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解約方法大公開」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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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最常遇到消費者及旅行業者的解約糾紛外,消基會接獲旅遊的相關申訴,主要可以分為下列幾個部分:. 1. 因不可抗拒原因取消行程之退費糾紛(戰爭、恐怖活動、疫區等)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關於我們40年歷程 消費1.0-4.0世界消費者權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主要任務專家委員團北區委員中區委員雲嘉南區委員南區委員義務律師團北區律師中區律師雲嘉南區律師南區律師志工團校園消保精神活動訊息最新活動活動報名活動回顧團訟進度表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諮詢申訴諮詢服務申訴表下載申訴成功案例2022年外送平台一再更改送餐時間全額退款-中區分事務所協助回復消費者健身房終身會籍-中區分事務所與業者簽訂線上課程服務合約,欲解除合約卻須支付高額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消費者於訂房平台訂房被取消糾紛,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網購吸塵器檢視後退貨,業者未積極處理,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網路購買天絲兩用被組,到貨後發現商品不實,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協助退貨成功。

-中區分事務所2021年官方網頁與通訊軟體活動說明有異的爭議-中區分事務所在校門口被推銷書刊,7日內要求解約卻要收取手續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手中持有之量販店提貨券遭拒絕使用,獲得處理。

-總會保固2年變1年,網頁截圖證明很重要-中區分事務所透過外送平台向餐廳訂素食餐點,食用後卻發生嚴重過敏反應,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網路訂澎湖飯店住宿,因疫情解約,獲得退款。

-總會購買便利商店隨取卡,竟設有使用期限,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開課時間不定,解約要手續費,全額退費成功-中區分事務所收到無肉排骨酥,經本會反應業者獲解決-中區分事務所沉重電信合約,協助解約成功-中區分事務所以活動結束而拒送贈品,經本會爭取獲贈-中區分事務所購買線上課程向公司申請獎學金遭拒,獲得處理。

總會向旅行社訂購3日租車行程,因誤植取車日期,仍被收取全額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APP程式重複扣款,獲得退款報名參加大學營隊,主辦方因疫情取消,無法全額退費向機車行購買重型機車,因貸款問題決定不購買,但仍被收取設定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電視瑕疵品拖延更換本會協助完成換新-中區分事務所儲值未贈點數,經本會爭取加倍贈-中區分事務所購買數堂製作甜點課程,但預約不到,透過消基會獲得全額退款。

-總會在網路平台購買液晶電視,因有瑕疵卻被告知商品已缺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未成年子被推銷購買高價書籍,法定代理人主張買賣契約無效,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購買電腦繪圖課程,隔日上課發現健康狀況不佳想要解約,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在美容展被推銷家具想解約,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購買雨傘保固期內故障公司拒絕保固,獲得處理。

總會機車於保固內發生3次故障,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2-04)在募資平台買科技萬用爐,業者遲延出貨和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2-04)健身教練留職停薪,健身會籍及教練課程解約糾紛,獲得退款。

-總會(2021-02-04)傢俱瑕疵只修補,協助換新品-中區分事務所無法參加旅行團,催促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協助終止教練課程並完成退費-中區分會在連鎖加盟車行購買二手車,因儀表板異常卻無法獲得保固,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總會(2021-01-04)在網路平台購買鳥零食,卻發現鳥零食有活蟲,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1-04)電動車尚未交車即發現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1-04)2020年聯名卡合約終止,依比例退還卡費-中區分事務所(2020-12-18)藥局疑販售不明口罩,經本會協調,獲得善意回應。

-總會(2020-12-14)於外送平台App購物,因誤觸致送出訂單無法取消,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2-14)臉書網購保健食品,超商取貨付款,發現非正品欲退,消基會透過超商及物流獲得退款。

-總會(2020-12-14)五星飯店洗手間濕滑摔倒斷手,獲合理賠償-中區分事務所(2020-11-16)租借共享機車發生車禍,半年後遭業者求償,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1-09)遭百貨公司美容專櫃推銷保養品,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11-09)應徵變成買課程,順利協助解約-中區分事務所(2020-10-12)持連鎖咖啡店儲值卡至門市消費,卡片疑似消磁無法使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0-05)網路訂房,因實際住宿資訊與網頁不符,獲得退款。

-總會(2020-10-05)購買預售屋未審約即刷卡付訂,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0-05)交車即故障,獲換同型新車-中區分事務所(2020-09-14)因疫情和泰國航空公司破產重整,消費者遲未收到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透過訂房平台訂日本飯店,因新冠疫情影響無法入住,欲退費遭拒,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在購物網站平台購買電腦,開機測試就發現螢幕有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購優惠券遇整修無法使用,爭取延期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20-08-17)購買全新機車不到2個月維修2次,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因新冠肺炎影響婚宴取消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冷暖器數次發生異音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已簽約1年多的線上學習課程,換約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20-07-13)購買英文線上課程,因業者未依約定安排外籍老師,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因新冠肺炎郵輪旅行團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在網購平台購買電腦,使用上有異常,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訂房因疫情欲取消遭拒退,爭取全額退費-中區分事務所(2020-06-29)因新冠疫情更改機票時間,被收取2次手續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到特約門市欲辦理門號續約,被遊說辦理新門號及手機,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運動中心結束營業,退券被收取不合理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因新冠肺炎取消荷德丹行程,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因新冠肺炎旅行團取消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韓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取消臺灣訂房,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新購手機無法用不能退,全額退款-中區分事務所(2020-05-04)購買機票到深圳,爭取退票不扣費-中區分事務所(2020-04-20)支付宅配冷凍商品的運費,領取時卻是常溫,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4-06)因武漢肺炎旅行團不成團被扣訂金,獲得退款。

-總會(2020-04-06)百貨公司購買按摩機,使用上有異常,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4-06)百貨公司購買褲子,因修改有問題且燙壞,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購買按摩課程卻預約不到,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電視購物購買羊肉爐組,廠商拒絕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外送平台送餐多次延遲,退點數並改善。

-中區分事務所(2020-03-02)名錶送修爭議,圓滿處理。

-中區分事務所(2020-02-04)預訂智慧電視盒,業者遲未出貨,獲得退款。

-總會(2020-02-04)購買飯店的住宿禮券欲退,獲得解決。

-總會(2020-02-04)食用美白膠囊和飲品後身體不適,獲得退款。

-總會(2020-02-04)未成年大學生購套書,協助退款-中區分事務所(2020-01-22)在飯店餐廳消費滑倒受傷,經本會協調獲得賠償。

-總會(2020-01-21)裝潢地板卻施工不完善,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1-21)購票平台購買電子票券退費爭議,經本會處理獲得解決。

-總會(2020-01-21)2019年網路訂電子報被提高價格自動續約,獲得退款。

-總會(2019-12-02)精品包包送保養,卻發生破損,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2-02)在路上因業者推銷購買美容商品及療程券,要求業者退貨退款不成,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2-02)傢俱瑕疵只修補,協助換新品-中區分事務所(2019-12-02)拖延不修電動車,完成維修配還車-中區分事務所(2019-12-02)整骨費用臨時調漲,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費。

-總會(2019-11-01)於訂房網訂房,因香港近期有抗議活動欲取消遭拒,因本會協助獲得退費。

-總會(2019-11-01)預購手機,未如期收到,經本會協助獲得解決。

-總會(2019-11-01)罷機事件爭取補償-中區分事務所(2019-10-28)網購標為成本價,獲得解決。

-總會(2019-10-02)線上課程展期問題,經消基會協助獲得處理。

-總會(2019-10-02)會員卡轉換系統,卻無法享有原會員折扣,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0-02)填寫問券被推銷保養品-中區分事務所(2019-09-10)出國旅遊行程安排有疑慮,經本會協調獲得妥善賠償。

-南區分會(2019-09-03)購買按摩椅,於保固期內發生故障,剛過保固又發生故障,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09-02)手機送修取回卻發現裂痕,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09-02)網站不出貨,爭取出貨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8-20)新購買手機有瑕疵,經本會協調獲得處理。

-南區分事務所(2019-08-16)旅遊遭遇華航罷工,經本會協調獲得理賠。

-南區分事務所(2019-08-05)送洗包包損壞,獲得共識解決。

-總會(2019-08-01)鋼琴課退費糾費,獲得處理。

-總會(2019-08-01)網購枕頭廠商以個人衛生用品不退貨,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款。

-總會(2019-08-01)物流丟件賠償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7-15)有線電視違約金不合理,獲得共識解決。

-總會(2019-07-01)申請醫療保險理賠遭拒,經本會協調獲得理賠。

-總會(2019-07-01)鋪設木地板有瑕疵,獲得維修。

-總會(2019-07-01)因航空公司機師罷工造成班機取消,補償機票票差,本案獲得解決。

-總會(2019-07-01)網購折扣衣服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6-30)冷氣清洗致地板毀損,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到民宿停車場停車發生損害,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網購糾紛經消基會請貨運處理,獲得退費。

-總會(2019-06-03)旅遊住到未蓋好民宿,申訴獲圓滿解決。

-南區分事務所(2019-05-13)報修遺失獲得解決-中區分事務所(2019-05-09)消費者遭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獲得解決。

-總會(2019-05-02)游泳池關閉,剩餘游泳券退費成功。

-南區分事務所(2019-04-09)診所無醫師卻不退費-中區分事務所(2019-04-08)旅遊糾紛經消基會召開協調會,獲得和解解決。

-總會(2019-04-01)推銷產品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3-29)於婚宴開始前10個月退定,獲得解決。

-總會(2019-03-05)網路購物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2-18)訪問交易(路邊推銷)退款成功-總會(2019-01-04)存證信函範例友善調處聯盟跨境消費專區日本跨境消費者中心(CCJ)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KCN)澳門消費者委員會(CC)新加坡消費者協會(CASE)泰國消保協會(FFC)消保處跨境爭議專區檢驗專區公正檢驗聯盟檢驗信息新知委託檢驗服務公開資訊頁面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6年起)消費論壇簡報檔分享專區2021「中醫醫療與養生保健論壇」分享專區2020「不動產高峰論壇」分享專區2020「金融消費論壇」分享專區專案執行成果主管機關函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統計數字《消費者報導》雜誌雜誌簡介當期雜誌各期雜誌雜誌訂閱方式調查報告公益廣告招募捐款支持&訂閱雜誌捐款方式一覽線上捐款線上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回首頁 > 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旅遊解約方法大公開」「旅遊解約方法大公開」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點擊圖片放大「旅遊解約方法大公開」2015/07/14   七八月是旅遊旺季,購買機票、訂飯店旅館,開心成團出遊是最愉快的事。

