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竊盜未遂(不成立)侵入住宅強盜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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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擬進入A屋行竊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0 條的竊盜未遂罪:. 1 構成要件該當性(T):主觀上,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有竊盜故意。
客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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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71149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竊盜未遂 (不成立)侵入住宅 強盜罪未遂 ?刑法總則A出國旅遊一個月,託鄰居B看管門戶。
某日,甲擬進入A屋行竊,正用萬能鑰匙試著打開A屋大門之際,B發覺有異聲,走近大聲斥喝,並擬加予逮捕。
甲一時惱怒,乃以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B的臉頰並猛力一推,不料,B後退幾步,撞及牆壁,倒地不起,經人送醫後竟成植物人。
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1地特3等-法制】
(一)甲擬進入A屋行竊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的竊盜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T):主觀上,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有竊盜故意。
客觀上,由於題示情形甲正用萬能鑰匙打開A屋大門,即遭B加予逮捕,該行為是否屬於竊盜行為的著手階段不無疑問,根據實務見解認為,竊盜必須是破壞他人穩定持有關係,並建立自己支配持有關係,此外,著手竊盜實務認為行為人須開始為"竊取"之構成要件行為,始屬著手(最高院94台上6989決),依題示甲僅打開大門,並未對A所有之物產生破壞穩定持有之危險,因此,該行為非屬竊盜行為之著手階段,此亦即學者區別預備犯與未遂犯之形式客觀說,惟若認為該行為係竊盜之預備階段,竊盜罪不罰預備犯,並陳指明。
2小結:甲不成立竊盜未遂罪。
(二)甲不成立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21條):如(一)所述,甲不成立竊盜罪及竊盜未遂罪,因此,甲主觀上雖有侵入住宅之故意、客觀上有侵入住宅行為,仍不能成立加重竊盜罪。
(三)甲以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B的臉頰並猛力一推,B撞及牆壁,倒地不起,經人送醫後竟成植物人,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第二項之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1本條構成要件乃依據刑法第277條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重傷者。
前項之罪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為普通傷害罪。
2T:多數學者認為加重結果犯之類型是"故意基本行為,加上過失加重結果",題示中,甲以傷害故意毆打B的臉頰,並推倒B,其基本行為是故意之普通傷害,B送醫後竟成植物人過失之加重結果。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有"加重結果犯必須發生加重結果、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及特殊危險關係、法律有明文加重其刑、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無直接故意,但有預見可能性",討論如下: (-12)
(1)甲之傷害行為發生加重結果:B經人送醫後竟成植物人,屬於"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甲毆打B臉頰行為與猛力一推,是B撞及牆壁,成為植物人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因此甲之毆打與推B行為與B成為植物人之結果有因果關係,且有客觀可歸責性。
(3)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特殊危險關係:甲毆打B臉頰行為不必然與B撞及牆壁成為植物人有特殊危險關係,然猛力一推B,使之撞及牆壁,倒地不起,且成為植物人之結果之間,卻存在特殊危險關係。
(4)法律有明文加重其刑:依據刑法第277條第二項規定,傷害罪之致死或致重傷,加重其刑。
(5)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並無故意:甲係以傷害故意毆打B臉頰,對於加重結果不存在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甲本意,至少題示中甲並無重傷故意,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不能認為甲有重傷故意。
(6)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以一般理性之人判斷,拳腳無眼,實施傷害行為者對於可能導致他人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非無預見可能性。
(7)綜上:構成要件該當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3R及S:欠缺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
4小結:甲成立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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