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報關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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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申報人 進口貨物之報關,應由納稅義務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或受委託之報關業繕具(或由電腦列印)「進口報單」(Customs Declaration: Import)遞交或傳輸海關辦理。

報關期限 一、 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報。

二、進口貨物得依據「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規定,辦理預先報關。

三、 (一)未辦理通關自動化單位及未連線者 以報單遞交海關(限在規定之受理時間內為之)收單之日期為準。

(二)連線者 依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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