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 - 五南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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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賓諾莎(Benedictus de Spinoza,1632-1677)是近代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
... 斯賓諾莎的《倫理學》(Ethics)一書,便是透過哲學思辨,提供對於神的理解、對世界的 ...
倫理學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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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
BenedictusdeSpinoza
作 者╱
斯賓諾莎
譯 者╱
國家教育研究院主譯、邱振訓譯、王超群策劃、整理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經典名著文庫
出版日期╱
2021/09/01
(3版 2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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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978-957-11-9432-5
書 號╱
1D26
頁 數╱
440
開 數╱
32K
定 價╱
450(特價356)
斯賓諾莎的哲學體系對之後十七世紀的科學運動的意義在於其決定論的解釋,為此後的科學一體化提供了藍圖。
他開創了用理性主義觀點和歷史的方法系統地批判《聖經》的歷史,考察了宗教的起源、本質和歷史作用,建立了近代西方無神論史上一個較早和較系統的體系。
克服了笛卡兒二元論的缺點,把唯理論與唯物主義和泛神論結合起來。
以後的哲學家稱具有這種特徵的學說為斯賓諾莎主義。
他對後來的哲學家,例如謝林、費爾巴哈、馬克思等人都有一定的影響。
斯賓諾莎(BenedictusdeSpinoza,1632-1677)是近代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
他運用笛卡兒(RenéDescartes)的形上學及知識論研究方法,結合斯多葛學派(Stoicism)與猶太教理性教義,形成了他個人獨創的哲學體系。
神、世界、人三者是他心中最重要的關注對象。
斯賓諾莎的《倫理學》(Ethics)一書,便是透過哲學思辨,提供對於神的理解、對世界的認識,以及對人類德性與幸福的把握。
《倫理學》一書,共分五部份,分別為:一、論神;二、論心靈的本性及起源;三、論情感的起源及本性;四、論人的苦役,或說情感的力量;五、論理智的力量,或說人的自由。
本書的目標宏大,試圖以一簡潔明瞭的公理演繹系統證明上述五部份,並據以昭示一套確實的道德信念。
斯賓諾莎在前三部份中,不盡其煩地檢視及推演歷來重要的形上學、知識論與心理學主張,並嘗試從這基礎導出理性生活是指引人類獲致幸福的普遍原理。
可見,《倫理學》一書確實正如書名所示,是一本昭顯如何通往幸福人生的道德經典。
※書籍推薦人收錄台灣哲學研究奠基者 錢志純主教「斯賓諾莎哲學導論」台大哲學系陳文團教授、輔大前校長李震教授序
※推薦文斯賓諾莎哲學導論/錢志純主教一、斯賓諾莎傳略及著作 巴魯赫•斯賓諾莎(BaruchdeSpinoza),係於一六三二年十一月廿四日,在荷蘭阿姆期特丹市(Amsterdam)誕生。
