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山坡地地形建造執照基地地面認定及擋土設施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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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下稱本市)建築基地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上或基地地面因高低差需設置一點五公尺以上之擋土設施者,依本規定辦理。

二、基地地面整地後之高程不得高於四週 ... 目前線上:667人,瀏覽人次:65609370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山坡地地形建造執照基地地面認定及擋土設施設置審查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下稱本市)建築基地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上或基地地面因高 低差需設置一點五公尺以上之擋土設施者,依本規定辦理。

二、基地地面整地後之高程不得高於四週現況(含道路)之最高點。

三、臨接道路第一進之擋土設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 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設置。

四、下邊坡擋土設施採共構複壁擋土牆設計者,其與坡頂建築物外緣之填 土淨寬或各進擋土牆間淨寬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前項填土淨寬除設置溝渠外,應予綠化處理。

五、擋土設施及地下室外牆車道開口寬度,依車道寬度規定設置,每一設 計基地地面以設置一處為原則。

但以設置僅供單向通行之車道者,不 在此限。

透天住宅且地下室未連通者,得於每棟設置一處車道開口,每處寬度 不得大於三點五公尺。

第一項所稱車道寬度,依單車道寬度留設者,車道開口寬度不得大於 四公尺;依雙車道寬度留設者,車道開口寬度不得大於六公尺,須留 設機車專用道者,其開口寬度不得大於一點五公尺,其參考圖例如附 圖一。

附圖一 六、地形特殊,依本規定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設置確有困難者,得提 送本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並依審 查決議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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