依據行政院觀光局的最新統計資料指出,2015年1月至3月累計國人出國次數達301萬1,436人次,與2014年同期比較,成長12.13%;單2015年3月,國人出國次數即達107萬5,244人次,較2014年同期成長23.09%。

旅遊一直是國人相當重視的生活規劃,近年來不少消費者會選擇廉價航空、快捷酒店或於旅展購買套裝行程,倘若因臨時狀況欲取消旅遊行程,在繁瑣的解約過程之中,消費者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以下分為廉航、訂房、旅展解約三部分探討。

 廉航廉價航空的出現,改變部分消費者因機票價格高昂,而卻步於旅遊的現象。

多家廉價航空的出現,更使得台灣每年搭機出國人數節節攀升。

究竟廉價航空為何廉價?其節省成本的方式有哪些? 所謂的「廉價航空」,是一種由歐美國家興起的航空公司種類,英文是Low-costCarrier或者Low-costAirline,也就是「低成本航空」,通常簡稱LCC。

「低成本」係與傳統的航空公司相比,藉由採取成本較低的營運方式,使票價降低。

不過,「低成本」與「廉價」之字面上的認知與感受,可能讓多數消費者產生誤解或因而衍生消費糾紛。

 廉航的特性:1.以中、短程的飛行路線為主。

2.採用單一化且普遍使用的飛行器,減少維修及飛行人員之成本。

3.額外服務需收費:若需要餐點飲料、視聽器材、或毯子等,消費者須在網上購票時同時選擇並額外付費,或於機上向服務人員付費使用。

4.視機場與航空公司而定,部分廉價航空避免租用機場設備,如空橋。

5.機上服務人員減少。

6.採取提高航空器使用率之密集航班營運策略。

7.櫃檯交易與手續之減少:無實體機票,皆為網路購票;幾乎無退票機制。

 消費者搭乘廉航可能產生的糾紛:1.官網購票、退票等資訊不清。

2.部分退票機制不利於消費者。

3.機上餐點費用過高。

4.航班若取消無配套方案或賠償。

5.無法退票,或收取的手續費過高。

    廉價航空所提供之服務無法與一般航空公司相提並論(像是機上並未提供免費餐點等、托運行李需於線上訂購機票時同時選擇並付費等)。

而這些訊息與限制,航空業者應盡到資訊透明揭露的義務,避免消費糾紛的產生。

   事實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雖於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但內容卻未規定業者須履行之義務,且此範本並非法律之強制規定,而為僅供業者參考之範本。

因此,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儘速增訂「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必須規範航空公司應盡相關資訊之說明與告知義務,以及針對航空業者自訂之不合理條款等有所規範,以免損及消費權益。

    目前若遇糾紛,雖然可以依「消保法」第12條之規定,主張業者不合理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認定無效,判定依舊相當模糊,且並非所有航空業者都在台灣設點,因此「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訂定顯得相當重要。

    消費者也要主動留意廉價航空與一般航空公司的差異,事前詢問、多瞭解,並考量自身的需求,認清風險後,再行購買,避免因小失大。

 訂房   隨著旅遊旺季的到來,訂房的消費糾紛也紛紛出籠。

消基會近期屢次接到民眾的申訴,多數為住宿的費用問題,例如消費者在當天早上付清訂房全額的費用,下午臨時想取消就被業者收取7成的訂房費;民眾透過旅行社預訂住宿,想要取消也被收取費用;此外,有民眾在旅遊展買了禮券之後發現不划算,要求退費卻還要付一筆手續費;消基會也接獲民眾申訴業者在行政作業上的疏失,如明明已經透過網路訂房並完成匯款,卻在入住時被要求現場付款,使消費者面臨重複扣款的糾紛。

    當發生訂房糾紛,最能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規就是「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自2013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此項契約,不僅具法律效力,更明確地界定訂房時的規範,以及指出業者有義務充分揭露住房相關的消費資訊,如是否提供網路服務、是否供應餐點、是否有接送服務及付款方式為何等等,必須要讓消費者清楚明白相關資訊,其中亦規定業者可以收取定金,但不得超過約定總房價的30%。

    對於糾紛最多的費用問題,也有適當的規範,當消費者不得不在訂房之後解除契約,業者必須按照定型化契約中明定的標準返還已繳的定金:於預訂住宿日前解除契約 業者須返還的定金14天前 100%定金10~13天前 70%定金7~9天前 50%定金4~6天前 40%定金2~3天前 30%定金前1天 20%定金當天或沒通知 不用退    反之,如果是因為業者的原因而導致消費者無法入住,例如住宿券超賣或者房間整修而使消費者無法住宿,那業者必須賠償消費者。

情況有兩種,消費者如果已付定金,業者須加倍返還;消費者尚未繳定金的話,也可以以約定房價的一倍來計算賠償。

契約中更表示,業者的事由若是故意所致,已付定金之消費者還能「另外」請求以定金的三倍金額來計算賠償,未付定金的消費者也可以請求以約定房價的三倍來計算賠償。

而當契約無法履行的原因來自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無法歸責於雙方的事由,那業者也還是必須無息返還消費者已經支付的定金和費用。

除了最常發生的費用問題外,定型化契約也規範業者,應該要設立處理消費爭議的客服專線或者電子郵件信箱,方便在第一時間與消費者進行協調。

    此項定型化契約亦對於「不得記載事項」有明確規範:業者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亦不可記載排除消費者能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的權利;業者在訂約之後能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同樣在不得記載的事項中。

一般住宿訂房的消費問題均能透過「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解決,然而若是糾紛與此無關,則以「民法」及「消保法」為法律依據進行處理。

    消費者在預訂住宿時,最好確認自己的時間,也要注意業者的說明,如房型大小、設備或是盥洗用具等等,以減少與業者的糾紛。

建議民眾在訂房之前先瞭解定型化契約,在清楚雙方權利的情況下,才能夠減少吃虧受氣的風險。

 旅展解約   消費者透過旅展購買套裝行程時,通常都不是即時出發,但卻需要全額付款或預付定金,因此在購買後,經常因為突發狀況而無法成行。

    消基會以近期接獲個案為例,主要都是關於向旅行社辦理解約退費,遭旅行社要求付違約金之相關申訴及詢問:案例一:我向旅行社報名出國的旅遊行程,結果因為突然心臟病發作,身體情況不許可,想向旅行社辦理退費,可以嗎?如何辦理?案例二:我參加旅行社行程,已預付2萬元的定金(總金額5萬4千元),事後向旅行社取消行程,結果定金被全額沒收了,這樣對嗎?案例三:我在2014年的旅展購買2015年6月的行程,也支付了定金1萬元,在2015年2月要求取消,卻被要求支付違約金,合理嗎?    關於旅遊行程之取消,應受「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

    以國外旅遊為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即規定,消費者在出發前可以任意解除契約,但解除契約時,必須視其距離出發日之久暫,給付一定之賠償金額。

依據該條規定,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如欲解除契約,需先繳交證照費用,至於賠償旅行業損失之標準,則如下表:距離出發日期天數消費者須賠償之比例 31日以前10%21~30日20%2~20日30%前1日50%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100%*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用後計算之    因此上述三個案例,消費者主張不合理的違約金及旅行社所沒收的定金必須視其旅費總金額及提出解約日距離出發日多久來計算,若旅行社所沒收的違約金超過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所規範的賠償金額,消費者可要求旅行社退費,但反之,若給付之定金金額不足應賠償金額,業者可向消費者補收差額。

    倘若旅遊行程因為旅行業者的關係導致無法成行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6條也要求業者必須即時通知消費者;如怠於通知消費者,消費者可主動要求旅行社全額退費;然如旅行業者即時通知,則按通知的時間距離出發日時間長短來退費給消費者,例如: 旅行業者於出發前通知解除契約 旅行業者須賠償給消費者的費用 31日以前10%21~30日內20%2~20日內30%1日內50%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100%    除了最常遇到消費者及旅行業者的解約糾紛外,消基會接獲旅遊的相關申訴,主要可以分為下列幾個部分:1.因不可抗拒原因取消行程之退費糾紛(戰爭、恐怖活動、疫區等)。

2.倒閉。

3.因故未按行程走完全程。

4.購物行程糾紛。

5.旅遊行程中受傷。

6.對旅遊品質不滿(如:娛樂設施、飯店設施及餐點不佳)。

7.變動日期和行程。

8.未辦妥或臨時變更住宿地點與交通工具或旅遊景點。

9.變相加價或職員捲款。

10.導遊或領隊等相關服務人員態度不良。

11.併團或轉介。

    若消費者不幸遇上旅行社突然倒閉,旅行社基本上都有保險及保證金,因此消費者可第一時間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

    參加國外團體旅遊時,若在出發後行程被變動,則需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13項規定,「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依實際需要,於徵得旅客過三分之二同意後,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旅客負擔。

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旅客」。

    以上狀況,僅限於出團後發生不可抗力的因素才可變更行程,除此之外旅行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若旅行業未依旅遊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差額2倍之違約金。

    自旅遊前至旅程結束,都必須重視合約的重要性,才能買得開心也玩得開心。

但若遇上不可抗力的解約狀況時也別驚慌,反而需謹慎依合約辦理解約;若遇上不合理的狀況即可向主管機關、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及消費者保護單位申訴,以防止未來再發生不合理的狀況。

預祝消費者都能享受美好的旅遊時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更多與死神的拔河 消基會呼籲在冰冷數字中 找尋一絲希望與溫暖!摘要 1.八仙塵爆案發生兩週,醫護人員爆肝救治,消基會代表全體消費者對這群可佩的醫護人員敬致最高感激之意。

2.期盼衛福部統合狀況時,在冷冰冰的統計數字之中,不忘以堅韌毅力、溫暖同理心,以及冷靜、公平心意,去理解醫護人員、病人、家屬和社會的需求與期待,創建更優質的災難救濟系統 3.我們需要一個比照「飛安委員會」層級,且為固定編制的中央級緊急應變中心,例如「安全委員會」。