父母皆為猶太人的後裔,因宗教緣故,其祖先從西班牙流徙到葡萄牙,復由葡萄牙遷至自由之邦的荷蘭。
斯賓諾莎六歲時失恃,由其父與繼母撫養成長。
其父為當地富商與猶太團體之會長。
因此,斯賓諾莎自幼接受了良好的猶太教育。
最初,他師事當時頗負盛名的莫德來經師(Morteira),學習聖經註釋(Talmud);稍長,他又研讀舊約釋意(Kabbala),並接觸一些猶太神哲學家們的著作;其中有幾位學者,對於傳統的猶太教義皆持懷疑的態度,例如:愛斯拉(IbnEzra)懷疑梅瑟五書後部為正經;梅蒙(BenMaimon)懷疑個人的靈魂不朽;克雷斯加(Crescas)認為上帝係有形體,並肯定上帝的存在、永生與自由,皆非理智所能證明;斯賓諾莎多少受到他們的影響。
斯賓諾莎諳許多語文,計有西、葡、荷、義、法等文;廿二歲時,又結識荷籍的鄧恩騰醫生(FranzVandenEnden),向他學習拉丁文及自然科學。
由於語文的方便,斯賓諾莎不僅接觸古代的拉丁作家,亦涉獵一些古典哲學與當代思想,特別是笛卡兒的哲學。
受過猶太教育的斯賓諾莎,於接觸各種哲學思想之後,對猶太信仰逐漸冷落,反而傾向自由的基督教派。
人們發現他的思想言論中有異端,遂到教會當局告發他。
但斯賓諾莎仍主張思想自由,終於被猶太教會開除教籍。
斯賓諾莎被開除教籍以後,境況頗為蕭條。
猶太經師要求市政府將他驅逐出境,以免他散播異端,擾亂市民的思想,於是市政府將他驅逐出境。
但不久後他又重返故居,改名為本篤(BenedictusdeSpinoza)。
一六六○年,斯賓諾莎正式遷出阿姆斯特丹。
他先隱居於萊頓(Leyden)附近的小鎮林斯堡(Rijnsburg);後來,又遷往海牙附近的福兒堡(Voorburg)。
在林斯堡,斯賓諾莎結識了一些新朋友,其中英國皇家協會秘書歐登保先生(HenryOldenburg)常與他通信。
斯賓諾莎在隱居的歲月中,生活頗寧靜,他以磨鏡為業,維持其日常所需。
斯賓諾莎性情愛好自由與獨立,澹泊明志,不求聞達。
有人曾聘請他為海德堡(Heidelberg)大學的教授,他斷然拒絕,深恐其自由受到限制。
他最得意的弟子西滿代弗理(SimonJoostendeVries,1633-1667),請求他每年接受二千法朗的養老金,亦被拒絕;後來代弗理再三地請求,他纔接受了三百法朗。
斯賓諾莎著作等身,但生前發表的著作,僅有兩部: 「笛卡兒哲學大綱」【1】係斯賓諾莎首先亦為唯一以真名發表的著作,於一六六三年出版。
該書原為他的一位學生所寫的講義,後來因朋友的請求,纔將之付梓;書末所加之「形上默想」附錄,為斯賓諾莎對笛卡兒哲學的意見。
另一部「神學政冶論」【2】,則於一六七○年在漢堡和阿姆斯特丹,以匿名的方式出版。
該書主張在自由社會中,各人應有思想及言論的自由。
此書出版後,立刻遭到各教會的攻擊,且被政府列為禁書;斯賓諾莎為避免在荷蘭滋事,遂立刻阻止荷文版的刊印。
斯賓諾莎的主要著作「倫理學」及其它著作,皆於他死後由其友代為出版。
「倫理學」【3】乃斯賓諾莎多年心血的成果。
自一六六一年開始,已有撰寫此書的計劃,而於次年寫出第一部,三年後全書始告成。
斯賓諾莎在世之時,此書僅為一手抄本,供他的朋友們傳閱。
他所以不願立刻出版,是該書的輿論對他不利。
因此,一六七七年斯賓諾莎去世後,此書纔與「政治論」【4】,「改造理智論」*【5】──兩本未竟之作,以及一些書信,一齊編入他的「遺著」【6】中出版。
一八五二年,有人發現他的一篇短論「論神、人與其幸福」【7】,而將之譯為荷文出版。
斯賓諾莎的著作皆以拉丁文撰寫。
斯賓諾莎在世的最後幾年寓居於海牙。
一六七六年,萊布尼茲曾前往訪問;一六七七年二月廿二日,斯賓諾莎因肺病逝世,享年僅四十四歲。
斯賓諾莎終其一生,志於研究哲學,並完全按其哲學思想生活。
他沒有任何的嗜好,僅一心嚮往自由。
羅素(BertrandRussell)稱讚他說:「斯賓諾莎是偉大的哲學家中,最可愛且又最高尚的一位。
在智力上有人能夠勝過他,但在道德上他卻是無與倫比。
」【8】。
羅素的話未免有些言過其實,然而吾人該當承認,像斯賓諾莎這樣理論與實際生活一致的哲學家,委實不可多得。
寫他傳記的人無不推崇他的人格:生活樸實,不圖名利,專心追求真理!
