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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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案人員參照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原審字別判斷事件之種類。

如有競合或難以歸類之情形,應報請分案庭長( ... 目前線上:692人,瀏覽人次:68305654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院民事事件之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本院法官會議、民事庭會議 另有決議外,依本要點行之。

分案,由年度年終法官會議決議司法事務分配之民事庭庭長(審判長 )主持,並監督處理有關分案事宜。

分案庭長(審判長)因故不能執 行職務時,由其他輪值庭長(審判長)代理之。

〔立法理由〕「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3點已規定,爰刪除第 三項。

二、分案人員參照司法院訂頒「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 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依原審字別判斷事件之種類。

如有競合 或難以歸類之情形,應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裁示;必要時,分案 庭長(審判長)得報請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下稱事務分 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民事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 第四點第(一)、(二)、(三)款之事件外,應先送審查庭(股) ,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 事件,依第三點分案方式分案。

但本要點另有規定或事務分配小組會 議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與「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用語一致,爰修正為 分案人員。

三、分案方式: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經審查未審結及第四點所列之事件,公開 以電腦亂數抽籤方式分案。

(二)按庭輪分: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已逾期、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 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未依法提出理由狀、繳納裁判費、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等不合法之上訴、再審、抗告,及因原承辦股 裁撤之聲請,暨就同一事件聲請再審四次以上之事件,由分案 人員按庭別順序及股符順序平均分配之。

民事庭庭長以台補字 裁定命補正,而需公示送達該裁定時,按該庭庭員股符順序分 由該庭員辦理。

(三)分原承辦股: 1.與本案相關連之事件,分由本案之承辦股辦理;本案已審結 者依電腦亂數抽籤,輪分各股辦理。

2.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抗告(再抗告)之事件,分由辦 理該原審更二審事件之原承辦股辦理至事件確定。

3.事件已審結,當事人或律師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分 由原承辦股辦理。

4.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者,如本案已終結,分台聲字 ;如未終結而承辦庭認有分案必要送民事科分案時,分台聲 字,由原承辦股辦理。

(四)審查股分案:依法官會議議決之審查輪次表,按收案先後順序 以電腦亂數抽籤分案,輪值當月承辦股不參與(一)、(二) 之分案。

〔立法理由〕一、依102年度第1次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及10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修正第(二)款。

二、依10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第(三)款4.。

三、為統一用語,爰將第(四)款修正為審查股分案。

四、下列事件,不送審查股審查: (一)勞動事件。

(二)原審字號為更三以後事件。

(三)抗告、聲請事件及與之相關連之上訴事件。

停止執行事件,如未即時處理,有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虞時,或對於 聲請停止管收之抗告事件,均應隨時分案,不受分案日及分案次數之 限制。

本案尚未繫屬本院或情形急迫者,必要時得不經調卷,逕行分 案。

其他具急迫性之事件,於報請分案庭長(審判長)核可後,亦同 ;但分案庭長(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 議決之。

〔立法理由〕廢除限量分案後,已無提前分案情形,爰將原第(一)、(九)款保留,其餘 各款刪除。

五、分案原則: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勞動事件,由勞動專庭法官分受之。

2.智慧財產事件為一獨立輪次,環安事件、食安事件合為一獨 立輪次,證券交易事件、國貿事件、海商事件合為一獨立輪 次,重大事件、久懸事件、社會矚目事件合為一獨立輪次( 下稱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依序按其獨立之分案輪次表分案 ,由全體法官分受之。

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不因年度更 易而受影響。

3.普通事件:上開1.2.以外之事件,由全體法官分受之。

(二)審查股分案: 1.由辦理全股法官按審查輪次表輪辦為原則;輪值審查法官異 動,依次遞補。

2.每月由二位法官輪值,以一庭一位法官為原則。

3.未辦理全股之法官,不參與審查事件。

4.法官調院未滿一年者,不辦理審查事件。

但曾調院逾一年者 ,不在此限。

(三) 1.輪值審查之法官,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之輪次應保留空籤至 次月分案時加入抽籤。

2.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案之法官,不參與電腦亂數抽 籤分案,其輪次亦不保留空籤。

3.相關連之事件,分由同一股辦理,並依其件數抵充同類事件 之輪次。

不足抵充時,於下次分案時抵充。

(四)下列情形,逕由原承辦股辦理,不另分案: 1.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判。

2.中間裁判或一部裁判。

3.裁判後依聲請或依職權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 承受訴訟、返還裁判費。

4.一事件數裁判者。

但不包括第十點第(一)款所列之情形。

5.律師經本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聲請辭去其職務或另行選任 。

6.本案尚未終結,當事人聲請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但承辦庭得 依第三點第(三)款4.後段辦理。

(五)第三點第(三)款1.、2.之事件分案時,原承辦股已裁撤或法 官不受分事件時,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理。

