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7-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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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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