斯賓諾莎(BenedictusdeSpinoza,1632-1677),西方近代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與笛卡兒和萊布尼茲齊名。
他運用笛卡兒的形上學及知識論研究方法,結合斯多葛學派與猶太教理性教義,形成了他個人獨創的哲學體系。
神、世界、人三者是他心中最重要的關注對象。
1632年11月24日生於荷蘭阿姆期特丹市,父母皆為猶太人的後裔。
父親是富商與猶太團體之會長,自幼接受良好的猶太教育,並諳許多語文,計有西、葡、荷、義、法等文;二十二歲時,又結識荷籍的鄧恩騰醫生,向他學習拉丁文及自然科學,亦涉獵一些古典哲學與當代思想,特別是笛卡兒的哲學。
在接觸過各種哲學思想之後,對猶太信仰逐漸冷落,反而傾向自由的基督教派,因而受到告發,被猶太教會開除教籍。
1660年遷出阿姆斯特丹隱居,以磨鏡為業,維持其日常所需。
曾有人聘請他為海德堡大學的教授,他斷然拒絕,深恐其自由受到限制。
1677年2月22日,因肺病逝世,享年僅44歲。
著有:《笛卡兒哲學大綱》、《神學政冶論》、《倫理學》、《政治論》、《改造理智論》等。
※譯者簡介
國家教育研究院主譯、邱振訓譯、王超群策劃、整理
譯者簡介:邱振訓,臺大哲學系博士生。
主要研究領域為倫理學、斯賓諾莎哲學。
譯有:《哈佛諾頓講座之大師與門徒》、《自己拯救自己》(立緒出版)。
導論者簡介:錢志純,1926出生,原籍浙江省玉環縣,米蘭聖心大學哲學博士,1953晉鐸。
曾任台灣駐教廷大使館的宗教參事(1979-1980)、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系第一任主任(1966)、哲學研究所所長(1970)、藝術學院後首任院長(1984)。
1992年榮升天主教花蓮教區主教,2002年自教區主教牧職榮休,2009年2月17日病逝花蓮。
策劃、整理:王超群,「開放社會中心」台北執行長(CEOofOpenSocietyCenter-Taipei)。
方法論者、大眾文學作家與藝術工作者,畢生致力於思想方法研究與應用。
「開放社會中心」乃研究思想方法應用之專業研究機構,我們的基本信念是相信人類社會之所以能不斷進步,是藉由素樸之理性思維與論辯,集思廣益激發潛能的「開放社會精神」所促成。
出版緣起總序李震:「斯賓諾莎哲學導論」陳文團:和諧與仁慈的哲學家錢志純教授錢志純:斯賓諾莎哲學導讀 一、斯賓諾莎傳略及著作 二、斯賓諾莎在哲學史上之地位 三、斯賓諾莎哲學思想想之起點 四、倫理學研究之一:神 五、倫理學研究之二:理智 六、倫理學研究之三:情緒 七、倫理學研究之四:桎梏 八、倫理學研究之五:自由 附錄:年譜與著作《倫理學》正文第一部份 論神第二部份 論心靈的本性及起源第三部份 論情感的起源及本性第四部份 論人的苦役,或說情感的力量第五部份 論理智的力量,或說人的自由李匡郎:人師.經師
經濟學的終極基礎:經濟學方法論理論與歷史:對社會與經濟演變的一個解讀人的行為:經濟學專論(上)權威與個人六祖壇經內時間意識現象學
書評◆成為斯賓諾莎的追隨者,是一切哲學最根本的起點。
──黑格爾◆要說這部著作可以給予我什麼,或者說我能對這本書說些什麼……在這裡頭我充分感受了滌淨情感的東西:一幅廣闊而自由、超越物理世界與道德世界之上的圖像呈現在我的面前。
但是把我拉向斯賓諾莎的主要力量,卻是在他字裡行間閃閃發光的無限精神。
──歌德◆我們現代的所有哲學家,都經常無意識地透過斯賓諾莎研磨的鏡片在觀看世界。
──海涅◆我徹底地驚訝、完全地著迷……在他的學說中我認識了自己……總之,使我經常像是處在高山上難以呼吸卻又熱血沸騰的那份孤寂,原來還有另一個人也承受著。
