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349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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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 第349 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52 號本解釋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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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349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52號本解釋有附件
解釋日期:
民國106年07月28日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
,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
罪。
」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
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
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
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
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
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
法上訴。
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
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
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
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
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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