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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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 ... 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規定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0/07/0816:39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109年03月02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63年10月30日  第十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四節 管理第264條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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