4.近年對傷口癒合機轉的了解及敷料科技的進步,期待健保署放寬人工皮及其他人工敷料,以及人造真皮的使用,讓病患痛苦降到最低,疤痕不僅較美觀,更減少傷口癒合後疤痕攣縮的痛苦。

5.呼籲儘速設立正壓病房和燒傷專用醫療設備,成立燒燙傷專責醫院。

6.有了專責醫院,各大醫院便可以慢慢恢復平日服務項目,讓一般生病的民眾得以重新恢復就醫機會與權利。

7.八仙塵爆案發,立委似乎隨著立院休會,忘記對選民的責任和服務,呼籲立院趕緊動起來,檢視法律漏洞修補法令,並監督整體救濟與賠償機制的合理性。

  6/27日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一瞬間,造成近500個家庭遭遇災難,其中有3個家庭面臨生離死別,近300人在加護病房與死神拔河。

以下資料是7月9日衛福部所公布的相關資訊......。

☆☆☆         ☆☆☆         ☆☆☆ 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件至7月10日中午12時資料,計有415人(昨日為420人)繼續留院治療(臺北區:298人、北區:67人、中區:26人、南區:9人、高屏區:12人、東區:3人),其中281人在加護病房(昨日為277人),221人病危(昨日為224人),3人死亡,收治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宜蘭縣共13個縣市之在47家醫院。

依目前現有傷患資料分析,平均燒燙傷面積約44%,燒燙傷面積大於40%之傷病患計有249人,其中80%以上傷患人數共22人。

衛福部EOC將持續主動提供各醫院有關加護病床空床資訊,及蒐集需協助的轉診需求,在確保轉診安全妥適性並考量家屬意願的情況下,由衛福部EOC介入協調處理的轉診個案已達27案,已協助完成19案,8案仍持續協助家屬與醫療院所達成共識中。

各種醫療物資統計庫存量方面,大體皮膚第一階段採購共70萬cm2(已供應24萬cm2、8.45萬cm2可配送、待輸入37.55萬cm2),人工皮計有48.63萬cm2,二多層網片含銀敷料計有394.49萬cm2,合計各項之已供應量及可供貨量為513.12萬cm2,目前估計醫療需求量約192萬cm2(係以1%燒燙傷,須以100平方公分大體皮膚或人工皮覆蓋計算)。

(資料來源:衛福部醫事司) ☆☆☆         ☆☆☆         ☆☆☆   這些資料,告訴大家的是,衛福部一切都在掌握中,包括病人狀態、醫護人員供應需求、醫材、藥品供應情形,甚至連空床數和是否有轉院空間亦都在掌控之中。

針對衛福部能夠深入了解病人需求和找尋資源,消基會給予相當鼓勵與肯定,但期盼衛福部統合狀況時,在冷冰冰的統計數字之中,不忘以堅韌毅力、溫暖同理心,以及冷靜、公平心意,去理解醫護人員、病人、家屬和社會的需求與期待,創建更優質的災難救濟系統,進而以此為師,系統性研究八仙塵爆事件的發生原因,避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消基會指出,這次八仙塵爆事件已經顯現出EOC(緊急醫療、防災應變中心)存有漏洞,事實上也缺乏縣市與縣市間的橫向聯繫,才會發生受傷愈重,運送愈慢,送得也愈遠,完全不符合重症優先處理的急救原則。

  假設八仙樂園出租場地給玩色創意公司時,原本八仙樂園的急救、醫療系統並未關場,既有的急救、醫療人員在場發揮作用,那麼第一步的檢傷分類和急救措施便不會「荒腔走板」,以致讓受難年輕人的傷害擴大,造成急救上的莫大困擾。

從當天整體的急救規格看起來,完全就是一個無政府狀態,任由民眾自救,整個EOC形同虛設,沒有章法,以致重傷者就近找不到燒燙傷加護病房,得遠送到外縣市急救。

   再者,國內雖成立有EOC系統,但畢竟是地方所設置,本次八仙塵爆案呈現的事實是,我們需要一個比照「飛安委員會」這樣層級,且為「固定編制」的中央級緊急應變中心,例如「安全委員會」,任務除了救災外,更要避災、防災、醫療、資源募集、調查和教育等等。

消基會期盼透過這次不可思議的八仙塵爆案,「安全委員會」能夠透過學者專家協助,系統性找出致災因素,重新建立所有防災、醫療後送機制等SOP,並進一步啟動教育機制,讓全民和政府單位、業界都清楚知悉防災、避災,以及不幸發生災難後的降低風險(醫療急救)、分攤風險(如保險)的作為。

  消基會指出,八仙塵爆事件引爆的主要問題還有以下幾點:一、急救空間(醫院、病床、加護床)的不足;二、人力非常不夠:救援人力裡,一大部分醫護人員並非燒燙傷專科,這是目前的醫療重大急診的兩大問題,這樣的狀況很令人擔心是否可能導致死亡率的增加;三、醫療措施的精進還有空間,以及四、專責醫院的確立,以便病患得到更好的照顧,一般病患也得以有就醫機會。

  現今,全國看到13個縣市的49家醫院所有醫護人員平均一天睡不到3-4小時的「爆肝救人」現象,莫不投以感佩與感激,然而,超過近500位燒傷病患帶給台灣北部醫學中心空前的壓力,相關醫護人員均已瀕臨體力及心理的極限,更燒出國內許多醫界長久日益惡化的醫療環境問題,再度被重視和討論,從緊急救護、健保給付、資源分配到治療方針紛紛被熱烈討論。

醫療界普遍認為,國內醫護人力問題的癥結不在人數不足,而是部份政界和民眾用民粹方式給醫護人員社會主義國家的待遇,卻要求資本主義國家的效率和工作時數,因此,他們認為不應利用這次的事件,又要求加收醫學院學生人數。

  目前各大醫院的醫療空間已經嚴重不足,內科病房被徵召去作燒傷病房,醫護人員全是憑著一股熱血在努力強撐,而且至少得再撐三個月到半年。

經過2週看來,各大醫院實在已經無法負荷,所以各大醫院各憑本事,把離職的護理、整形外科等已訓練的醫護人員,全都找回到母院來幫忙,但是熱血只能拚一時,沒辦法撐長久,現在社會的氛圍,各大醫院不敢求救,更不敢說無法負荷,然實則已經快無法支撐了。

  在這時刻,消基會除持續給與予第一線醫護人員最大的掌聲,給所有病患最大的鼓舞,更呼籲大家冷靜下來,發揮同理心,中、輕症度燒傷患者儘速轉至中小型醫院治療,讓醫學中心專注治療大面積燒傷患者,讓病患達到最好的治療效果,降低死亡率及後遺症。

由於近年對傷口癒合機轉的了解及敷料科技的進步,換藥本身已從過去被動的避免傷口感染進步到能主動地促進傷口癒合,能減少清創及換藥次數,也能降低疼痛感,非大面積或非三度燒傷只要在專業人員正確使用親水性敷料換藥,維持良好傷口癒合環境並保護幹細胞,患者傷口通常在兩週內即可癒合,不僅疤痕較為美觀,也少有攣縮現象。

  大面積燒傷由於治療較為複雜,患者病情變化很快,免疫力也很低,除給予呼吸器,輸液或血液的補充,插鼻胃管或鼻十二指腸管補充營養等等。

重要的是,非三度燒燙傷更要使用抗菌親水性敷料換藥,不要任意清創,讓燒傷面積在較短時間有效減少,有些病患即可從重度變成中度甚至輕度;三度部份確認後立即執行清創,以避免感染,清創後可鋪上人造真皮,尤其在頸部及關節部位,避免造成攣縮,再利用剩餘完好皮膚進行植皮,如面積不大ㄧ樣可使用親水性敷料換藥,維持良好傷口環境讓傷口自行癒合,減少病患因取皮增加傷口及多次麻醉的風險。

  因此我們期待健保署放寬人工皮及其他人工敷料還有人造真皮的使用,讓病患痛苦降到最低,也讓燒傷面積在較短時間有效減少,疤痕不僅較美觀,更減少傷口癒合後疤痕攣縮的痛苦。

在這關鍵時刻,消基會期待健保署全力支持醫界,讓病患接受最安全、有效、後遺症也最少的燒燙傷醫療方法,否則即使病患被救活,如何面對面目全非的自己和漫長的復健之路。

值得注意的,還有另一個隱性問題待解,消基會指出,八仙塵爆一案,排擠了其他原本在各醫院就醫民眾的權益問題,因為目前醫療資源集中在燒傷處理,隨著燒燙傷病人治療時間的拉長,擠壓會更嚴重,因為醫療資源在空間與人力兩個部份上已經全部耗盡了。

只是這些住不了院,不敢上急診,在急診等了更久的民眾,在目前的氛圍中,也沒人敢抱怨。

  因此,燒燙傷專責醫院的產生,近日成為議題之一。

消基會認為,從這次的八仙塵爆後,建置燒傷專責醫院,把處理燒傷從急性期到後來的復健與心理諮商所需要的儀器、設備都建置好,然後再把人才資料庫(包括有燒傷經驗,而且一旦再發生類似災難,也願意投入的護理師。

包括自己開業但在災難來襲時也願投入部份時間的整形外科醫師、麻醉醫護人員與其他醫事人員),作好建檔工作。

平時常聯絡,定期有教育與訓練,徵召來訓練時,給予適當的補償。

一旦再發生災難,就能立即動員投入。

  因此,消基會呼籲,當急之務就是先擇定目前的一所醫院,改為專責醫院,設立正壓病房和燒傷專用醫療設備,這個醫院就此可以部份轉型,充實燒傷處理能力。

未來如果再有任何燒傷意外,也可以再度啓動,平時仍然可以作為一般病房使用。

三個月後,有了專責醫院,各大醫院便可以慢慢恢復平日服務項目,讓一般生病的民眾得以重新恢復就醫機會與權利。

   另外,消基會亦觀察到此次發生全國震驚的八仙塵爆案,但我們一票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似乎隨著立院休會,忘記了對選民的責任與服務,不僅沒有出來監督政府因應處理政策和賠償機制是否合理,更沒有替全民檢視法律漏洞,趕緊修補法令缺漏,實在罔顧全民重託。

