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的法律責任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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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楊姓女子與已婚的紀姓男房東偷情,但因事件曝光且紀男逐漸疏遠,楊女竟提議再「啪啪」一次後好聚好散,事後卻向紀妻臉書親友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律與廉政 生活與法律 通姦的法律責任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8-05-01 最後更新日期:108-06-13 資料點閱次數:1964   YOYO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署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通姦的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6216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楊姓女子與已婚的紀姓男房東偷情,但因事件曝光且紀男逐漸疏遠,楊女竟提議再「啪啪」一次後好聚好散,事後卻向紀妻臉書親友炫耀,「她(指紀妻)老公跟我上禮拜一去了hotel」,甚至傳訊恐嚇要「亂到」紀妻離職而被告,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通姦、加重誹謗及恐嚇危安罪,判楊女8個月徒刑。

  檢警調查,楊女從2015年開始向紀男租屋,她最遲至2017年5月已發現對方結婚,仍持續與紀男交往,後因紀男不願離婚且逐漸疏遠,楊女竟向紀妻自曝偷情一事。

紀男為了挽回婚姻,賠償妻子60萬基金債券連同利息;不過,楊女認為感情遭騙,不甘人財兩失,持續以電話、簡訊抱怨,去年2月間更提議「做最後一次」後好聚好散,約紀男到摩鐵「啪啪」。

事後,楊女不滿紀男態度冷淡,把2人對話訊息傳給紀妻的臉書親友說,「她(指紀妻)怎麼會想知道,她老公跟我上禮拜一去了hotel」、「只會玩別人感情的男人,假裝幸福恩愛的夫妻,騙完別人感情,再說自己有多愛老婆」、「讓你看看她的笑話」。

楊女甚至對紀男說,「我幫她(紀妻)通知了一半親友,明天通知另一半,她的阿姨、妹妹都知道了」,還傳訊恫稱,「你的寶貝老婆假裝離職,我就每天都打電話去她公司,亂到她離職」等被告;楊女辯稱到摩鐵只有吵架沒有「啪啪」,傳訊給紀男只是發洩情緒,無恐嚇犯意。

法官審理認為,楊女相姦在先,經紀妻宥恕後仍不知反省,持續以簡訊、臉書訊息騷擾,波及無辜親友,應受相當程度處罰;本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三、Q&A (一)通姦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2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如果是被害人的好朋友看不下去,要幫被害人對其配偶提告,可以嗎?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 刑法第239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因此只有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

  (三)如果配偶原諒的話,還能提告嗎? 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四)配偶提告後又不想告了,但是只想對自己的配偶撤回告訴,可以嗎?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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