──尼采◆斯賓諾莎是偉大的哲學家中,最可愛且又最高尚的一位。
在智力上有人能勝過他,但在道德上他卻是無與倫比。
──羅素
第一部份 論神定義一、我把自因(causasui)理解為本質包括存在的事物,或者說是其本性除了存在之外無法被設想的事物。
二、能被相同本性事物所限制的東西,就被稱為在自類中有限(insuogenerefinita)。
舉例來說,物體是有限的,因為我們總是可以設想有另一個更大的物體。
而思想則同樣被另一個思想所限制。
但物體不能被思想所限制,思想也無法被物體所限制。
三、我把實體(Substantia)理解為存在於自身之中,並且藉其自身而被設想的事物;亦即,形成實體的概念不需要其他事物的概念。
四、我把屬性(attributum)理解為由理智看來,就是構成實體本質的事物。
【2】五、我把模態(modus)理解為實體的應變(affectio)*,或是存在於他物之中,並藉由他物而能被設想的事物。
*Affectio一詞並無固定中文譯法。
賀麟譯本採「理一分殊」概念,譯為「分殊」;錢志純譯本譯為「感受(或變化)」。
按此詞衍自ad(at,to)與facere(do)而來,故依「隨機應變」、「應物變化」概念譯為「應變」。
六、我將神(Deus)理解為絕對無限的存有,也就是擁有無限多屬性的實體,而其每一個屬性都表現出一種【3】永恆與無限的本質。
說明:我所謂絕對無限,就不是在自類中無限;因為若有事物只是在自類中無限,我們仍可對它做出無限多種屬性的否定{亦即,我們可設想有無限多種屬性不屬於這事物的本性}*【4】;但若有事物是絕對的無限,那它所擁有的本質就可以為一切所展現,而不包括否定。
*根據荷蘭文本《遺著》增補處以{}標示,以下例同。
七、事物若只依照自身本性的必然而存在,而且只受自己決定而行動,就被稱為自由(liberta)。
事物受其他事物所決定而存在,並且依確定與限定的方式產生結果,則被稱為必然(necessaria),或者說是受迫(coacta)。
八、我將永恆([ae]ternitas)理解為單從永恆事物之定義所必然得出的存在本身。
說明:因為這種存在,就如一個事物的本質一樣【5】,會被設想成永恆的真,因此不能藉由存續時段(duratio)或時刻(tempus)來說明【6】,雖然存續時段可被設想為沒有終始。
公理一、凡存在物,若不是存在其自身之中,就是存在於他者之中。
二、一事物若無法藉由他者而被設想,必藉由其自身而被設想。
三、若有確定原因,必然得出結果;相反地,若無確定原因,不可能得出結果。
四、關於一個結果的知識有賴於對其原因的知識,也包括了對其原因的知識。
五、彼此毫無共通點的事物,不能藉由理解一事物而理解另一事物,或者說,對一事物的設想不包括對另一事物的設想。
六、真觀念必定與其對象相合。
七、任何能被設想為不存在的事物,其本質不包括存在。
命題一:實體【7】在本性上先於其應變。
證明:自定義三及定義五即可明白。
命題二:兩個具有不同屬性的實體,彼此無共通點。
【8】證明:同樣自定義三即可明白。
因為實體必在自身之中,並藉由自身而被設想,或者說對一實體的設想不包括對另一實體的設想。
命題三:若事物彼此無共通點,其中任一均不能為其他事物的原因。
證明:若他們彼此無共通點,那麼(根據公理五)他們就不能藉由彼此而被理解,也因此(根據公理四)不能成為其原因。
得證。
命題四:兩個以上的不同事物,其分別若不是由於實體屬性不同,就是由於它們應變相異。
證明:凡存在物,若不是存在自身之中,就是在他者之中(根據公理一),亦即(根據定義三及定義五)在理智之外,除了實體與其應變,沒有其他事物。
因此,理智之外沒有他物;除了不同實體,或也可說(根據定義四)除了實體的不同屬性與其應變之外,沒有可藉由理智區分的事物。