  八仙塵爆案炸醒了全國過去「重逸樂、輕安全」的偏安心態,近500人的痛苦終究換到了政府、業界和消費者的警醒,希望記取教訓,政府行政、立法機關尊重生命與民意,儘速成立「安全委員會」,趁勢織就防災、避災的安全網絡,積極保障民眾的身家安全;同時呼籲立委們趕緊動起來,將法令有缺漏之處立即補強,給民眾一個放心住居、休憩的安全所在。

消基會也呼籲,衛福部和所有醫療系統充分溝通,給燒燙傷病患最好的治療;病患家屬和所有民眾體恤醫護人員的爆肝救治,衷心感謝,建立醫病間信賴與溫暖的關係。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古法煉製?市售八仙果甜味劑、防腐劑超量摘要 1. 採樣:2015年3月間,於雙北市中藥行、蔘藥行及傳統市場等地購買,共計20件樣品,其中7件為包裝樣品,其餘皆為散裝。

2. 價格調查:20件樣品換算每公克單價,介於0.2~2.4元之間。

3. 標示調查:7件包裝樣品都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4. 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測試:20件樣品均含有1〜3種甜味劑,1件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5. 防腐劑測試:20件樣品均檢出苯甲酸,其中1件不符合規範。

6. 鈉含量測試:每公克樣品中鈉含量為5毫克〜80毫克。

7. 人工色素測試:3件含有色素。

8. 含西藥測試:均未檢出。

  前言  「喉嚨癢、喉嚨不舒服,來粒八仙果吧!」許多消費者平常都會隨身攜帶這種傳統式的涼果,八仙果帶有微微的中藥味及薄荷味,主要的功效能紓緩喉嚨癢及止咳化痰。

古法煉製是將近10種左右的中藥材磨成粉或較小顆粒添加蜂蜜混合之後,再塞入佛手柑中,但現在因成本考量,多半以葡萄柚、大白柚等取代。

 八仙果在市面上的中藥行、蔘藥行或一般市集隨處都買得到,因價格不貴,成分為具食補效果的中藥材,因此吸引部分經常感到喉嚨不適的消費者購買。

隨著食品科技發達,目前許多八仙果都是業者大量生產之後,再將成品運送至中藥行、蔘藥行及其他下游通路販售,消費者一般不容易買到純古法手工製造的八仙果。

 食品若大量生產,再經由銷售通路到消費者端,就必須考慮保存期限的問題,一般會添加防腐劑來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

另外,為了增加賣相及較佳的口感或吸引消費者目光,可能添加色素或香料。

傳統上八仙果給消費者的印象為天然無害且具功效的食品,特別是有些消費者可能習慣性經年累月的食用,若其中含有過多添加物可能會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是小孩及年長者。

 有鑑於此,消基會對市售八仙果進行檢測,提供給消費者在選購及食用八仙果時作為參考。

  採樣    2015年3月間,於雙北市中藥行、蔘藥行及零售市場等地購買,共計20件樣品。

其中7件為包裝食品,13件為散裝。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詳見表1)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八仙果,換算每公克單價介於0.2~2.4元之間,價格最低的樣品為編號1號「八仙果(六安堂)」;價格最高為7號「花旗坊遵古制八仙果」。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檢視購買的7件包裝樣品,調查結果發現,1件未標示電話及地址,為1號「八仙果(六安堂)」,5件未標示添加防腐劑,6件未標示添加甜味劑名稱及1件營養標示的鈉含量與實際測試不符(詳細內容請見各測試項目)。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未標示內容物名稱及食品添加物名稱者,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甜味劑(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測試    食品加工業者多半會使用人工甜味劑來取代天然糖,可以使食品產生甜味,但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甜味劑中醋磺內酯鉀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糖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鹽類只能使用於瓜子、蜜餞及梅粉等,糖精為2.0g/kg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為1.0g/kg以下,甘精則為不得添加,另外,同一食品混合使用甜味劑時,每一種甜味劑的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即使用量/用量標準)總和不得大於1」。

   經檢測20樣品均有使用甜味劑,其中有15件含有醋磺內酯鉀,含量範圍為0.5〜3.0g/kg;12件檢出的糖精含量範圍介於0.1〜1.9g/kg之間,另外有13件檢出有環己基(代)磺醯胺酸含量範圍為0.02〜0.2g/kg。

19件含量均符合標準,甘精則均未檢出,有1件樣品混合使用糖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其用量除以標準總和超過1,為編號20號「八仙果(廣源堂國藥號)」已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規定。

   與標示比對,7件包裝樣品有6件未標示使用甜味劑,為編號1號「八仙果(六安堂)」、2號「赤八仙果(萬安堂蔘茸藥行)」、3號「八仙果(三寶隆燕窩有限公司)」、5號「特級八仙果(向洋商行)」、6號「李錦利八仙果」及7號「花旗坊遵古制八仙果」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四、防腐劑測試    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糖漬果實類的苯甲酸及己二烯酸限量為1.0公克/公斤(g/kg),去水醋酸則不可使用。

過量的己二烯酸或苯甲酸有可能危害肝臟功能,去水醋酸攝取過量則易造成體重減輕、發育遲緩等現象。

苯甲酸進入人體後約10個小時後,會隨著尿液排出,剩餘部分會在肝臟內合成分解解毒,故建議肝功能不好的消費者不宜食用,苯甲酸及其鈉鹽因有累積中毒現象的報導,歐洲及日本嚴格限制使用在孩童食品上。

   本次20件樣品均檢出苯甲酸,其中1件含量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為編號19號「八仙果(黃永生蔘藥行)」。

   與標示比對,7件包裝樣品,有5件未標示添加防腐劑,為編號1號「八仙果(六安堂)」、2號「赤八仙果(萬安堂蔘茸藥行)」、3號「八仙果(三寶隆燕窩有限公司)」、6號「李錦利八仙果」及7號「花旗坊遵古制八仙果」都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五、鈉含量測試    依據衛生福利部「每日熱量及各項營養攝取參考值」,成人每日鈉總攝取量不宜超過2,000毫克(即鹽5公克),食物中的鈉攝取過多是造成高血壓的主要原因之ㄧ,若經年累月食用高鈉食物,更容易引發中風、高血壓、心血管病變、增加腎負擔等問題。

   檢測20件八仙果樣品,鈉含量範圍為每公克樣品中含量為5毫克〜80毫克之間,鈉含量最高為編號14號「八仙果(新北市板橋區自由路60號前)」及18號「聯盛遵古制八仙果」每公克鈉含量都大於50毫克。

   與營養標示鈉含量比對,7件包裝樣品,有1件標示與測試結果不符合,為編號4號「八仙果(i-style)」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

六、人工色素測試    食用色素分為天然色素和人工合成色素兩種,其中人工色素帶來的健康隱患,近年來備受關注。

天然色素主要從植物組織中提取,亦包括來自動物體製造出的色素。

人工色素則是一種人工合成的染料,主要是從煤焦油中分離出來,本身並沒有任何營養價值,但它的顔色和著色力都比天然色素要好,價格也比天然色素便宜。

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食用紅色6號、食用紅色7號、食用紅色40號、食用黃色4號、食用黃色5號、食用綠色3號、食用藍色1號及食用藍色2號」可於生鮮食品之外的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測試20件樣品有3件含人工色素,為12號「八仙果(賜安參藥行)」檢出黃色5號及紅色40號、14號「八仙果(新北市板橋區自由路60號前)」檢出紅色40號及20號「八仙果(廣源堂國藥號)」檢出藍色1號及黃色5號。

七、含西藥測試    消費者食用八仙果是為了舒緩喉嚨不舒服,然而畢竟是食品,應該不具有療效,若食用後發現可以快速改善止咳化痰的症狀,就應該懷疑是否被摻加了西藥的成分。

   本次20件樣品均未檢出西藥含量。

結論    調查結果發現,7件包裝樣品食品添加物的標示並不完善,業者應儘速改善,尤其是否有使用食品添加物,消費者無法從肉眼辨識,業者更應誠實標示,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本次購買的樣品多半為散裝食品,雖然目前尚未規範所有散裝食品,但若參考「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販售業者應標示品名及產地,本次的13件樣品中僅2件標示產地,顯示政府的宣導不足,建議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挑選符合標示規定的商品,避免需要售後服務時發生求助無門的窘境。

   食品添加物含量測試中,1件樣品檢出2種甜味劑,其含量除以標準總和大於1,不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業者應立即下架回收。

其餘19件樣品食品添加物的含量都在法規的限量內,符合規定。

八仙果既然是傳統的涼果,也是許多農民在農產品過剩下時的加工產品,為了增加風味,業者都會添加各種甜味劑、防腐劑和著色劑,但過量的攝取對健康會有不良的影響,更何況目前國外有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孩童若攝取過多的食品添加物,可能導致情緒易怒、行為趨於過動及學習能力降低的現象。

   鈉含量檢測部分,20件樣品每公克含量約5〜80毫克之間,八仙果分切後每顆平均約1〜2.5公克,若以每顆2.5公克計算,食入5顆,鈉含量可高達1000毫克,已經達到每日建議鈉攝取量2,000毫克的一半,建議有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的消費者食用時應謹慎。

   針對本次檢驗結果所顯現的問題,消基會呼籲: 有包裝的八仙果標示不夠落實,相關主管單位應加強宣導及稽查,業者   也應確實標示。

食品添加物含量不符合標準的樣品應停止販售,相關單位應全面清查此性質的商品是否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八仙果均含防腐劑、甜味劑、人工色素,加上鈉的含量也不低,消費者應淺嚐即可,特別是高血壓的患者,以免攝取過多的鈉。

比較本次包裝和散裝之檢驗結果顯示,八仙果均含有人工添加物,其中包裝樣品大部分未確實標示添加物,而散裝樣品有1件防腐劑及甜味劑過量的問題,建議消費者應考量自身健康狀況是否適合經常食用,若須選購建議挑選有包裝且有完整標示的商品。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甜味劑檢測 食藥署公告「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 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之檢驗」 醋磺內酯鉀:適量;糖精2.0g/kg;環己基(代)磺醯胺鹽類1.0g/kg;甘精為不得添加 防腐劑測試 CNS10949「食品中防腐劑之檢驗法」 苯甲酸、己二烯酸為1.0g/kg、去水醋酸則不可使用 鈉含量測試 CNS12869、12638「嬰兒配方食品中礦物質之檢驗方法–銅、鐵、鎂、錳、鉀、鈉、鋅之檢驗」、「水果及蔬菜汁飲料檢驗法-鈉、鉀、鈣、鎂之測定(原子吸收光譜法)」 每日建議量2,000mg 人工色素測試 食藥署公告「食品中著色劑之檢驗方法」 適量使用 含西藥測試 食藥署公布「中藥及食品中摻加西藥之檢驗方法」    不得添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市售八仙果調查測試結果表 表格導讀:1.本表格分為2大類:包裝及散裝。

