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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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係因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 ... 首頁 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 ::: 新聞與公告 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97年前影音資料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 本院新聞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 日期:110-03-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係因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犯行的處罰,罪與刑要相當,即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發生。

本次修法是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種植大麻依然是一個犯罪行為,依然是要課責、處罰。

只是就各種類型依其情節輕重,加以類型化,並依類型和輕重情形合理課責。

蘇院長指出,國人同胞應該要知道毒品的危害,也希望不肖者不要以身試法。

院長也特別肯定國內法務部及各緝毒機關等多年努力,希望持續努力遏制毒品、進行源頭管理,以保護國人的健康跟社會安寧。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本次修法是針對自種自用且情節輕微的行為,為使其刑度合理化,増訂處罰類型,最高還是可以判處七年,種植大麻仍是一個嚴重的犯罪行為,國人不要輕忽。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參照大法官釋字790號解釋意旨,增訂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對於栽種大麻犯行,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期以及早遏阻此類犯行。

法務部強調,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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