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該是認真思考毒品除罪化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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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背景,主政者當前對占全般犯罪大幅比例的施用毒品行為所採取之刑事政策與戒癮策略,無論在立法除罪化思維或實務處遇策略層面,或有改弦更張之 ...
閱讀全文0施馭昊(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學程兼任助理教授)2020年4月5日下午4:44·6分鐘(閱讀時間)讀者投書:施馭昊(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學程兼任助理教授)圖片來源:中央社「藥物濫用行為」在犯罪學理上雖被歸類為「無被害者犯罪」,但因施用毒品結果常危害施用者健康,並因毒品價格高昂、成癮性、常涉及幫派毒品交易問題,而易衍生社會與犯罪問題,故各國雖然在刑事政策取向上容有差異,但不約而同均將毒品防制列為政府重要政策。
我國毒品政策在1998年前藉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對供給或施用毒品者向採嚴懲重罰刑事政策,繼而於1998年修正該條例,對施用毒品者調整為以「醫療模式」取代刑罰模式,唯對毒品供給行為仍採「道德模式」加以懲罰。
2003年再修法,對施用毒品者兼採「有條件除刑不除罪政策;由於對施用毒品行為人屬性認定為「犯人」或「病人」之不同,不同時代、歷史傳承、國民文化乃至刑事政策取向,即會有不同觀點,並直接影響毒品刑事政策與處遇方向。
回顧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至今,雖細部政策略有調整,但基本上仍維持「刑罰為主、戒癮為輔」之主軸。
惟近年來,施用毒品案件之件數或人數,均佔總案件量6-7成以上,迫使擔負主要戒治重任的司法機關,須耗費大量人物力,處理此類無被害人犯罪案件。
由於毒品犯罪之成因複雜,已被實證研究所證實,毒癮戒癮問題,絕非監獄教化所能獨力解決,復以觀察勒戒與戒治人力、物力、場所之限制,政府努力多年,仍未能扭轉施用毒品者累再犯比率昇高之趨勢。
基於以上困境,研究者不乏倡議應汲取國外制度與經驗,以求改進。
誠如Korf等人(1999)所言:「沒有任何一個毒品政策是適用於任何時間地點的。
」。
基於上述背景,主政者當前對占全般犯罪大幅比例的施用毒品行為所採取之刑事政策與戒癮策略,無論在立法除罪化思維或實務處遇策略層面,或有改弦更張之空間。
近年歐美等國,如英國、澳大利亞、荷蘭、瑞士、奧地利、比利時、德國及愛爾蘭,推動毒品施用者除罪化政策,除少數毒品外,單純施用毒品已非犯罪行為。
除罪化結果,愛滋感染率、吸毒傷亡人數減少,並將毒品施用者監禁費用挪作戒癮經費,更效提高戒癮、降低吸毒人數。
反觀對毒品向來採取「嚴格管制措施」的美國,挹注大量經費資源查緝防堵毒品,惟其毒品問題依舊嚴重。
我國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法制歷經多次修訂,惟施用毒品人口再犯率之控制仍未晉理想。
現行毒品管制制度,除將危害性明確較無爭議之毒品供應行為犯罪化並科以刑罰外,對屬於「自傷行為」與「無被害性犯罪之施用毒品行為」,仍採取相當程度的犯罪化與刑罰化,導致為數巨大施用毒品族群需接受刑罰,引發承受刑罰所衍伸之問題,諸如自由刑所導致的監獄擁擠、受刑人標籤烙印、復歸社會困難;而以強制性為主的觀察勒戒、戒治體系及減害計畫,均需政府耗費大量預算,且成效並非理想。
因此若能參考外國法制朝另一方向思考,是否能對當前毒品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利多弊少減少的防治策略,值得進行研析與討論。
筆者建議執政當局探討施用毒品犯罪之應罰性、重刑化政策缺陷、外國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之策略成效,以及於我國推行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政策之可行性。
就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刑事政策、外國立法例、學者論述以及刑事司法體系現行矯治作為之困境,以毒品活動之現行規範為基礎,探討毒品施用行為之本質、重刑化政策對毒品活動之成效、國外立法例對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政策之成效,對應我國當前毒品防制政策成效不彰的實況,考量在兼顧經濟效益、符合理論基礎與實務可行性下,對施用毒品行為的立法規範及處遇對策,提出具體可行的毒品除罪化修法改進作為。
較適合我國的毒品施用行為除罪化方案,是讓治療成為監禁或行政罰的替代,並以刑罰強制力作為督促配合戒癮措施的後盾。
譬如對個案落實調查分類,並善用多元轉向方案以有效協助個案。
又譬如在除罪化方案施行後,可在刑事司法系統的各個階段,建立毒品施用者轉向機制,並統整各方資源來協助戒癮,在配套措施上,應考量運用適當施壓以利長期戒癮的措施。
由此可見,除罪化模式必須有相當細緻的配套規劃,一旦政府決定採用施用毒品除罪化政策,就必須評估司法體系釋出藥癮者後,社會醫療人力與資源能否承載的問題,並應加強社會對藥癮者的接納與配套措施之建置。
總而言之,筆者支持藥癮問題應採多元處置方案,此點也呼應近期分析施用毒品再犯率研究之結論,應發展本土分類多元處遇之評估工具,讓適用之毒癮患者接受對應之醫療處遇,並可在司法系統的各個階段建立藥癮者轉向機制,讓戒癮治療替代機構性處遇,統整各樣醫療資源協助戒癮。
雖然配合司法體系對藥癮者施壓以利個案長期參與戒癮,乃一可行方案,但考量政府財政困難,以及戒癮醫療不容易納入健保給付範圍,亦為未來推動毒品施用行為除罪化政策的一大障礙。
另外,除取得毒品施用行為除罪化之「合法性」(legality)外,若欲推動單純施用毒品行為除罪化政策,則大前提是提升毒品施用行為除罪化之「機構正當性(」institutionallegitimacy),也就是必須獲得多數民意之支持,令除罪化的戒癮機構與整體政策運作能符合社會認同價值,政策才有實施正當性,依此也才能真正落實毒品防制條例第一條:「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之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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