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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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提供保險保障而未於契約明示收取該費用者,仍應依前述原則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三) 賠款準備金:已報未付保險賠款,應逐案依實際相關資料估算提存。

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行政院金管會98.11.16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0731號令訂定發布   茲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人身保險業就其經營萬能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如下: 一、 未提供保證的萬能保險: (一)責任準備金:計算方式同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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