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結果 - 預告發布時間表-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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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自動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可能發生高污染或能反映較大區域空氣品質 ... 日測值:監測站之每日有效測定時數需大於等於16小時,該日平均值始為有效日測值。

4. 統計資料背景說明[回上一頁]   背景資料種類中文描述環境保護統計   發布部會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資料項目名稱: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結果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編製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室  *聯絡電話:(02)23117722#2105  *傳  真:(02)2311627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聯絡人:戴永杉先生)二、發布形式  *口 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有無  *書 面   新聞稿:有無   報表,表名:有,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結果。

   書刊,刊名:無。

  *電子媒體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1:https://stat.epa.gov.tw/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2: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3:無。

   線上新聞稿、報表、書刊或資料庫,網址4:無。

   磁 片:有無   光碟片:有無   其 他:無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凡全國由環境保護署設置之一般自動測站監測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一)一般自動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可能發生高污染或能反映較大區域空氣品質分布狀況之地區,以自動監測設施量測空氣污染物濃度之監測站。

(二)各污染物濃度均以「有效小時值」為計算基礎,計算方式請參考網址https://www.epa.gov.tw/Page/3C227EC5D6FFE172/9008426e-0f18-4566-b7b2-12630e3c3345之編製說明。

(三)有效值判定方式: 1.有效小時值:一小時內儀器監測45分鐘以上,其各筆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2.8小時平均值:一天中連續8小時平均,每日共有17筆,不跨日計算。

計算時,監測時數不足5小時視為無效。

3.日測值:監測站之每日有效測定時數需大於等於16小時,該日平均值始為有效日測值。

4.月測值:監測站之每月有效測定日數需大於等於20天,該月平均值始為有效月測值。

5.年測值:監測站之一年有效測定時數需大於等於6000小時,該年平均值始為有效年測值。

(四)非甲烷碳氫化合物之單位為ppmC,係以甲烷為濃度計算基礎。

  *統計單位:臭氧、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以ppb為單位,細懸浮微粒及懸浮微粒以ug/m3為單位,一氧化碳以ppm為單位,非甲烷碳氧化合物以ppmC為單位。

  *統計分類:(一)縱行科目按污染物別分。

(二)橫列科目按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5日  *資料變革:1.82年以前為本署自動(含一般及交通)監測站資料,83年起為本署一般自動監測站資料。

2.自101年1月起金門、馬祖及馬公等3站調整為一般空氣品質自動測站並納入統計。

3.資料時間106年1月起,配合本署自105年12月1日起採用空氣品質指標(AQI),將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及空氣污染指標(PSI)整合為AQI,且在AQI指標中增加臭氧8小時值,更完整涵蓋已訂有空氣品質標準之項目。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含預告方式及週期):每年10月於主計總處網頁(http://win.dgbas.gov.tw/dgbas03/bs7/calendar/calendar.asp?selorg=30)預告。

  *同步發送單位(說明資料發布時同步發送之單位或可同步查得該資料之網址):環保署統計室環保統計網頁(https://www.epa.gov.tw/Page/B69F561FD13EB282)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依據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空氣品質自動測站所測定之污染物濃度,經該處及本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審核後,再由統計室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說明各項資料之相互關係及不同資料來源之相關統計差異性):懸浮微粒、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及臭氧之監測時數全年未達6,000小時測站不列入計年資料計算。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說明固定週期或預定修正之資料、定義、統計方法等及其修正原因):無七、其他事項  *備註:無。

  *列管狀態列管非列管[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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