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無罪,賠償有理?【侵害配偶權3件事】 | 鈞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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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無罪,賠償有理?【侵害配偶權3件事】. 分類:家事案件 • 民事財產案件 • 法律專欄 / 發表日期:2022/06/08. 撰文:李耿誠律師. 外遇無罪,賠償有理?【侵害配偶權3 ...   首頁 關於我 事務所介紹 專業團隊 事務所環境 合作夥伴 最新消息 一般公告 律師成就 辦案事蹟 法律專欄 律師專欄 家事案件 車禍處理 勞資案件 民事財產案件 刑事案件 其他話題 服務酬金 法律諮詢 法律顧問 撰寫法律文件等 調解及委任訟訴 聯絡方式與委託 委託流程 YouTube-阿誠談法律 首頁»家事案件,民事財產案件,法律專欄 外遇無罪賠償有理【侵害配偶權3件事】 分類:家事案件•民事財產案件•法律專欄/發表日期:2022/06/08 撰文:李耿誠律師 你還記得前年2020年5月29日嗎? 那是劃時代的一天!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的規定,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當天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你會問,這樣不就外偶無罪,對配偶真的沒有保障? 法律上有「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可以請求賠償。

侵害配偶權在定義上是指,夫妻一方違反婚姻的忠誠,破壞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

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是男女互動交往超出正常的社交行為。

不過,2022年實務上出現有否定侵害配權的見解,重重地打擊在婚外情中受害的一方,例如【深夜熱線,手牽手】案。

證據上,大家經常使用LINE互傳訊息,LINE的對話截圖,就成為法庭上常見的證據。

只是證據能不能能證明侵害配偶權,就不一定。

其他像【老公的保險受益人是小三?】案在保單上的受益人上寫「未婚妻」,並加註:感情深厚」。

結果卻是敗訴。

至於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在【大老婆反擊三小們】案中,一個小三生了孩,一個小三和她老公同居10年。

你猜會賠償多少?   外遇無罪,賠償有理?【侵害配偶權3件事】 我們寫過侵害配偶權的文章: 《律師專欄》王力宏婚變風波,你所不知道的事 【家事】外遇多年生兩女 小三竟辯「不慎」侵犯配偶權 《律師專欄》男控遭設局抓猴被判賠6萬 我們處理過侵害配權的案件: 【辦案事蹟】訴訟以外的可能-配偶權 【辦案事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外遇)   沒有配偶權存在的世界? 【深夜熱線,手牽手】 台北陳姓女子不滿丈夫與洪姓女子交往甚密,提告洪女侵害配偶權求償。

陳女提告主張,洪女於民國108年4月至6月間,經常深夜與丈夫通電話,超出一般交友範疇及界限。

洪女並於108年8月間,與丈夫在外牽手而有婚外情的情形,侵害她的配偶權,求償新台幣80萬元,並提出影片、臉書照片為證。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法官罕見認定沒有配偶權概念的存在,陳女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

台北地方法院表示,尊重法官獨立審判(相邊新聞見中央社2021/12/27報導)。

[1] 我國憲法現今重視以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 本案法官參考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中,肯認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和何人結婚」的憲法第22條結婚自由; 釋字第791號解釋及理由書中,認為性自主權為個人自主決權的一環,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的重要性,更加受到重視。

本案法官因此認為,我國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家庭的制度性保障功能,變遷至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性)自主決定。

「配偶權」隱含一方為受支配的客體 本案法官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已經闡明,刑法通姦罪的規定,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109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配偶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

既然如此,陳女以洪女侵害其「配偶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便無法律上的依據,駁回其請求。

本案法官為少數見解 我國民法的確沒有規定「配偶權」,而是實務上的判決所創設:「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2] 實務亦大多援引此類見解,作為「配偶權」或「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的基礎。

本案法官的見解較為罕見,並不是多數判決所採取的見解,可以上訴二審,嘗試爭取較佳的判決。

保險受益人寫小三,還不認定侵害配偶權? 【老公的保險受益人是小三?】 廖姓女子與周姓男子結婚25年,雙方近年離婚訴訟中,廖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陳姓女子與周男同財共居,出雙入對,是介入婚姻的小三。

周男還把3張保險的受益人,填寫陳女的名字,關係為「未婚夫妻」、「感情深厚」及被保險人之「妻」等,陳女應賠償250萬元(相關新聞見自由時報2022/05/19報導)。

保單關係寫「未婚妻」,不代表兩人同居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夫妻雖有忠誠義務,但也各自保有獨立社交往來權利。