(六)第三點第(三)款3.之事件及依本點第(四)款應由原承辦股 辦理之續收文狀,依下列方式辦理: 1.如原承辦股法官仍在職,仍由原承辦股法官辦理。

2.如原承辦股已裁撤,原承辦庭之庭長或審判長仍在職,分由 原承辦庭科長將文狀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3.如原承辦股法官升任庭長或審判長,則分由該庭科長將文狀 輪分該庭法官辦理。

4.如原承辦股及原承辦庭均已裁撤,依事件性質,輪分各股辦 理。

〔立法理由〕一、增列勞動事件分受原則。

二、為統一用語,爰將第(二)款修正為審查股分案。

三、原第十點第(三)款修正為第(一)款,爰修正第(四)款4.。

四、依109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第(四)款6.。

五、專庭事件,輪分專庭法官辦理,爰修正第(五)、(六)款。

六、第(四)款之續收文狀均依第(六)款方式辦理,爰修正第(六)款。

六、分案作業: (一)電腦亂數抽籤分案: 1.每月分案二次,於每月第一週、第二週之前一週星期四進行 分案作業,於每月第一週及第二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予主辦 法官,星期一如為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2.分案股應於進行分案作業日之前,將待分案件之基本資料( 例如獨立輪次分案事件、原審字號更三以後事件、相關連事 件、原承辦股、迴避庭或法官等)輸入電腦,傳送並列印清 單送交分案人員,完成分案條件維護後,由分案庭長(審判 長)主持以電腦亂數進行抽籤。

3.分案,應依序按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普通事件進 行抽籤。

已分勞動事件、獨立輪次分案事件者,應依其件數 抵充普通事件之輪次。

4.僅一股有空籤且待分件數等於或小於該空籤數時,應將下一 輪次加入抽籤。

5.抽籤完畢,分案人員應即列印案件分配清單,送請分案庭長 (審判長)核定,再傳送並分送案卷及分案清單交主辦法官 簽收。

(二)按庭輪分、第三點第(三)款3.之分原承辦股:每月分案三次 ,於每月第一週至第三週之星期一分送案卷,星期一如為例假 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三)審查股分案:每月分案四次,於前四週之各星期一為之。

但得 提前一週分送案卷。

(四)分案日及作業時間,於必要時,得由分案人員報經分案庭長( 審判長)核可,並通知民事庭庭長(審判長)、法官後,機動 調整之。

〔立法理由〕一、避免次日亦為例假日,爰修正為次一工作日。

二、將第(一)款5.送卷登記簿修正為分案清單,以符實際。

三、第三點第(三)款1.、2.分原承辦股事件,仍以本點第(一)款方式分原 股辦理,爰修正第(二)款。

四、為統一用語,爰將第(三)款修正為審查股分案。

五、為與「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用語一致,爰修 正為分案人員。

七、收受之事件經民事科初步審查,認有案情複雜、卷證繁多、當事人眾 多或其他特別情事者,應陳報分案庭長(審判長);分案庭長(審判 長)認為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以人工抽籤 方式分案,或是否停、減分案及其件數。

人工抽籤方式分案作業: (一)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抽籤之時間、地點後,通知各庭庭長、 審判長及法官得到場見證分案情形。

(二)分案人員應依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抽籤方式製作籤條。

(三)抽籤作業由分案庭長(審判長)主持,經到場之民事庭庭長( 審判長)或其代理人檢視籤條無誤後,即進行抽籤。

(四)抽籤由分案庭長(審判長)指定庭長(審判長)或法官二人為 之,一人抽股別籤,另一人抽有無中籤,分案人員應製作分案 紀錄,記載抽籤過程及結果。

(五)分案後,分案人員應將分案結果及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之停 、減分案條件設定於電腦輪次表。

〔立法理由〕為與「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用語一致,爰修正為 分案人員。

八、其他分受事件原則 (一)法官擔任庭長、審判長者,其原受分而尚未審結之事件,不退 科重分,亦不分新案。

(二)法官兼書記官長分受事件之比例,由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 。

(三)上訴同時抗告或聲請之事件,應另編卷,分開計算件數,合併 分由同一股法官辦理。

抗告或聲請部分必須先決者,應先送辦 理;聲請訴訟救助或法官迴避,除另編卷外,亦應先送辦理。

(四)就同一事件聲請再審三次以上者,六個月分案一次。

(五)曾經發回更審或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之事件,當事人於 判決確定後具狀聲請酌定歷次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通常程序事 件與再審之訴(聲請再審)事件分開,各由最後一次受理該事 件之承辦股辦理。

(六)已行徵詢程序或提案予大法庭之事件,承辦股法官因故不能繼 續辦理時,以電腦亂數抽籤分由原承辦庭其他法官續行辦理。

〔立法理由〕原第(一)、(二)、(三)款刪除,並修正以下號次。

九、停止分案之原則 (一)休假依下列方式停分: 1.以上年度法官每月普通訴字、抗字、聲字事件平均分案件數 為停分件數,分別於上、下半年按月停分。

2.各股停分期間抽籤排定,一庭於同月超過二人停分者,第三 人應重新抽籤。

3.停分期間屆滿,停分件數不足者,繼續停分;停分期間未滿 ,已達停分件數者,恢復正常分案。

(二)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陪產假),依下列方式停分: 1.請假一日,停分訴字普通事件0.五件。