          2.表格內容排序原則:(1)包裝食品;(2)單價較低者;(3)有標示產地者;(4)甜味劑測試符合者;(5)防腐劑測試符合者;(6)鈉含量較低者。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表示為標示不符合,其中「a」表示未標示電話、地址,「b」表示未標示食品添加防腐劑,「c」表示未標示添加甜味劑,「d」表示營養標示-鈉含量與標示不符。

「—」表示散裝樣品。

2.「甜味劑測試」一欄中,「○」表示檢出量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中-甜味劑的限量規定,其中「a」表示檢出醋磺內酯鉀,「b」表示糖精,「c」表示環己基(代)磺醯胺酸,「˜」表示為檢出的甜味劑含量不符合規定。

3.「防腐劑測試」一欄中,「〇1」表示檢出的苯甲酸含量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糖漬果實類的規定。

4.「鈉含量測試」一欄中,「〇」表示每公克鈉含量小於20毫克,「〇〇」表示每公克鈉含量介於20〜50毫克之間,「〇〇〇」表示每公克鈉含量介於50〜80毫克之間。

5.「人工色素測試」一欄中,「〇」表示未檢出人工色素,「Y5」表示檢出人工色素黃色5號,「R40」表示檢出紅色40號,「B1」表示檢出藍色    1號。

6.「含西藥測試」一欄中,「〇」表示未檢出西藥成分。

市售老人穿著棉織品檢測 服飾標示近4成不符規定   貼身衣物是人體最直接接觸的服飾,品質的好壞與否,攸關穿著者的安全與舒適,尤其是皮膚抵抗力較弱的銀髮族,更須維護其「衣」的品質。

   為確保市售老人穿著棉織品之品質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消基會共同合作,於104年3月間,於百貨商行及賣場等通路,隨機購買12件棉織品,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檢查,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惟服飾標示部分有5件樣品不符規定。

檢測項目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進行『游離甲醛』檢測,並針對有色棉織品加驗『禁用之偶氮色料』項目。

另依據CNS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棉織品實際『纖維成分』及依「服飾標示基準」查核標示。

檢測與調查結果 本次檢測全部共有12件樣品,價格約在新台幣55~1791元之間,價差約32倍,最貴為(編號12)EXCIOR男性保暖衣售1791元,最便宜者為(編號1)FansZuiTina舒適素面女背心售55元。

一、品質項目檢測結果:樣品全數合格 本次「品質項目檢測」部分包括「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等2項。

經檢測後發現,本次受測樣品之「游離甲醛」及「禁用之偶氮色料」檢測結果,全數12件樣品皆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標示查核:共5件樣品服飾標示不符規定 本次「標示查核」部分包括「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尺寸或尺碼」、「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纖維或羽絨成分」、「洗燙處理方法:應包括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等5項。

經檢測後發現,總計有5件樣品的標示不符「服飾標示基準」之規定,約占全數12件樣品之42%。

詳細的不合格情形如下: (一)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同: 1、(編號8) FelixBuhler純棉短袖圓領衫:標示含「棉」100%,實際僅含「棉」58.3%,其餘41.7%為「聚酯纖維」,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纖維成分重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之要求。

(二)未以正確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纖維成分」: 1、(編號11)三花LightWarm長袖上衣:纖維成分名稱,未以正體中文標示。

2、(編號10)三槍牌男V領長袖衫:將「莫代爾」纖維成分名稱,標示為「超細木漿纖維(MicroModal)」。

木漿為主要再生纖維素纖維[如嫘縈(Rayon)、萊賽爾(Lyocell)、莫代爾(Modal)等]之纖維原料,故纖維成分標示應依實際再生纖維素名稱標示,又其中標示(Modal)未以正體中文學名「莫代爾」,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3、(編號9)FET女長袖V領衫:將「聚酯纖維」纖維成分名稱,標示為「中空保暖紗」。

「中空保暖紗」非正確纖維成分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檢驗結果正確名稱為「聚酯纖維」,不符合「服飾標示基準」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三)未標示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及地址: 1、(編號11)三花LightWarm長袖上衣:未標示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及地址,倘若消費者有任何疑問或發生問題,將不知道如何找到業者說明、負責。

違反依「商品標示法」第11條「由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之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規定,可依該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

(四)洗燙處理標示圖案不全: 1、(編號12)EXCIOR男性保暖衣:洗燙處理標示缺「乾洗」圖案,。

2、(編號11)三花LightWarm長袖上衣:洗燙處理標示缺「熨燙」圖案。

3、(編號8)FelixBuhler純棉短袖圓領衫:洗燙處理標示缺「乾洗」圖案。

依96年2月12日公告修正之「服飾標示基準」第五點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洗燙處理標示:應包括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等5項,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

如不能「乾洗」或「熨燙」,應標示「不可乾洗」、「不可熨燙」或以適當圖案表之。

(備註:「服飾標示基準」已於103年3月20日公告修正,除第五點自公告後二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告後一年施行。

)    呼籲與提醒 消基會於比較本次樣品之檢測結果後,發現具有品牌形象且售價較高的受測樣品中,在服飾標示方面有些項目不符規定,顯見品牌與價格並不一定是品質的保證,因此消費者在選購時,除了參考業者的品牌形象與價格外,更須瞭解其實質產品,才不會花了錢卻沒買到相對應有的品質。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及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是以,對於行銷如涉及上開不公平競爭行為,可依該法第26條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由該會調查處理及依該法第31條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此次受測樣品中,部分標示未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者,標準檢驗局表示,將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標示法」處理。

而在「品質項目檢測」方面,標準檢驗局強調,「甲醛」目前是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同時國際癌症研究組織已證實「甲醛」會對動物造成癌症,吸入過量的「甲醛」會導致人體呼吸道發炎、引起頭痛、脈搏加快等症狀,與皮膚接觸則會引起皮膚炎及皮膚過敏等症狀。

「甲醛」濃度高時有刺鼻的氣味,會引起眼睛及呼吸道極度不適,而長期暴露在高濃度「甲醛」環境中,可能引起呼吸道疾病、影響生長發育和誘發腫瘤等健康危害。

「禁用之偶氮色料」部分,因某些偶氮色料被人體吸收後,在人體內經還原裂解可能產生芳香胺,而這些芳香胺化學物質已證明具有致癌或引起腫瘤病變等危害性。

為維護人體健康安全及保護環境生態,遂採取源頭管理方式,將這些偶氮色料列為禁用物質。

歐盟、日本等國家已禁止使用以聯苯胺為代表的24種有致癌性的芳香胺,以及可以分解出這些芳香胺的色料;進口商亦不得進口經偶氮色料加工且會與人體接觸的紡織品。

  標準局呼籲業者,應製造或進口符合檢驗規定之棉織品並落實商品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選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建議不要購買商品標示不明之產品,除注意品質、價格外,請選購商品本體附縫(洗滌標)及外包裝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1、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2、尺寸或尺碼。

3、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4、纖維或羽絨成分。

5、洗燙處理方法:應包括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

(二)建議挑選棉織品時,可先嗅聞查看有無刺鼻異味,另使用前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化學物質殘留。

  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對於購買相關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該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面對八仙塵爆受難者的巨大痛苦 消基會聞聲救苦 準備以團訟伸張正義!!  八仙樂園粉塵爆燃事件至今(7/2日 中午12:00點正)日,統計就醫有495人,病危人數有184人、非病危287人,死亡已有2人,目前傷者在全國41家醫院中,有241人住在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

(資料來源:衛福部醫事司) 面對受難者與家屬的巨大痛苦,消基會至為不捨與難過,經過一週內部積極的整合,加上行政院消保處和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主動協商,消基會正式宣布已經準備好為受難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了!   消基會指出,「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八仙樂園塵爆事件已經符合這樣的規定,當全民關注、挹注受難者和家屬的同時,消基會表示,「受難消費者,請安心靜養,法律上的問題,就交給消基會了!」 27日晚間八仙樂園瞬間的粉塵爆炸,炸掉了很多人的希望,也澆滅許多家庭的歡樂,近500人必須忍受強痛苦楚,邁向長達2-3年甚或一輩子的復健之路,就只因為業者的輕忽,造成這麼大的傷亡事件!消基會表示,會裡許多熱心的律師在當晚、第二天晚、第三天晚……都在掛念、思考著我們可以為受難者做些什麼,經過一週義務律師團、會務行政、工作人員們緊密的聯繫、討論與整合,消基會正式宣告要替這492位無辜受難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集合社會之力,以最誠摯、熱血的心意,挺身而出,為全體受害消費者一次討回應有的權益。

公安響警報 亡羊補牢永不嫌遲 消基會指出,此次八仙樂園塵爆案,再度炸出了「安全意識薄弱、法規不完善、管理沒有落實、因應能力不足」的老問題,: 第一、安全意識薄弱。

粉塵會爆炸,絕非新知識。

數年前,彩粉趴剛流行,就有專家指出會有粉塵爆炸風險,無奈,言者諄諄,聽者藐藐。

創新活動固然鼓勵,但是沒有安全做基礎,法律雖未規範,它就是不道德、不應該;ㄧ味追逐新潮,卻枉顧安全,後果自然慘不忍睹! 第二、法規不完善。

此次塵爆,再度突顯政府法令,出現真空。

連最起碼的行政指導都沒看到。

所謂:「歹徒不斷在訓練警察!」以往公共安全出問題,法令往往緩不濟急,加上立法機關利益糾葛,效率奇差。

如今500多人慘劇,民氣可用,主管機關責無旁貸,應速修訂相關法令,彌補漏洞! 第三、管理沒有落實。

公共場所業者,只管收場租費用,卻未盡「管理權人」職責,活動既然有危險,就該做好風險評估,要求活動主辦單位做好安全控管。

諸如,人數超過,就該禁止入場或引導疏散;音量過大,就該降低或隔離音量;電量超載,就該斷電或關掉局部電源使用⋯等等。

無論主、協辦單位都應事先規劃好必要的緊急應急計畫,不要以為只要買了保險,其他就可以不管了!畢竟再多的補償也挽回不了寶貴的生命與健康! 第四、因應能力不足。

才500多人受傷,就幾乎癱瘓了我們緊急醫療系統,真不敢想像,倘若都會區再發生地震、火災或核災等災難,醫療系統將如何應變?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由於已造成眾多民眾燒燙傷,在救援人力有限下未能第一時間通報軍方請求協助,有無動用民間救護車彌補不足?雖事後新北市動用大型巴士載送,但醫療設備不足,嚴重患者運送時附近已無醫院可以收置,須往較遠程的醫院進行收容,對未來是否能治癒不無疑問。

