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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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法(拉丁語:jus cogens、法語:norme impérative、英語:peremptory norms),又稱「強制法」、「強制規範」[1] 強行法,指不允許當事人變更之法律規範之總稱。

允許當事人變更之規定,稱為「任意法」、「任意規定」或「任意規範」。

在私法領域,因有「私法自治原則」,國家的干預降到最低,因此多為允許當事人以合意排除之任意法;強行法不多。

在保護弱勢當事人之消費者保護法、勞動法,則有不少強行法,以避免強勢的一方當事人逼迫弱勢當事人同意不利於己之契約內容。

在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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