2.請假半日,可保留合併計算。

但請假以小時計算者,不在此 限。

3.停分者應於下次分案全部減分,當次分案不足減分時,順延 至下次分案減分。

(三)下列情形之普通事件停分,依請假日數一日停分訴字普通事件 0.五件計算: 1.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且提出診斷證明書。

2.受司法院或本院指派,連續三日以上之公假。

3.庭長或審判長連續請假三日以上,該庭資深法官代理主持裁 判評議。

(四)第(二)、(三)款之停分件數得合併計算。

(五)經本院選派或推薦擔任本院或司法院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報告 人或與談人者,報告人停分普通事件十件,與談人停分普通事 件五件。

(六)分案前未經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決議停分件數之事件,因案情重 大、繁雜,得於審結後,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報請召開事 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是否減分及其件數。

(七)因調動、離職或退休者,自離職日前一個月起停止電腦亂數抽 籤分案及按庭輪分事件。

(八)因兼辦行政業務、健康因素且提出合格醫師證明書,或有其他 特殊原因難以辦理全股事件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會議 議決停止全部或一部之分案。

原因消滅或變更而恢復分案者, 亦同。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款3.、4.、5.刪除,增列休假停分方式。

惟109年為限量分案 ,110年無法以上(109)年度法官每月平均分案件數計算停分件數,1 10年停分件數待民事庭會議議決。

二、廢除限量分案後,預估每月訴字待分事件約180件,每位法官受分訴字 事件約6件,加上抗字4件、聲字6件之折計件數,共10件。

依每月受分 事件折計10件及工作日21天比例計算,每天為0.47件(10÷21=0.47) ,爰酌定請假1日停分訴字事件0.5件。

三、第(二)、(三)款均以上述計算標準。

四、增列第(四)款,修正以下號次。

十、折抵分案之原則 (一)伸出裁判:主辦法官就已受分事件,於結案時有下列伸出裁判 之情形,得依其伸出裁判之字別,抵分相同之字別及件數: 1.民事上訴事件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或抗告等事件。

2.民事抗告事件加辦第三審上訴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二)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或主辦法官,每辦結職務法庭案件一件, 抵分訴字普通事件一件。

(三)辦理智慧財產、環安、食安、證券交易、國貿、海商及分案時 已逾十年未結之久懸事件,以裁判終結一件者,抵分訴字普通 事件一件。

但同一事件辦結後,復由同一法官辦理時,不再折 抵。

(四)法官依第八點第(六)款續行辦理事件者,抵分相同類別事件 一件。

(五)參與大法庭言詞辯論之法官,除承辦股法官外,結案累計每達 三件,抵分抗字普通事件一件。

(六) 1.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訴字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 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二件;經提交大法庭統一法律見 解而審結者,折抵訴字普通事件四件。

2.電腦亂數抽籤分案之抗字或聲字事件,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 見解而審結者,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二件;經提交大法 庭統一法律見解而審結者,折抵抗字或聲字普通事件四件。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二)款刪除,修正以下號次。

二、依109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將原第(三)款3.刪除。

三、原第(六)款刪除,修正以下號次。

四、原第八點第(九)款修正為第(六)款,修正第(四)款。

五、原第八點第(一)款已刪除,修正第(六)款用語及件數。

十一、補分案之原則 (一)主辦法官分受之事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次 一分案日補分相同字別事件。

(二)輪辦審查事件結案件數未達標準者,每少二件,補分訴字普 通事件一件。

(三)法官因公、病連續請假二個月以上者,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 小組會議議決,將其未結事件退科重分。

於銷假後,因公請 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者,報請召開事務分配 小組會議議決其補回件數。

(四)事件經當事人撤回者,不補分。

〔立法理由〕一、原第十一點刪除,爰修正號次。

二、依109年度第1次法官會議決議,修正第(二)款。

三、原第(三)、(六)款刪除,修正以下號次。

十二、新到職法官之分案 (一)初任及復任法官到職日非當月1日者,按到職前三個月法官每 月平均分案件數,依到職日與當月日數之比例,受分各字別 事件(不滿一件者,四捨五入)。

(二)初任法官,加分訴字普通事件十二件(底案),分三個月平 均分受之。

(三)復任法官,按前次離職時退科事件之類別及件數,分三個月 補分。

但不得超過到職前三個月法官平均未結件數。

(四)初任及復任法官,按其當年度得休假總日數與在本院任職服 務日數比例,計算停分件數,停分期間抽籤排定。

十三、分案庭長(審判長)對於分案有疑義時,得報請召開事務分配小組 會議議決之。

〔立法理由〕修正號次。

十四、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之事項,應送請最近一次民事庭會議核備。

〔立法理由〕修正號次。

十五、本要點經民事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修正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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