且業者將現場游泳池抽乾當活動場所而形成半密閉狀態,又撒下大量易燃性粉塵,甚至以二氧化碳高壓氣體鼓動粉塵,造成二次粉塵爆炸;人員被嚴重灼傷卻以水柱沖洗,未能及時有效冷卻傷口,反而將皮膚沖掉;事故發生後外來增援救護車無法進入集結地,救護車載送患者要向外輸送亦因未設立救援道路,造成救援困難而延誤送醫;在一片哀號中仍實施檢傷分類,亦造成患者情緒不滿,此種種均亟須於日後檢討改進。

案發當時,災變現場中央緊急應變機制未能及時投入,如各醫院尚能收容人數,衛福部有無統合各縣市有能力救治之醫院,並將資訊第一時間通報消防緊急應變中心等等,都是塵爆當晚所顯現出的重大問題。

      消基會指出,多年來推動的現場事故指揮系統(IncidentCommandSystem,ICS),正可以借此次應變,好好檢討,尤其跨縣市、不同區域的緊急醫療救援整合機制,從床位、專科醫師、護理人員、藥品醫材的調度,是中央衛福部統籌出面?還是地方首長相互協調?宜有標準作業程序! 這幾日,消基會著手研究國內大型活動的公共安全相關管理資料,發現2011年8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即以台九十勞檢三字第○○三六六三九號函轉內政部有關「大型活動管理專案報告」,內容顯示:(一)未管制收容人數;(二)場地及設施未做安全評估;(三)未能有效疏散人員及管制交通;(四)緊急應變措施不足;(五)緊急救護措施不完備;(六)未能事先考量天候因素等六大問題,在八仙樂園塵爆事件,仍看到六大問題依然存在! 對此,消基會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儘快建立強制性「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法」,應要求舉辦活動單位提出具風險服務的管理機制,例如應申報其警告風險控管、警告、預防、風險發生緊急處置方法及善後相關機制;而政府則應負責監督、管制,必要時亦應比照產品檢驗工作,抽檢業者。

消基會除了已經做好協助死傷者事後求償官司準備工作外,本會建議與呼籲: 行政、立法單位 一、呼籲立院立即召開臨時會,趕緊檢討並訂定大型活動相關管理辦法,亦應主動監督、協助求償的相關措施,並尋求行政經費來源。

二、政府應儘速研修建立強制性「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法」,並痛定思痛,儘速檢討現行法令疏漏之處,加強宣導監管,要求業者務必依照法令,做好安全管理。

三、宣傳提升消費者安全意識。

尤其暑假期間,各式公眾活動陸續推出,應加強提醒消費者要注意活動安全,從災例中獲取教訓,做好緊急防護及自我保護措施。

四、行文要求各遊樂區業者或旅館、遊憩相關產業公會,除須依照法令外,更應做分類分級管理,確實自我評鑑,並公布消費者周知,做為消費選擇參考。

五、要求業者落實安全管理,必要時,以抽檢手段嚴格要求業者落實安全管理措施。

六、由中央到地方政府,應檢視應急管理能力。

特別針對此次大量燒燙傷塵爆案例,研擬未來的改善措施。

七、未來如何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推動的安全社區認證活動(台灣社區安全推廣中心)合作,以提升消費者傷害預防及應急管理能力。

業界 一、暑假將屆,呼籲各景點、遊樂設施及即將開辦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應儘速完成安全檢修和安全管理計畫,提供消費者安全無虞的活動。

  消費者 一、對於本次受難消費者,本會謹致哀悼與關懷之意。

二、對於需要消基會協助求償的死傷受難者,本會義務律師團已經準備好了,請受難家屬優先照顧受傷者,但亦請同時間準備、蒐集「表格:求償項目與應備文件」之相關文件,屆時提供給本會,作為求償之用。

三、呼籲其他消費者以八仙樂園受難者為鑑,在暑假期間安排任何休閒活動,應以安全為重,從選擇到使用該設施,都應檢視該公司(樂園、景點)所提供之安全管理、逃生設計、避難、急救設施等是否足夠,再決定是否參加。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求償項目與應備文件一覽表 受傷被害者可請求項目及應備文件彙整表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項次 項 目   應備文件 說 明 備註 1 醫療費用 已支出部分: 醫療支出收據 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非必要部分,法院可能剔除 將來必須支出部分 診斷證明 2 額外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 支出單據 請求項目例如: 1.看護費(含親友間看護) 2.交通費(含往返醫院已支出及回診、復健往返未來將支出) 3.營養劑(以必要為限) 4.輔具(枴杖、輪椅) 是否符合必須 由法院個案認定         5.住宿費 6.其他原非日常生活所需,但因事故發生必須增加使用之項目。

以上所列項目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3 不能工作之損失 (1)扣繳憑單 (2)工作證明 (3)診斷證明-必須記載應休養(不能工作)之時間 按實際不能工作日數計算,並依平均工資計算。

  4 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 醫療鑑定報告 按平均工資,以未來工作年限計算,但須 扣除中間利息。

  5 精神慰撫金 視個案情形而定 依具體個案情形而定賠償金額 法院衡量 判定   死亡的被害者家屬可請求項目及應備文件彙整表 項次 項 目   應備文件 能請求金額計算 備 註 1 殯葬費 (1)死者之死亡證明及除戶謄本 (2)殯葬費支出明細表 及各式收據 按實際支出 非必要部分,可 能會被剔除 2 醫療費用 醫療支出收據(本項是指死者因本事故發生送醫至死亡間所發生部分) 按單據實算   3 增加生活上支出 支出單據 請求項目例如: 1.看護費(含親友間看護) 2.營養劑(以必要為限) 3.其他原非日 是否符合必須由法院個案認定       常生活所需,但因事故發生必須增加使用之項目。

以上所列項目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

  4 扶養費-死者應負擔扶養義務之人可請求(父母、配偶、子女等) (1)繼承系統表 (2)請求人之戶籍謄本 (3)若有共同義務人應連同共同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依法定數額計算,並須依法扣除中間利息   5 精神慰撫金 (1)死者及請求人之學歷證件 (2)工作證明 (3)若有特殊經歷,均請一併提出(如社團職務證明或特殊經歷證件)   自定 法院衡量判定     BOX:自89年至104年期間,消基會受理團體訴訟統計 「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   自89年至104年期間,消基會總共受理11件團體訴訟: 1.協助台北縣新莊「博士的家」921受災戶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2月21日) 2.協助台中縣「東勢王朝一期」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12月11日) 3.協助台中縣「新坪生活公園」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89年10月25日) 4.協助台中縣「德昌新世界」921震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之處理情形說明(90年9月19日) 5.協助台北市東高立體停車塔火災受害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91年7月3日) 6.協助阿里山森林火車翻覆事件受害消費者辦理團體訴訟及和解(92年7月1日) 7.協助亞力山大集團停業受害消費者辦理團體訴訟(97年1月22日) 8.梅嶺車禍團體訴訟起訴狀(96年05月03日) 9.協助塑化劑受害者提出團體訴訟(101年3月15日) 10.胖達人手感烘焙店遭香港部落客質疑添加人工香精引發廣告不實事件提起團體消費訴訟。

(103年4月25日) 11.發生餿水油事件,消基會針對頂新牛油、頂新正義豬油、強冠、北海及其相關廠商等共51家業者做連帶求償團體訴訟。

(104年4月15日)   「粉」爆八仙樂園524人受傷消基會表達至高關切並願協助受害消費者求償    八里的八仙樂園昨(27)日晚間近9時發生粉塵大爆炸,創下新北市救災史受傷人數最多的意外,許多人被燒得皮開肉綻,在地上打滾,新北市衛生局今天下午1點彙整最新受傷名單,共計524人,分別送至43間醫院,重傷達190人,目前尚無人死亡。

由於粉塵爆炸,災難瞬間發生,一下子讓許多年輕人遭受生命最大創傷,或許要用一輩子來進行療傷,對此,消基會深感痛心,並期待這是最後一次發生這種「須注意、可注意、應注意」的重大災難了!   消基會指出,近年非常盛行「ColorParty」,無論路跑、夜跑或八仙水上樂園colorplayAsia彩色派對,無不以Color、歡樂或亞洲最盛大Party吸引眾多年輕人參加。

只是,在本次發生重大傷害事件後,我們發現主辦單位僅以為依政府規定辦了保險,就等於所有安全措施都「預備」好了,結果災難瞬間發生,不只是滅火器不足,不見急救設備,就連當場也沒有任何指揮人員、安全避難措施……等規劃,更遑論演習、實地操作了。

  消基會表示,「安全」不是保險,更不是口號,它需要縝密計畫與實際操作、熟練,才能發揮功能,從這次「八仙粉爆」事件,突顯出八仙樂園本身的安全規劃闕之付如、主辦單位輕忽、失責,就連醫療系統的大規格急救網絡規劃,看起來都在這次「實際操作」下拿了「不及格」的難看分數!!   面對這個血淋淋的重大災難事件,消基會呼籲政府、醫療系統、業界、消費者和教育系統都要重建「安全SOP」,從認識各式可能導致傷害的化學物質、急救方式、急救規劃、後送網絡的建立,到醫療處置(如捐血、捐皮膚......等)一併都應在規劃細節裡,且應於全國分區演習,讓全民都能徹底熟悉「安全求生」觀念。

