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搶奪防制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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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搶奪犯罪預防 【原因分析(含方法手段)】 從法律所規定之強盜或搶奪罪觀察,無論是普通強盜罪、準強盜罪、搶奪罪、強劫或掠奪罪,其犯罪之標的物無非是財物,至於財物或利益價值之大小則不問之,均為強盜及搶奪罪之範籌。
此外,暴力之使用及使人無法抗拒之方法,是為觸犯強盜搶奪罪之手段特色。
美國聯邦調查局的統一犯罪報導(Uniform Crime Report)將強盜搶奪兩罪併為一類暴力犯罪行為而加以統計,亦即「使用力量或暴力之威脅、或使被害者恐懼、奪取或企圖奪取他人所控制、監督或保管下之財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