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日期間計算疑問 - 宇法知識工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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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書中例題D:甲向乙購買中古車,約定 ... |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於我們 好評推薦 函授介紹 線上試聽 線上訂購 最新進度 國家考試 討 論 區 常見問題 學員服務 [回討論區]   [我要回覆] 討論主題 民法期日期間計算疑問 發表人 函授學員   發表日期 2008/2/23下午06:10:53 發表內容 李老師:    不好意思,問一個很基礎的問題,因為函授課程無講解其日期間之計算 所以又重新看了一下王澤鑑老師民法總則關於期日期間計算的案例 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書中例子A: 2000年12月26日訂立買賣契約,約定10日內交貨,始日不計入,故至2001年1月5日期滿.....可以理解 書中注釋例子B: 甲於民國64年9月5日簽發支票,票據法第135條規定,支票發行滿一年時,付款人得不付款,依民法120條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入,因此自96年9月6日起算至65年9月5日最後終止時,為期間之終止.....可以理解 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書中例子C: 甲出賣某物予乙,約定自3月1日起算3日內得解除契約時,於3月3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學生疑問: 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日,為何不是3月4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還是因為此例題多了&quot自...起算&quot,因此3月1日亦計入?? 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書中例題D:甲向乙購買中古車,約定自10月23日起算2個月交車,因此已12月22日為末日。

學生疑問: 第121條第2項規定「&quot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quot,......」,是什麼意思???? (因為D例子,感覺是以&quot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quot,依第121條第2項反面解釋,似無須以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末日) 那為何注釋例子B,為何無須以65年9月5日之前1日(即65年9月4日)為期間之終止??? 請老師解釋一下,非常感謝。

(實在是不懂,令人困擾ㄚ) 回覆 bobe 在2008/2/23下午09:22:08的回覆: (一) 學生疑問: 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日,為何不是3月4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還是因為此例題多了&quot自...起算&quot,因此3月1日亦計入?? ========================================= 沒錯,因為所謂始日不算入係指沒有明訂(契約或法律)&quot起算日&quot 之情形,比方說票據法第23條即明定自&quot發票日&quot起算 故應將始日算入! (二) 第121條第2項規定「&quot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quot,......」,是什麼意思???? (因為D例子,感覺是以&quot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quot,依第121條第2項反面解釋,似無須以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1日,為期間之末日) =========================================== 所謂&quot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quot是指非於&quot星期一&quot &quot每月一號&quot,&quot每年一月一號&quot起算之情形 所以   D的例子應該符合第121條第二項本文的規定 這個部分我不太確定,請老師再說明一下 (三) 那為何注釋例子B,為何無須以65年9月5日之前1日(即65年9月4日)為期間之終止??? ============================================= 因為&quot始日&quot(9月5日)不算入阿!所以與起算日(9月6日) 相當日之前一日的確是9月5日沒錯 回覆 函授學員 在2008/2/26下午01:29:12的回覆: 所謂&quot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quot是指非於&quot星期一&quot &quot每月一號&quot,&quot每年一月一號&quot起算之情形 ================================================== 那為何例題B也符合上述大大所稱之情況,為何無需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其期間之末日??? 回覆 李俊德 在2008/2/26下午02:07:17的回覆: 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書中例子C: 甲出賣某物予乙,約定自3月1日起算3日內得解除契約時,於3月3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學生疑問: 第120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日,為何不是3月4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還是因為此例題多了&quot自...起算&quot,因此3月1日亦計入?? --------------------------------------------------------------------------------- 沒錯,這個例子在解釋何時為3日期間之末日 回覆 李俊德 在2008/2/26下午02:17:45的回覆: 第121條第2項規定,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書中例題D:甲向乙購買中古車,約定自10月23日起算2個月交車,因此已12月22日為末日。

學生疑問: 第121條第2項規定「&quot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quot,......」,是什麼意思???? --------------------------------------------------------------------------------- 你先要知道 星期之始日:星期天 月之始日:1號 年之始日:1月1號 如果約定一個星期,一個月或一年 從星期天(一個星期),當月1號(一個月),當年1月1號(一年):適用121條第1項 所以是星期六,當月末日,當年12月31日為期間末日。

從星期三(一個星期),當月3號(一個月),當年10月23號(一年):適用121條第2項 所以是星期二,下個月2號,下一年10月22日為期間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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