【9】得證。
命題五:在事物本性中,具有同樣本性或屬性的實體不能夠有兩個以上。
證明:若有兩個以上的不同實體,他們必定因為其屬性或應變有所不同而彼此區分(根據命題四)。
若只是因其屬性相異,就必須接受同樣的屬性只能為其一所有。
但若是因其應變相異,那麼由於實體在本性上先於應變(根據命題一),若擱置應變,就〔實體〕*其本身加以考慮,亦即(根據定義三與公理六)真正考慮,此一實體將無法被設想為與另一實體有所區分,亦即(根據前一命題),〔具有同樣本性或屬性的〕實體只有唯一一個,而不能有多個【10】。
得證。
*根據柯爾里譯本補足句意之處,以〔〕標示。
以下例同。
命題六:一個實體不能由另一個實體所產生。
證明:在事物本性中,沒有兩個實體具有相同屬性(根據前一命題),亦即(根據命題二),他們彼此不具共通點。
因此(根據命題三)一實體不能為另一實體的原因,或者不能由另一實體所產生。
得證。
繹理:從這裡可得知實體不能由其他事物所產生。
因為在事物本性中,除了實體與其應變外,別無他物,這自公理一、定義三與定義五即可明白。
但實體又不能為另一實體所產生(根據定義六)。
因此實體絕對不能由其他事物所產生。
得證。
別證:這道理【11】自其反面的荒謬不通更容易證明。
因為假如實體能夠由其他事物產生,要認知此實體就必須仰賴於對其原因的認知(根據公理四);因而(根據定義三)這東西就不會是實體。
命題七:存在屬於實體的本性。
證明:實體不能由其他事物所產生(根據前繹理);因此它必為自因,亦即(根據定義一),其本質必然包括存在,或者說存在屬於其本性。
得證。
命題八:所有實體都必然是無限的。
證明:只具單一屬性的實體【12】,除非它獨一無二,否則不會存在(根據命題五);而且存在屬於其本性(根據命題七)。
因此,其本性要不是有限的存在,就是無限的存在。
但實體不會是有限的。
因為那樣(根據定義二)它就會被其他具相同本性的事物所限制,因而另一個具相同本性的事物也就必然存在(根據命題七);這就是說有兩個相同屬性的實體,而這是荒謬不通的(根據命題五)。
因此,實體必定是無限的。
得證。
附釋一:有限存在其實是部份否定,而無限存在則是對於某種本性之存在的絕對肯定,所以單從命題七就可得出每個實體必然是無限的。
{因為若我們假設有一個有限實體,那我們就可部份否定其本性存在,而這(根據命題七)是荒謬不通的。
}【13】附釋二:【14】對那些昧於判斷事理,又不習於藉由事物的第一因來加以認知的人而言,我毫不懷疑他們實在難以明瞭命題七的證明;這當然是由於他們毫不區分實體的模態【15】及實體本身,也不知道事物要如何產生所致。
因此他們看見自然事物有其肇始,也就誤認實體也有肇始;那些不知事物真正原因的人會混淆一切,心中毫無躊躇地假想樹木與人一樣都會說話、想像人會由石頭或種子長成,幻想任何形式都會變成另一種形式【16】。
所以,將神的本性與人性混同的人,尤其是一直不明白情感如何在心中產生的人,也就容易將人類情感比附到神身上。
但若人們留意到實體的本性為何,就絲毫不會懷疑命題七為真;進一步說,所有人都會把這命題當成是真的公理,更可說是種共同概念。
他們會把實體理解為存在自身之中並藉由自身而被設想的東西,也就是說,他們知道關於實體的知識毋需藉由認知其他事物【17】。
而他們會將模態理解為存在其他事物之中,對模態的設想則要藉由設想模態所存在的那些事物才能形成。
這就是我們對於不存在的模態如何擁有真觀念的原因;因為儘管這些模態並不確實存在於理智之外,但其本質仍在其他事物之中而被掌握,藉由這些事物而可被設想。
然而,除非關於實體的真就在實體自身之中,否則在理智之外沒有關於實體的真可言【18】,因為實體只有藉由自身才能被設想。
