抽籤過程及結果。
(五)分案後,分案人員應將分案結果及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停
、減分案條件設定於電腦輪次表。
〔立法理由〕為與「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用語一致,爰修正為
分案人員。
八、其他分受事件原則
(一)法官擔任庭長、審判長者,其原受分而尚未審結之事件,不退
科重分,亦不分新案。
(二)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事件之比例,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
(三)上訴同時抗告或聲請之事件,應另編卷,分開計算件數,合併
分由同一股法官辦理。
抗告或聲請部分必須先決者,應先送辦
理;聲請訴訟救助或法官迴避,除另編卷外,亦應先送辦理。
(四)就同一事件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五)曾經發回更審或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之事件,當事人於
判決確定後具狀聲請酌定歷次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通常程序事
件與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分開,各由最後一次受理該事
件之承辦股辦理。
(六)已行徵詢程序或提案予大法庭之事件,承辦股法官因故不能繼
續辦理時,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承辦庭其他法官續行辦理。
〔立法理由〕原第(一)、(二)、(三)款刪除,並修正以下號次。
九、停止分案之原則
(一)休假依下列方式停分:
1.以上年度法官每月普通訴字、抗字、聲字事件平均分案件數
為停分件數,分別於上、下半年按月停分。
2.各股停分期間抽籤排定,一庭於同月超過二人停分者,第三
人應重新抽籤。
3.停分期間屆滿,停分件數不足者,繼續停分;停分期間未滿
,已達停分件數者,恢復正常分案。
(二)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陪產假),依下列方式停分:
1.請假一日,停分訴字普通事件0.五件。
2.請假半日,可保留合併計算。
但請假以小時計算者,不在此
限。
3.停分者應於下次分案全部減分,當次分案不足減分時,順延
至下次分案減分。
(三)下列情形之普通事件停分,依請假日數一日停分訴字普通事件
0.五件計算:
1.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且提出診斷證明書。
2.受司法院或本院指派,連續三日以上之公假。
3.庭長或審判長連續請假三日以上,該庭資深法官代理主持裁
判評議。
(四)第(二)、(三)款之停分件數得合併計算。
(五)經本院選派或推薦擔任本院或司法院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報告
人或與談人者,報告人停分普通事件十件,與談人停分普通事
件五件。
(六)分案前未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件數之事件,因案情重
大、繁雜,得於審結後,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報請召開事
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減分及其件數。
(七)因調動、離職或退休者,自離職日前一個月起停止電腦亂數抽
籤分案及按庭輪分事件。
(八)因兼辦行政業務、健康因素且提出合格醫師證明書,或有其他
特殊原因難以辦理全股事件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
議決停止全部或一部之分案。
原因消滅或變更而恢復分案者,
亦同。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款3.、4.、5.刪除,增列休假停分方式。
惟109年為限量分案
,110年無法以上(109)年度法官每月平均分案件數計算停分件數,1
10年停分件數待民事庭會議議決。
二、廢除限量分案後,預估每月訴字待分事件約180件,每位法官受分訴字
事件約6件,加上抗字4件、聲字6件之折計件數,共10件。
依每月受分
事件折計10件及工作日21天比例計算,每天為0.47件(10÷21=0.47)
,爰酌定請假1日停分訴字事件0.5件。
三、第(二)、(三)款均以上述計算標準。
四、增列第(四)款,修正以下號次。
十、折抵分案之原則
(一)伸出裁判:主辦法官就已受分事件,於結案時有下列伸出裁判
之情形,得依其伸出裁判之字別,抵分相同之字別及件數:
1.民事上訴事件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或抗告等事件。
2.民事抗告事件加辦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二)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或主辦法官,每辦結職務法庭案件一件,
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三)辦理智慧財產、環安、食安、證券交易、國貿、海商及分案時
已逾十年未結之久懸事件,以裁判終結一件者,抵分訴字普通
事件一件。
但同一事件辦結後,復由同一法官辦理時,不再折
抵。
(四)法官依第八點第(六)款續行辦理事件者,抵分相同類別事件
一件。
(五)參與大法庭言詞辯論之法官,除承辦股法官外,結案累計每達
三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六)
1.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訴字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
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二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
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四件。
2.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抗字或聲字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
見解而審結者,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二件;經提交大法
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四件。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二)款刪除,修正以下號次。
二、依10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將原第(三)款3.刪除。
三、原第(六)款刪除,修正以下號次。
四、原第八點第(九)款修正為第(六)款,修正第(四)款。
五、原第八點第(一)款已刪除,修正第(六)款用語及件數。
十一、補分案之原則
(一)主辦法官分受之事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次
一分案日補分相同字別事件。
(二)輪辦審查事件結案件數未達標準者,每少二件,補分訴字普
通事件一件。
(三)法官因公、病連續請假二個月以上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
小組會議議決,將其未結事件退科重分。
於銷假後,因公請
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者,報請召開事務分配
小組會議議決其補回件數。
(四)事件經當事人撤回者,不補分。
〔立法理由〕一、原第十一點刪除,爰修正號次。
二、依109年度第1次法官會議決議,修正第(二)款。
三、原第(三)、(六)款刪除,修正以下號次。
十二、新到職法官之分案
(一)初任及復任法官到職日非當月1日者,按到職前三個月法官每
月平均分案件數,依到職日與當月日數之比例,受分各字別
事件(不滿一件者,四捨五入)。
(二)初任法官,加分訴字普通事件十二件(底案),分三個月平
均分受之。
(三)復任法官,按前次離職時退科事件之類別及件數,分三個月
補分。
但不得超過到職前三個月法官平均未結件數。
(四)初任及復任法官,按其當年度得休假總日數與在本院任職服
務日數比例,計算停分件數,停分期間抽籤排定。
十三、分案庭長(審判長)對於分案有疑義時,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
會議議決之。
〔立法理由〕修正號次。
十四、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事項,應送請最近一次民事庭會議核備。
〔立法理由〕修正號次。
十五、本要點經民事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修正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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