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學術研究標本採集證核發要點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所屬各國家公園之自然資源,並執行國家公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並以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為執行單位。
二、本要點所稱標本,指因應學術研究需要之動物、植物、礦物、岩石、化石、土壤及水等自然資源。
三、學術研究標本採集證(以下簡稱採集證)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應備妥下列相關資料,依各管理處之規定,透過網際網路或以書面方式,向管理處提出申請:(一)各管理處所定申請書。
(二)學術研究計畫及標本採集計畫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