因此,如果有人說他對實體有一個清晰而明白的觀念,亦即真觀念,卻又懷疑這樣的實體是否存在,這就等於他說他有一個真觀念,卻又懷疑這觀念是否為假一樣(對夠認真的人而言,這道理顯而易見);或者,若有人主張實體是被創造出來的【19】,他同時也就是主張假觀念為真【20】。
我們實在沒法想像比這更荒謬不通的事了。
所以必須承認,實體的存在,正如其本質一樣,為一永恆的真。
在此還可用另一方式推論出只能有一個同樣本性〔的實體〕,我認為這值得花點功夫在此闡明【21】。
而要按部就班地進行,就得注意: (一)每個事物的真定義既不包括,也不表示被定義物之本性以外的任何東西。
由此又得出: (二)沒有定義會包括或表示個體的任何特定數量{註}*,因為定義只會表示被定義物的本性。
例如,三角形的定義除了三角形的簡單性質外無所表示;也不表示三角形的特定數量。
*荷蘭文本註:{我把個體理解為同屬一種的個別事物}。
(三)要注意,任一事物存在必定有特定原因【22】,因此得以存在。
(四)最後要注意,這個事物賴以存在的原因,若不是必定包含在此存在物本性與定義中(存在無疑屬於這事物的本性),就必定在那事物之外。
由這些命題可得出,在自然中若有特定數量的個體存在,必定有為何不多不少是這數量的原因存在。
舉例而言,若在自然中有二十個人存在(為易於了解起見,我假設他們同時存在,而在自然中沒有其他人比他們更早存在),要以普遍人性來表示其原因,並不夠充分(亦即要說明為何有二十個人存在的理由);還必須要表示出為何不多不少是二十個的原因;因為(根據上述第三項)任一事物必定有為何存在的原因。
而這原因(根據上述第二及第三項)不能包含在人的本性之中,因為人的真定義不包含二十這個數目;所以(根據上述第四項)為何這二十個人存在的原因,及為何每個人分別存在的原因,必定在他們每個人之外。
而且絕對可以推論出,所有的事物,若能有多個〔具該本性的〕個體存在,必定有一外在原因使其存在。
現在,既然存在屬於實體的本性(根據這條附釋所示)【23】,其定義必定包括必然存在,因而其存在也必定只從其定義而推論得來。
但自其定義(如我們在上述第二及第三項所示)無法推出實體的數量;所以,依此必然推出,只存在一個同樣本性〔的實體〕,正如先前所述。
命題九:擁有愈多實在或存在的事物,也就有就愈多屬性。
證明:自定義四即可明白。
命題十:實體的每個屬性必定只能藉由其自身而被設想。
證明:由於屬性其實是從理智看來構成實體本質的東西(根據定義四);所以(根據定義三)必定只能藉由自身而被設想。
得證。
附釋:從這些命題中可以顯見,儘管兩個屬性可被設想為真有區分,亦即,理解一個屬性可以不藉助理解另一個屬性,我們還不能由此推論它們構成兩個東西,或兩個不同實體【24】;因為實體的本性是它的每個屬性都要藉由自身而被設想;所有屬性又總是一起存在於實體之中,此一屬性又無法為另一屬性所產生;然而每個屬性又同樣表示出實在或實體的存在。
因此將許多屬性歸諸於一個實體並非荒謬不通。
的確,在本性上最明白不過的,就是每個存有都必定被設想為具有某屬性,而且擁有愈多實在或存在,也就有愈多表示必然、永恆及無限的屬性。
因此,同樣再明白不過,絕對無限的存有必定被定義為(如定義六所言)由無限多屬性組成,而每個屬性又表示永恆與無限的特定本質【25】。
但現在若有人問我們能根據什麼標記可以區別實體間的殊異,讓他讀讀以下命題,底下將昭顯在自然中沒有別的事物,只存在唯一一個實體,而且這實體會是絕對無限的存在。
追問那區分的標記只會是徒勞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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