周男於保單上的受益人填寫陳女,關係為「未婚妻」、「配偶」等,這些記載只是讓保險公司於形式上的審核。

保險公司審核保單時,客戶不必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兩人的關係,因此無法僅依上開的記載,就認陳女男與周男有同居。

受益人是應周男要求來寫 保險公司的保險員前來作證說,陳男簽名時,曾表示受益人要寫陳女,他直覺認為陳女是周男的妻子,遂於欄位上填寫「被保險人妻」。

其餘兩家保險公司人員也作證說,周男表示將陳女記載為「被保險人想要照顧之人」,但承辦人員認這樣記載將無法承保,才改記載為「未婚妻」,並加註:感情深厚。

法官指出,這此等記載都是為了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所做的保險事務,的確無法依此記載認定陳女與周男同居。

老公周男拒絕證 台中地方法院為求查證陳女是否與周男同居,通知周男出庭作證,周男卻說,他被妻子廖女控告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告訴,他拒絕證言, 不過,從上述證據判斷,都無法推認陳女與周男同居生活,且已達破壞廖女婚姻圓滿幸福的程度,法官駁回廖女的請求。

侵害配偶權敗訴,上訴二審 你會好奇,為什麼保單上這樣寫,陳女還不成立侵害配偶權?由判決內容來看,廖女主張陳女侵害配偶權的理由是她和老公同居,而證據是保單上受益人的「未婚妻」、「配偶」等記載。

廖女似乎沒有證明陳女有什麼行為,和她老公的互動超出一般男女的社交行為,只是依照周男的保單記載來推論陳女有和周男同居,但保單的記載也無法證明兩人同居。

不過,本案有上訴,後續判決有待觀察。

相反的,如果廖女對周男提告侵害配偶權的話,應該就會成立。

不過通常是:女人只會為難女人。

侵害配偶權的相當賠償,怎樣才合理? 【大老婆反擊三小們】 姜姓富商去世後,何姓妻子整理遺物,發現丈夫竟背著她和兩女搞婚外情。

其中韓女和姜男同居長達10年,姜並資助韓女取得英國名校碩士、贈送保時捷跑車、勞力士表等精品。

陳女則與富商生下一子,何妻怒告並各求償100萬元。

(相關新聞見自由時報2022/05/03報導)[3] 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 法院最後認定兩位小三成立侵害配偶權,判決韓女應賠償何婦50萬元,陳女賠償30萬元。

法院引用一則最高法法院認定精神賠償的見解: 法律上的慰藉金的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可參。

侵害配偶情節是否重大 本案法院審酌陳女、韓女均明知姜宗瑤係有配偶之人,陳女自102年起、韓女自99年起,分別與姜宗瑤存有男女朋友關係。

陳女更於107年生下一子,陳女、韓女之行為,破壞、惡化何妻與姜男的婚姻狀況,侵害何妻的配偶法益,足以對何妻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情節已達重大。

斟酌兩造的工作、收入、財產等經濟狀況 法院以何妻為大學畢業,現為公司負責人,於108年有所得150萬1,332元,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2筆及其他營利事業所得。

陳女為高中肄業,目前自己接案,收入約0元至3萬元間,於108年有所得35萬792元,名下無其他財產。

韓女為倫敦大學碩士,目前無業,108年有所得15萬1,141元,名下無其他財產。

法院綜合考量兩造的的身分、學經歷、工作狀況、財產所得、侵害的時間長短及上述諸情,認何妻請求陳女精神慰撫金部分,於30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請求韓佳珍給付精神慰撫金部分,於50萬元之範圍內為適當。

賠償金額和你的期待會有落差 這則判決的金額較高,原因是情節上比較嚴重,一位小三同居10年、長期資助生活費等等、另一位還了小孩。

你會問生了小孩才判賠30萬元,這樣未免太便宜小三們? 目前實務上,大多數判決賠償的金額不會太高,當然還是要看個案情節而定,而且通姦罪宣告違憲後,賠償金額會不會往上調整,也值得我們後續觀察 ———-[1]本案判決是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之後同一位法官於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民事判決中,仍然採取相同見解,甚至更一步說明「配偶權」不是憲法上的權利、法律上的權利,也不是法律上的利益。

[2]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

[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9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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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法律顧問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等 More.. 電話:06-2985621、2985515 / 傳真:06-2975138 / Mail:[email protected] / 地址:708台南市安平區育平六街35號鈞誠法律事務所Copyright©2022.版權所有 Gotomobile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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