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便民服務-訴訟須知-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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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2年(少年犯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 ...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 ... 搜尋: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訴訟須知 司法院訴訟須知 民事 刑事 一般業務 ::: 首頁 便民服務 訴訟須知 刑事 緩刑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法院之管轄 職員之迴避 刑事訴狀 被告之傳喚、拘提 限制出境、出海 羈押 刑事被告辦理具保責付之程序 許可停止羈押得命遵守特定事項 再執行羈押 證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 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 訴訟文件之送達 期限之遵守 告訴 告發 自訴 自首 易科罰金(參見刑法第41條第1項) 易服社會勞動(參見刑法第41條) 緩刑 發還刑事保證金須知 刑事上訴第二審注意事項 刑事上訴第三審注意事項 聲請交付審判 ▍緩刑之定義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2年(少年犯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緩刑之要件(參見刑法第74條)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緩刑之撤銷(參見刑法第75條、第75-1條) (一)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緩刑之效力(參見刑法第76條)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發布日期:109-11-11 更新日期:110-03-05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紀錄科 認識本院 本院沿革 關於院長 法官名錄及事務分配 本院組織 本院管轄 活動紀要 地址電話 位置交通 樓層平面圖 政府資訊公開 關於法官 法官名錄專區 法官事務分配專區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澄清新聞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採購資訊 其他資訊 業務簡介 民事 家事 少年 刑事 司法會計 司法統計 政風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司法特考分發 轉任法官業務 查詢服務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詢 裁判主文公告 案件進度查詢 開庭進度查詢 庭期表查詢 名冊專區 義務辯護專區 刑事補償專區 案件相關查詢 司法公告查詢 其他查詢服務 便民服務 聯合服務中心 視訊諮詢服務 訴訟須知 書狀範例 常見問答 多元繳費服務 徵收費用標準 閱卷聲請 系統服務 與民有約 電子集中報到 防疫訊息 訴訟文書上傳區 法院遠距訊問 視訊開庭 其他便民服務 防疫開庭公告表 法庭旁聽登錄系統 民事訴訟文書專用傳真及電子信箱 調解專區 認識調解 調解流程 民事調解委員名冊 家事調解委員名冊 辦理調解業務優遇法官名冊 民事調解相關法規 刑事調解相關法規 家事調解相關法規 例稿 法律座談 民事類 民執類 刑事類 具參考價值裁判要旨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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