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網路戰神你口袋夠深嗎?國罵、貶低、詛咒都能構成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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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條文提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觸犯此罪名的核心行為是「侮辱」。

「侮辱」可以是動作,也可以是言論。

依據目前 ... 集團資訊關於我們集團介紹我們的團隊旗下媒體關鍵評論網everylittled.INSIDE運動視界Cool3c電影神搜未來大人物歐搜哇旗下節目多元服務Ad2Taketla拿票趣關鍵議題研究中心Cr.EDShareParty達思智能科技與我們合作內容行銷與廣告業務異業合作原創內容暨內容媒體業者合作加入我們新聞中心日本版新上線EnglishEdition簡體/正體2017/03/20,社會PhotoCredit:鄉民來圖戰 極憲焦點極憲焦點是由律師、研究生、記者、教育人員、工程師所組成的團隊。

「極憲」意指將憲法保障人權之價值落實至最大化;「焦點」則是,代表聚焦大眾關心之議題,深入淺出地與憲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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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支持文:林煜騰三字經、五字經,或單純一聲響徹雲霄的國罵「幹」,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

此種言論,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只是單純的想要貶低、惹怒對方,或使得對方難堪。

在發言者的心裡或許感到一陣痛快,但聽者往往會感到不自在,甚至覺得被冒犯。

在臺灣人從小到大的家庭或學校教育中,時常會被教導「不要說髒話」或「不要亂罵人」。

但除了道德上的非難,是否在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言論規範懲罰這種言論?我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正是要處理此問題。

一、「侮辱」是啥鬼?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條文提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觸犯此罪名的核心行為是「侮辱」。

「侮辱」可以是動作,也可以是言論。

依據目前法院多數見解,不管是以語言、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行為),只要是為了使他人難堪(主觀),使得被害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會遭受到不利的評價,並在精神或心理上受到影響感到痛苦或不堪(客觀結果),就會構成「侮辱」。

舉例而言,如果今天一個人為了讓他的朋友難堪,在大庭廣眾之下,向其潑糞、潑水、丟雞蛋、灑冥紙、打耳光。

此種情形,就是行為人用「動作」的方式,向他人表示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

而被潑糞的人,在大庭廣眾之下,被突如其來的穢物,弄得全身腥臭,無處可躲,並接受到眾人的關注、姍笑而感到一陣尷尬。

此種情況行為人當然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而在網際網路上,最常見的侮辱行為,就是透過「文字」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

也就用俗稱的「髒話」、「粗話」、三字經、五字經,等沒有意義卻會讓他人感受到難堪的言論,責罵他人。

當然,公然侮辱不論是動作或是言語,都要針對「特定人」,或可以被連結到特定人,才會構成。

假設,有網友在Facebook單單貼出個「幹」,但沒有指涉任何人;或是對著山谷罵髒話,自然不會有侮辱的問題。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侮辱」是指以未涉及具體事實、論證的抽象謾罵的情緒性言論,損害他人名譽的情形;至於,若有針對具體事實對進行指責或發表意見,就屬與「誹謗」罪要處理的問題(此會另闢專文討論)。

如果發言時,同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並存在「抽象謾罵」的文字時,就有可能同時成立兩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二、哪種言論類型構成「侮辱」?依據統計,從民國89年到98年間,因為網路言論而進入地方法院的「公然侮辱」案件,民、刑事共計約有363件。

當然,這並未包含和解的案件在內。

若加計和解(私下和解、檢察官或法官促成和解)、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因為網路上的公然侮辱言論,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一定是遠超過這個數字的(註1)。

至於哪些言論會構成公然侮辱?法院一般都會認為要依「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2241號刑事判決)來判斷。

雖然這個標準很抽象,但透過實際觀察法院的判決,還是可是歸納出幾種常見的類型,本文將此粗分為:「國罵類」、「貶低人格類」、「詛咒類」。

不過,絕大部份的時候,網友發表的言論,其實是很難判斷文字是否構成侮辱的「模稜兩可類」。

(一)國罵類首先,最常見的侮辱言論當然就是「國罵類」。

若網友在網路上以「幹X娘」、「雞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自字53號刑事判決)、「靠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63號刑事判決)辱罵特定人,法院通常會直接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

而國罵不限於國語或經典款(如幹、幹X娘)。

就算是用非國語,如:粵語「屌你老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自第646號刑事判決),或是換字「GY,駛你娘」(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趕羚羊勒,你就那麼沒肩膀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等方式辱罵,法院依全文脈絡或當下情境判斷,都會傾向認定為公然侮辱。

(二)貶低人格類除此之外,「貶低人格類」的言論也十分常見。

此種言論,並非很明確的「國罵」,但從言論的內容中,卻可以很明顯的感受到,是在貶抑他人的人格或品格。

如直接為他人扣上一個有貶低他人格尊嚴的詞彙,像「你是垃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49號刑事判決)、「你是豬」(臺灣彰化地院102年度簡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你是神經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妳是賤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105號刑事判決)。

含蓄一點,像在太陽花學院期間,段宜康指涉蔡正元是「不要臉的髒東西」,被蔡正元提出告訴,法院就認為此言論構成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

PhotoCredit:蔡正元或者,複雜一點,有網友因為得知告訴人虐狗,而在網路上發言表示:「幹X娘智障低能下賤超級霹靂啪啦屁眼有三顆、屁股只有半邊,小雞雞只剩兩毫米的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120號刑事判決),已經明顯得會貶低他人的人格,造成他人的難堪,自然會構成公然侮辱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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