  尤其,政府應負責監督、管制業者所提安全措施的計畫與內容,必要時亦應比照產品檢驗,抽檢依據即依業者申報的管控機制,檢視是否落實與足夠。

由這次「八里粉爆」事件看出,所有具有風險性活動,各級政府單位均應擴大安檢服務,以落實保護消費者安全。

  消基會指出,在平常時刻就需要建立「急難救助」的觀念。

「歡樂」是建立在「有目的、計畫與演練到熟悉」的SOP裡,唯有大家小心再小心,歡樂才會真正降臨!!   面對「八里粉爆」事件,消基會願當所有受害消費者的靠山,倘若消費者有需要,請撥打02-27001234消基會申訴專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全球英語熱!考張英語證照吧台灣英語檢定調查1.台灣的英語學習熱潮,開發出龐大的英檢考試市場。

2.消基會檢視全民英檢GEPT、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多益測驗TOEIC、雅思IELTS等四種台灣常見的英語檢定。

3.四種考試報名費在500~5250元不等,考生依自己能力、需求和目的,選擇不同的檢定考試。

4.報名之後若要取消考試,測驗機構會扣除手續費後退還考生餘額,其中扣除比例最高的是「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高達50%。

5.「全民英檢GEPT」和「多益測驗TOEIC」沒有規定測驗成績的有效年限;「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雅思IELTS」成績有效是2年。

4個系統的考試機構2年後皆不再提供考生成績單的申請(只幫考生保存2年的成績),2年後若再需要成績單,就需要重新接受檢定,這個規定顯然對消費者不利,有圖利考試機構之嫌。

6.目前9成以上的大學都設有英語畢業門檻,若英文成績不好的學生,可能還要花補習的費用,倘若學校一味地設檢定門檻,將英語教育責任託付給各個考試機構,將有失學校教育的本質。

   全球化雖已進入雙元(G2)帶動的新時代,英語依然是國際溝通的重要語言。

走一趟補習街,英語認證班、托福特訓課程、包你英語考高分….補習班琳瑯滿目的廣告用語,吸引消費者,而絡繹不絕的學員,更說明了英語考試熱潮。

除了出國留學的申請需要以外,國內也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將英語能力,做為錄用或升遷考量的重要項目;也有很多的大專院校,將英語檢定成績視為能否滿足畢業的條件。

想要凸顯英語能力,最好檢附一張英檢證書。

   緣此,消基會檢視了國內幾項主要的英語檢定,供所有欲參加考試的民眾參考,包括全民英檢GEPT、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多益測驗TOEIC、以及雅思IELTS等四種在台灣常見的英語檢定。

一、考試費用   各種英語檢定,依照考試主辦單位及內容、測驗目的不同(請見表一),收取的考試費用從500~5250元不等,高低差距將近10倍,建議考生依自己意願、需求和不同目的,選擇適合的檢定考試。

二、退費方式   報名時間通常離考試日期有2~3個月之差。

報名考試以後,難免有些個人或外在因素造成考生無法如期赴考,這時候考生關心的是,缺考是否需提出申請?已經繳交的報名費,是否還能退還?   根據各測驗主辦單位的規定,取消報名皆須收取一定金額的手續費(請見表一)。

其中最高的是「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取消報名(不可晚於測驗日的3天前)後,須扣除報名費的50%作為手續費。

因此考生報名前要考慮清楚,以免因取消報名白白浪費85元美金(約2600元台幣);如無法應考,也要儘早提出來。

而以取消的日距來看,「雅思IELTS」規定較嚴格,考生須在5週以前提出申請;「多益測驗TOEIC」必須檢具取消的理由證明;這些都是考生在報名時必須注意的事項。

三、證書費用   「全民英檢GEPT」和「多益測驗TOEIC」有提供證書。

若通過「全民英檢GEPT」複試,合格證書會免費隨成績單寄送給考生;初試通過證書則視個人需求,考生可自行付200元申請。

申請「多益測驗TOEIC」證書較貴,需要600(一般件)-900(急件)元。

四、成績保存問題   考試成績的高低代表著考生語文能力與學習成果。

這次調查中,除了「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須考前申請紙本的成績報告外,其他三項測驗,都會寄發紙本成績單給考生。

四種測驗2年之後皆不再提供考生申請成績單(成績的保存期2年),也就是說如果未能自行保留成績單,2年之後若有需要,考生沒有辦法再申請成績單補發或是查詢成績,屆時也只有重考一途。

(多益測驗資料,包括成績資料是否保留2年,係屬各國多益測驗總代理的權限,ETS並不要求,但重要的是,ETS要求各國多益測驗總代理,不應在測驗日期超過2年之後,仍提供測驗成績報告給考生,顯然不利考生,且有圖利考試機構之嫌!)   不過「全民英檢GEPT」和「多益測驗TOEIC」沒有規定測驗成績的使用年限,端視各學校、企業或機關團體的要求而定。

一般來說,企業或學校會要求1年內或2年內的考試成績。

然而,大陸學者的研究(李艷紅、田巍,2009,《二語習得與磨蝕的關鍵閾值與我國外語能力目標水平的比較分析》)顯示,語言學有一套「外語磨蝕(長期不使用外語而引起的外語能力的喪失)」理論,此一「外語磨蝕的閾值假說」,是說外語學習存在一個熟練水平,若能達到這個臨界水平,語言知識就不會被磨蝕。

也就是說,外語學習者在聽、說、讀、寫的綜合能力上達到一定的熟練水平後,其語言能力的退化速度就相對減緩。

  因此,外語能力未必在1-2年後就會退步,測驗機構僅保留2年內成績的作法,意味著考生每2年都必須再考一次,這實在不盡合理。

消基會呼籲   對考生:一般而言,國際性的考試費用較高,因為考試機構有龐大的人事費,試題也需不斷的研發,再加上場地費、寄送成績…等等,在在都需要由報名費來負擔。

由於一次考試所費不貲,因此考生考試前需要充足的準備,更要避免臨時的缺席,以獲得理想的成績和證書。

  對考試機構:現代資訊科技進步,透過硬碟或雲端科技,考試資料都可作大量且長期的保存,因此建議測驗機構應增加成績保存年限,讓考生即使2年後也能查詢到成績。

考生收到成績單後,亦應自行妥善保存,或可掃描存檔,以備日後使用。

畢竟即使測驗單位未來放寛保存期限,還是會設定一個上限,不可能無止盡的保存。

因此消費者自行保管妥善,仍是最好的方法。

對學校:2005年起教育部要求各大學提升學生英語能力,目前國內超過9成的大學都已設有英語畢業門檻。

若以國內的「全民英檢GEPT」來說,台大、交大、清大、成大四所大學皆規定,至少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才能畢業。

若沒有通過,補救辦法是修習並通過校內的英文課程。

在大學自治的觀念下,各大專院校有權自主經營、調整組織、或安排學生事務,以發展自己特色的運作模式。

由於此一規定,各校可依據自己特色發展訂定自己學生英語的畢業門檻。

但考試費用並不便宜,對英文程度不好的學生來說,應付畢業可能還得花一筆英語補習費。

   提醒學校本來就有教導學生、提升學生英語能力的的義務,若一味地增設檢定門檻、並將檢定責任託付給考試機構,而加重考生的經濟負擔,則恐會本末倒置,失去學校教育的意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英文檢定單位收費、退費及成績保存期間調查一覽表 調查時間:2014/6/15 表二 學校 規定 網站 臺大 一定至少得考一次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若成績通過審核,就可以免修進階英語課程,但若成績沒有通過,就必須在畢業前完成進階英語的課程 http://www.aca.ntu.edu.tw/aca2012/curri/faq/%E9%80%B2%E9%9A%8E%E8%8B%B1%E8%AA%9E%E8%AA%B2%E7%A8%8B%E7%9A%84%E7%9B%B8%E9%97%9C%E6%8F%90%E5%95%8F.pdf 交大 未通過大一英檢中高級初試團測場者,可選擇2個方式以符合英文畢業門檻:1.修畢「進修英語一」及「進修英語二」兩門補強性課程 2.於大四畢業以前自行報考並通過下述測驗:英檢中高級初試(含)以上、TOEFLiBT92分以上(舊制580分、電腦托福237分)、IELTS6.5級(含)以上。

http://ltrc.nctu.edu.tw/news_o.php?id=135 清大 未通過英語能力檢定考試畢業門檻,須修習「進修英文」(2學分)英語能力檢定考試之畢業門檻適用對象:104學年度起入學之「非外語系學生」·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GEPT)中高級初試(含)通過· 托福紙筆測驗(TOEFLITP)550分(含)以上· 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79分(含)以上·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6級(含)以上· 多益測驗(TOEIC)聽力與閱讀成績750分(含)以上 http://www.lc.nthu.edu.tw/english/super_pages.php?ID=english3 成大 基本門檻                                                                                                          GEPT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以上; TOEFLiBT69分; IELTS國際英語測試5.5級以上; TOEIC多益測驗750分以上。

                              高階門檻                                                                                                   GEPT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複試以上;TOEFLiBT79分;IELTS國際英語測試6.5級以上;TOEIC多益測驗820分以上。

                                                                       由各系自行選擇採用基本門檻或高階門檻。

學生僅需由各系採用門檻規定之四種英檢考試擇一通過即可。

未通過英語畢業門檻者,得修習「線上補強英文」課           http://www.ncku.edu.tw/lang/chinese/docs/c-ag102.pdfhttp://www.ncku.edu.tw/lang/chinese/actnews_c-eptr102-4.htm 「慎選婚攝 終生大事不留憾」    6月新娘最幸福,此時婚禮事宜詢問也相對熱絡。

隨著攝影器材與電腦設備逐漸「親民」,許多業餘攝影師投入婚禮攝影行業,因多數皆未登記公司行號,導致婚禮攝影消費糾紛逐年增加。

    依內政部統計處資料指出,近三年來國人結婚對數有增加的趨勢(請參考表1),而行政院消保處於2012年11月至12月間抽查全台20家婚紗攝影業者,進行建築、消防安全及行業行政管理之查核:僅2家業者建築及消防安全管理符合規定,而全部業者均未使用經濟部頒行之「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下簡稱「婚紗攝影契約範本」);根據消保處統計資料,去年12月至今年4月底,不到半年的時間內,全台消費者服務中心共受理87件婚紗攝影消費爭議,平均1個月發生17件糾紛,顯示婚紗攝影業者對消費者權益之維護,仍有待改善與加強。

  現行規範待改善之處 經濟部於2007年頒行「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然而主管機關所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性質為行政指導,僅具教育與示範作用,不具強制的效力;2012年行政院答覆立法院質詢,表示經濟部將就此進行研修(參立法院函編號:8-1-8-536);然至今未有後續公告。

