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暗角落的角落—談監所內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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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一件由台北監獄爆出的一位18歲邱性少年獄中遭性侵案,最後在國賠訴訟打贏,確認北監疏失,以及矯正署推出防範性侵害之具體措施後,暫時落幕。

dashboard首頁book雜誌description典藏資料photo文宣品account_balance公文書announcement聲明稿assignment陳情相關資料group會務email信函help_outline黑暗角落的角落—談監所內性暴力李介媚去年5月一件由台北監獄爆出的一位18歲邱性少年獄中遭性侵案,最後在國賠訴訟打贏,確認北監疏失,以及矯正署推出防範性侵害之具體措施後,暫時落幕。

但在調查的過程中,我們看到法務部及矯正機關,對於其間暴露出來的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積習已久的房長文化、獄所管理員人力不足的問題等等,從下至上消極推諉的態度,不啻是對受害者再一次的傷害。

但可悲的是,我們知道這不會是獄中最後一件性侵案。

剛滿18歲的邱姓少年因與未成年的女友合意性交,被判1年10個月入獄,在獄中被另名曾因假釋出獄,又因妨礙性自主罪入獄而被判無期徒刑的張姓受刑人性侵多達4次,因被恐嚇不敢聲張,最後因痛苦不堪告知同房獄友,經獄友通報後,北監才送地檢署偵辦。

在調查北監是否疏失時,接受被害人陳情的立法委員段宜康要求法務部不得由矯正署調查,法務部遂交由檢察司調查,但調查結果一出爐,卻讓人更加憤怒。

調查報告中雖清楚點出獄所缺失,但結論卻是北監並無責任。

所幸,在最後的國賠訴訟及監察院調查的糾正結果出爐後,終讓正義伸張、讓公務機關負起應負的責任,承認疏失。

然而,我們仍可從報告中提及的現象,窺探出監獄裡黑暗的一面。

(一)監獄超收容額依照「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標準表」每人0.7坪計算,邱姓少年房舍收容員額應為7人,但實際上卻超收至19人。

北監在所有監獄的超收比例已遠較其他監獄來的高,排名第三,而邱姓房舍的超收比例,卻更遠遠高出北監超收平均值47.6%,達到171%。

根據許多研究指出,監獄空間的擁擠程度與監獄內的暴行的發生成正比,高度超收下(如),不但容易讓受刑人的關係緊張,產生衝突,且將判無期徒刑的重刑犯張姓加害者,與無前科之受刑人關處同舍,亦違反《監獄行刑法》第18條之規定,「左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一、刑期在十年以上者。

二、有犯罪之習慣者。

三、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四、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五、依據調查分類之結果,須加強教化者。

」在如此明顯的違反法令中,法務部上至部長,下至北監管理人員,皆以「現實因素」無法依法辦理,推諉其責,令人憤慨。

(二)房長慣常文化在前項監獄收容人混雜,未執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的情形下,就容易形成「大尾」坐大的情形。

調查報告清楚指出,「房長是監獄內部長久以來之不成文慣習文化」在矯正署訪談收容人時,收容人多表示,舍房內多以服刑較長或刑期較長者擔任房長,負有安排床位、值星等工作,且享用不需值星、床位較大、甚至糾紛排解與秩序維護之權限。

在此案中,張姓加害者即以其房長身份,私自將邱姓少年調換床位進行暴行,非依規定由日班場舍主管安排床位。

而調查報告卻認為「房長文化自非監所透過制度或管理人員有意促成。

」然而若非管理人員任房長行使其安排床位之權而不察,未積極禁止房長文化之形成,是否就有可能使邱姓少年免於受害呢?報告中接受訪談之收容人曾表示,若收容人間有小糾紛,通常由房長出面解決,如房長仍然法解決,則由雜役解決,如仍無法處理,始由管理人員介入。

從此觀之,此一權力網絡的產生,實乃造成獄中「獄霸型」群體產生之因。

因此,唯有落實監獄直接管理原則,才有可能突破此一權力網絡。

根據研考會一項報告「我國矯正政策與管理機制之研究」,2010年8月底我國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共65,217人,實際職員人數共7,076人,收容人與職員之比例約9.2:1。

相較於美國之3.3:1、英國之3:1、澳洲低於3:1與日本之4:1,顯為相當不合理之比例。

因此,落實直接管理,禁止或避免賦予房長及雜役過多的職權,是為杜絕房長慣習文化生成之重要方向。

(三)獄中管理人員之管教根據調查報告表示,夜中勤務人員每20分鐘須來回巡視所有舍房囚情動態一次,共計30間舍房、近550名收容人,來回長度約為192公尺,人力實為不足。

且舍房外皆設有報告燈,開關置於舍房內,但在案發當時,邱姓少年卻未有按鈴,又監視螢幕採取16分割,影像過小,實難發現舍房有異。

然而,前已述及我國監獄管理人員過少的不合理現象,巡視或監看16分割的螢幕只能是聊備一格的工作項目,實無任何積極成效。

其次,對於邱男未按鈴一事,北監此等言論缺乏同理心,令人痛心。

邱男未有前科,年僅18歲,因無知而與未成年女友合意發生關係而入獄。

他在獄中遭受性侵時,張姓重刑犯恐嚇要脅,表示即使邱男說出去也沒人會相信他、或事情若爆發他會被轉到其他監獄,以他這種前科會被欺負云云,邱男因此心生畏懼,不敢通報。

且邱男於睡前服用藥劑,案發之時,雖有意識,但難以施力抗拒,更遑論按鈴通報。

北監在案發後,未依《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之規定,「受刑人有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不得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而讓邱姓少年移至雲監,未慮及其被害感受,讓原本家境不好的家屬探視不易。

北監回覆,由於加害人在北監時間較久,有其深厚人脈與一定人際關係,北監懼被害人遭其唆使他人報復,而將被害人移監。

而此正說明了監獄房長文化的結構弊端,遺憾的是北監仍以便宜行事的心態善後。

小結綜上所述,可以理解監獄內部沈痾已重,改革之路迫在眉睫。

據法務部統計,近3年內,監獄發生的性侵害案件(含猥褻),26件中有13件都發生在北監,但我們相信,黑數必定更多。

儘管法務部已針對防範收容人發生性侵害及欺凌事件提出分級預防措施,並且改善監獄超額收容情形,以及加強性侵犯的在監及刑後的治療,但執行的成效繫於矯正機關是否有魄力切實執行。

此外,我們也必須正視受刑人對於性的正常慾望,否則若無出口,那麼獄中性暴力的事件,仍會在黑暗角落中,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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