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所有條文 -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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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前項所稱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附件圖表: 附件.PDF 附件.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制訂依據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 一、本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 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前項所稱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並於保險 市場銷售中之保險商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二)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三)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投 資標的而成。

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備查 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各公司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商品。

(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

(三)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四)各公司第一張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或連結國內結 構型商品屬新種財務工程。

(如結構型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計算公 式或連結標的之資產為市場上未曾採行者) (五)實物給付項目非屬殯葬服務且保險期間與保險給付期間合計超過十 年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事項情形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一)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逾一年。

(二)同類型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雖未逾一年,惟已核准 達三張。

(三)同類型保險商品另提供鼓勵機制以鼓勵被保險人落實或提升自身健 康管理觀念及行為,且其鼓勵機制之辦理方式符合『人身保險商品 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點之三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範。

(四)同類型保險商品僅縮短或取消法定傳染病之等待期間。

(五)同類型疫苗接種不良反應保險商品,其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及 保險金額均未逾已核准保險商品之範圍。

要保書之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應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如因配合保險商品特性欲加列問項、聲明事項或增 加問項、聲明事項之內容時,應依前開注意事項第8點及第12點 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列入;如欲加列之問項、聲明事項或增 加問項、聲明事項之內容經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通案性質者,應交由壽 險公會研議報准後,方得增列。

3 三、保險公司對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有疑義時,應檢附相關保險單條 款、計算說明書及投資標的說明書等文件,並就認定疑義部分予以說 明,函請壽險公會認定之。

4 四、本認定標準之範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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