     以下介紹婚紗攝影相關的主要法律規範:「民法」、「消費者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同時提醒新人們一些應注意的事項:   業者經營品質與聲譽    簽訂婚紗攝影契約前,消費者應多方瞭解業者的經營資訊與品質,避免面臨惡性倒閉,而事先上網觀看攝影師過去的作品,則可確認其技術與風格,是否符合個人喜好;新人們應避免於婚紗展場,未全面瞭解前,因折扣促銷等因素,一時心動簽約付定金,因許多展場的臨時推銷員為抽取佣金,傾向誇大介紹服務,刻意隱瞞業者潛在的缺點;特別是許多業者未使用經濟部頒行的婚紗攝影契約範本,而提供自訂的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將暴露於惡性加價的風險中。

  契約至少5日審閱期    經濟部頒行的婚紗攝影契約範本,開頭即明確揭示消費者得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5日,業者若違反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根據「消保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消費者得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同時須仔細察看,業者口頭介紹的服務是否記載契約中,最簡單的方法,即是在介紹時,請服務人員指出契約上的相對項目,若其口頭承諾超過契約上明確載示的服務,消費者應要求將額外的項目記入契約,或寫於契約之附件內,並明確標示商品或服務等級,避免因雙方認知差異引起糾紛,且讓日後履約亦有所依。

  分期付款且定金不得超過總價20%    多數婚紗攝影業者介紹時,不會具體說明所提供的服務,許多新人因此於簽約付定金後,方後悔想解約;根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業者得收受定金,但金額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的20%,同時須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消費者訂約前除應慎選婚紗業者,更須謹記避免一次付清款項,以於服務品質未達期望,或於履約過程產生糾紛時,得維護自身權益,所生損失也較小。

建議消費者依下列時間點,分期支付款項:1.定金(不得逾總價20%)2.拍照3.看樣、挑片、排版4.定稿5.相片取件6.付清尾款(若服務含取結婚禮服,最好保留15%以上)。

  終止契約    許多消費者欲取消婚紗攝影服務時,皆面臨業者以違約為由,拒絕退還定金,或僅願退還部分定金的情形。

依據「民法」第511條,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若業者已完成部分服務,消費者須給付相當之報酬,並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若於服務進行前終止契約,依據「民法」第249條,若契約不履行之原因可歸責於消費者,業者得不退還定金,但依據婚紗攝影契約範本第12條,定金不得超過總價金之20%,倘事前收取超過2成,消費者可要求業者退還超過之部分。

  消基會呼籲 貨比三家不吃虧,婚紗攝影服務亦不例外,新人們應事前充分瞭解店家聲譽、契約內容後,再考慮簽約付定金,後續付款也應採取分期方式;若發生消費爭議,與業者反映後未得妥善處理,得依據「消保法」第43條,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的消保官申訴,或可撥打1950消費者申訴專線,或選擇於網站線上申訴(www.cpc.ey.gov.tw),又可選擇至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然訴諸申訴、調解,甚至訴訟,畢竟耗時傷神,簽訂婚紗攝影契約前,嚴選優質的店家方為上策!   本會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呼籲各地政府應推動成立地方婚紗攝影商業同業公會,並規定業者於開業後加入,除可促進履約保證,更可加強婚紗攝影業的經營管理,產生糾紛時,公會亦可出面調節,維護消費者權益;政府相關單位應儘快審議,公告規定「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其成為業者必須遵守的實質法規命令,加強行政管理,避免再有業者訂立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的權益;並提醒即將步入禮堂的新人們,應經審慎思考和充分瞭解後,方與婚紗攝影業者訂下契約,避免造成後續消費爭議與人生大事的遺憾。

祝所有新人們白頭偕老,在重大的人生轉折時刻,留下甜美無憾的回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101年~104年04月結婚對數統計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數位匯流下 消費者要取回視聽選擇權    經過了數十年不公平、不透明的電視經營環境,因而造成台灣電視生態的畸形發展!相關經營業者既不思改進自身的內容與品質,更只求透過寡占、獨佔等不公平的競爭手段,長期綁架台灣消費者的眼睛跟耳朵;進一步更企圖成為掌控輿論、壟斷資訊的跨媒體霸主。

台灣的有線電視,看似讓視聽消費者擁有上百個頻道可供其選擇;手握選台器,就彷彿消費者可以從頭選到尾。

究其實,部分節目是從各方收羅過來的,甚至在頻道上不斷重複播送;媒體和代理業者的利益平衡,才是首要考量,豈能奢談視聽消費者所應該擁有的資訊人權呢! 當媒體大亨和頻道代理業者,長期決定電視上可以看到什麼、不可以聽到甚麼,消基會必須在此代表全體視聽消費者發表嚴正聲明:【100個爛節目,等於沒有節目】;政府則有責任確保真正的消費選擇權,決定自己的眼睛跟耳朵想看什麼、想聽什麼,【我要的節目之外,其餘的強制選擇都是多餘的】。

此次【廣電三法】的修法與後續【數位匯流大法】的立法,原本是想藉助數位化科技來營造平台競爭的新環境,好為數位匯流作足準備工作。

但三個年頭過去了,到現在修法內容卻只淪為業者的角力場;媒體業者爭鬥著【無線必載】等的假議題,卻無視於消費者長期被剝奪的視聽權益。

在神聖的立法殿堂內,若只是要協商分配從台灣消費者那兒掠奪來的視聽權力,如何擴張勢力範圍與更【公平地】瓜食利益,則無異於在做公然的聚眾分贓。

數位匯流的成敗,不僅僅是影視業者的產業利益;值此修法的關鍵時刻,社會各界亦應體會到其跨時代的意義。

數位匯流,既是言論自由與創意信念的維護,是激發輿論精進與社群融和的基礎工程,更是國家長遠發展所依恃。

一、消基會謹代表全國視聽消費者,要質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跟傳播媒體業者: 「政府可以不保障消費者的資訊人權嗎?為何選台看電視的權利,可以直接割讓給相關業者,而成為利益分食的租借地?」 台灣有線電視經營,每年收入規模大約550億元以上─其中有300億元,是來自台灣500萬家戶數,平均月繳500元的總和;另外的250億元,則是各類的廣告收入。

數十年下來,這樣的收入用來攤提系統業者的網路建置成本,早已綽綽有餘的。

為何還要繼續放任業者綁架眾多消費者的眼睛跟耳朵?動輒數百億的利益只在媒體大亨的手中輪轉,暴利與潛在的效益,讓系統台成為炙手可熱的併購對象;但被出賣的,卻是台灣消費者的基本視聽權益。

請問主管機關NCC,公義與價值何在?   二、消基會的主張: 有線電視網路在完成數位化的建置以後,即應轉型成為資訊傳送的新平台。

在數位化頻寬的保證下,系統業者與內容供應商、頻道商等,應該公開的訂定上架與訂閱費用,秉持【不全必載、不得拒載】的原則,盡量把訂閱與否的權利,都保留給視聽消費者自行決定。

關於數位匯流的推動,政府必須以三項基本視聽人權為基礎,保證消費者可以: 1.充分保有選擇收視內容的基本權利。

2.在不同的裝置和不同影音品質下,做收視的權利。

3.選擇在合適的時間、適當的地點,做收視的權利。

 此外,針對本次草案較具有爭議性的部分,消基會的立場說明如下:   1.分組付費議題: (一)本會不贊成現行草案內粗糙且不夠進取的漸進分組付費機制,意即「基本頻道」+「付費頻道的分組套餐」。

本會主張,除了基本頻道之外,應該讓消費者保有單點、單買的方式,真正選擇喜歡看的頻道做收視。

其次,消費者即使選擇目前所有的頻道時,其總費用也不能高於目前居住地區之上限費用。

理由: 1.從資訊人權觀點:NCC在草案內將現有頻道概略切成三份套餐,以分組付費之包裹方式做頻道販賣,實乃剝奪消費者自由選擇收看頻道與節目的權益。

2.從消費選擇觀點:讓消費者可自由選擇想收看的頻道與節目,並依據其所選擇的服務項目,支付不同的費率。

讓收費機制朝向「使用者付費」的目標前進,「看多少算多少」的「單點」菜單授權,而非是粗糙的分組套餐方式。

3.從市場競爭觀點:讓消費者收視頻道有更多的選擇,創造多元競爭環境,才能使品質不良之電視頻道被自然淘汰,以創造出良善的收視環境。

2.無線必載議題: (一)本會不贊成擴大無線必載頻道數量,如1+1,1+N,甚至可以將「必載」擴張為20頻。

本會的底線是同意現行的必載一台,其餘請回歸商業談判與自由市場競爭機制。

理由: 1.從資訊人權觀點:若任意擴大無線電台之必載頻道數,恐將造成無線電台的怠惰與不求進步,電視節目品質只會更加低落,終將影響消費者的收視選擇權。

2.從消費選擇觀點:必載頻道增加等於稀釋消費者收看電視之品質,看到非消費者自選之頻道數增加,不免有強迫收視、搭售的意味。

3.從市場競爭觀點:廣播電視數位化後,雖然數位紅利有增加,但並非讓良莠不齊之無線電視台藉此搭便車,應讓劣質頻道自然淘汰。

  關於【廣電三法】的修法,消基會要再次呼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透過【廣電三法】修法與【數位匯流大法】立法,積極保障全國消費者的視聽基本人權。

在數位匯流的年代,就應該是廢除不平等條約,讓消費者取回被強佔已久的資訊人權。

  收看電視的權益,本該自己做好管理;全體消費者的心聲,籲請NCC一起嚴正告訴業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認識消基會活動訊息新聞發佈諮詢申訴檢驗專區公開資訊頁面《消費者報導》雜誌捐款支持&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 台北主事務所 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6-0247 中區分事務所 403455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8樓之5電話:(04)2375-7234 傳真:(04)2375-9717 南區分事務所 800666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電話:(07)225-1234 傳真:(07)227-1903 雲嘉南分事務所 700012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電話:(06)241-1234 傳真:(06)241-1259聯絡資訊電話:(02) 2700-1234傳真:(02) 2706-0247地址: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信箱: [email protected]追蹤分享累積人氣:Serviceby中華黃頁SuperhiPage選單回首頁×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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