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國大陸「國家情報法(草案)」新聞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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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國大陸人大網於106年5月16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草案)」,相關重點如次: (一) 課予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公民協助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義務草案第6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陸客專區 臺生專區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大陸委員會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回頂端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陸客專區 臺生專區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 新聞園地 新聞稿 說明資料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歷史資料 首頁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說明資料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注音符號 說明資料:::有關中國大陸「國家情報法(草案)」新聞參考資料 發布日期:106-06-26 一、中國大陸人大網於106年5月16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草案)」,相關重點如次: (一)課予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公民協助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義務 草案第6條、第13條規定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公民,當應當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以及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協助並保守秘密。

(二)情報工作機構之工作範圍包括境內外 草案第9條規定,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得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管道,在境內外開展情報工作。

同時,第10條賦予情報工作機構蒐集、處理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危害中國大陸國家安全、利益的相關訊息;並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危害中國大陸國家安全、利益之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三)情報工作機構執行工作具有寬泛之強制處分權限 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授權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向有關機關(構)、團體、企業或個人瞭解及詢問,並得查閱或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此外,尚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並根據工作需要,優先使用或依法徵用機關、團體、企業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

(四)違反本草案規定者將可能為行政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第25條、第26條規定違反本草案規定,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之情報工作時,或洩漏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者,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相關單位予以處分,或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警告或15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時,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輿論擔憂本草案內容模糊,可能被用以打擊境內外異議人士: 國際社會對於本草案表達關切與憂慮,有認為若本草案通過,將會給予情報工作機構監視和調查國內外個人及團體新法律依據;而法案中所指的「國家利益」或「情報」的具體內容模糊籠統,搭配上本草案所賦予情報工作機關寬泛之強制處分權限以及行政拘留等措施,外媒擔憂本草案可能通過後可能成為當局用來對付異議人士、或箝制非政府組織活動之工具。

另有認為,中國大陸近年加大言論審查力道,陸續制定、通過有關國家安全的一系列法律,包括2016年通過《網絡安全法》及《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2015年通過《國家安全法》,以及更早的2014年《反間諜法》等。

而由本草案之說明亦可知,本草案將與上開國家安全相關法律銜接,強化整體管制權限。

三、本會呼籲情報工作執行應避免影響兩岸交流,更應重視人權保障之要求: 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是促進兩岸和平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中國大陸相關措施都應考量對兩岸人民往來可能衍生的負面影響。

本會及相關主管機關將持續密切關注本草案後續立法情形及發展,並評估其對於我方從事大陸事務工作人員及我方人民權益之影響,與相關因應措施,俾妥適因應。

同時,本會亦呼籲陸方相關規範之制定與執行,應注意人權保障以及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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