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網路戰神你口袋夠深嗎?國罵、貶低、詛咒都能構成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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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條文提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觸犯此罪名的核心行為是「侮辱」。
「侮辱」可以是動作,也可以是言論。
依據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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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憲焦點極憲焦點是由律師、研究生、記者、教育人員、工程師所組成的團隊。
「極憲」意指將憲法保障人權之價值落實至最大化;「焦點」則是,代表聚焦大眾關心之議題,深入淺出地與憲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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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支持文:林煜騰三字經、五字經,或單純一聲響徹雲霄的國罵「幹」,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
此種言論,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只是單純的想要貶低、惹怒對方,或使得對方難堪。
在發言者的心裡或許感到一陣痛快,但聽者往往會感到不自在,甚至覺得被冒犯。
在臺灣人從小到大的家庭或學校教育中,時常會被教導「不要說髒話」或「不要亂罵人」。
但除了道德上的非難,是否在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言論規範懲罰這種言論?我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正是要處理此問題。
一、「侮辱」是啥鬼?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條文提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觸犯此罪名的核心行為是「侮辱」。
「侮辱」可以是動作,也可以是言論。
依據目前法院多數見解,不管是以語言、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行為),只要是為了使他人難堪(主觀),使得被害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會遭受到不利的評價,並在精神或心理上受到影響感到痛苦或不堪(客觀結果),就會構成「侮辱」。
舉例而言,如果今天一個人為了讓他的朋友難堪,在大庭廣眾之下,向其潑糞、潑水、丟雞蛋、灑冥紙、打耳光。
此種情形,就是行為人用「動作」的方式,向他人表示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
而被潑糞的人,在大庭廣眾之下,被突如其來的穢物,弄得全身腥臭,無處可躲,並接受到眾人的關注、姍笑而感到一陣尷尬。
此種情況行為人當然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而在網際網路上,最常見的侮辱行為,就是透過「文字」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
也就用俗稱的「髒話」、「粗話」、三字經、五字經,等沒有意義卻會讓他人感受到難堪的言論,責罵他人。
當然,公然侮辱不論是動作或是言語,都要針對「特定人」,或可以被連結到特定人,才會構成。
假設,有網友在Facebook單單貼出個「幹」,但沒有指涉任何人;或是對著山谷罵髒話,自然不會有侮辱的問題。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侮辱」是指以未涉及具體事實、論證的抽象謾罵的情緒性言論,損害他人名譽的情形;至於,若有針對具體事實對進行指責或發表意見,就屬與「誹謗」罪要處理的問題(此會另闢專文討論)。
如果發言時,同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並存在「抽象謾罵」的文字時,就有可能同時成立兩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二、哪種言論類型構成「侮辱」?依據統計,從民國89年到98年間,因為網路言論而進入地方法院的「公然侮辱」案件,民、刑事共計約有363件。
當然,這並未包含和解的案件在內。
若加計和解(私下和解、檢察官或法官促成和解)、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因為網路上的公然侮辱言論,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一定是遠超過這個數字的(註1)。
至於哪些言論會構成公然侮辱?法院一般都會認為要依「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2241號刑事判決)來判斷。
雖然這個標準很抽象,但透過實際觀察法院的判決,還是可是歸納出幾種常見的類型,本文將此粗分為:「國罵類」、「貶低人格類」、「詛咒類」。
不過,絕大部份的時候,網友發表的言論,其實是很難判斷文字是否構成侮辱的「模稜兩可類」。
(一)國罵類首先,最常見的侮辱言論當然就是「國罵類」。
若網友在網路上以「幹X娘」、「雞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自字53號刑事判決)、「靠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63號刑事判決)辱罵特定人,法院通常會直接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
而國罵不限於國語或經典款(如幹、幹X娘)。
就算是用非國語,如:粵語「屌你老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自第646號刑事判決),或是換字「GY,駛你娘」(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趕羚羊勒,你就那麼沒肩膀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等方式辱罵,法院依全文脈絡或當下情境判斷,都會傾向認定為公然侮辱。
(二)貶低人格類除此之外,「貶低人格類」的言論也十分常見。
此種言論,並非很明確的「國罵」,但從言論的內容中,卻可以很明顯的感受到,是在貶抑他人的人格或品格。
如直接為他人扣上一個有貶低他人格尊嚴的詞彙,像「你是垃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49號刑事判決)、「你是豬」(臺灣彰化地院102年度簡字第1339號刑事判決)、「你是神經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刑事判決)、「妳是賤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105號刑事判決)。
含蓄一點,像在太陽花學院期間,段宜康指涉蔡正元是「不要臉的髒東西」,被蔡正元提出告訴,法院就認為此言論構成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241號刑事判決)。
PhotoCredit:蔡正元或者,複雜一點,有網友因為得知告訴人虐狗,而在網路上發言表示:「幹X娘智障低能下賤超級霹靂啪啦屁眼有三顆、屁股只有半邊,小雞雞只剩兩毫米的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120號刑事判決),已經明顯得會貶低他人的人格,造成他人的難堪,自然會構成公然侮辱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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