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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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係因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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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
日期:110-03-1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係因大法官釋字790號的解釋,要求法律的規定犯行的處罰,罪與刑要相當,即犯罪行為的處罰、課責,輕重要合乎比例,避免「情輕法重」的情形發生。
本次修法是針對種植大麻的犯罪行為加以類型化處理其刑度規定,種植大麻依然是一個犯罪行為,依然是要課責、處罰。
只是就各種類型依其情節輕重,加以類型化,並依類型和輕重情形合理課責。
蘇院長指出,國人同胞應該要知道毒品的危害,也希望不肖者不要以身試法。
院長也特別肯定國內法務部及各緝毒機關等多年努力,希望持續努力遏制毒品、進行源頭管理,以保護國人的健康跟社會安寧。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表示,本次修法是針對自種自用且情節輕微的行為,為使其刑度合理化,増訂處罰類型,最高還是可以判處七年,種植大麻仍是一個嚴重的犯罪行為,國人不要輕忽。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參照大法官釋字790號解釋意旨,增訂本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對於栽種大麻犯行,由法官視情節輕重量處適當之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
另修正第12條第4項,對於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者之未遂犯,亦處罰之,期以及早遏阻此類犯行。
法務部強調,大麻在我國仍屬第二級毒品,對於國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安全危害甚鉅,政府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及態度從未改變,絕不容許任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種植及持有大麻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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