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中華民國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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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落實多元文化,促進文化多樣發展,並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文化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保障所有族群、世代與社群之自我認同,建立平等及自由參與之多元文化環境。

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

國家應保障與維護文化多樣性發展,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務,鼓勵不同文化間之對話、交流、開放及國際合作。

第三條人民為文化與文化權利之主體,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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