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對沖之鳥礁的爭議- 何偉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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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對沖之鳥礁的爭議(摘錄上海師大碩士論文《沖之鳥礁問題研究》作者:許 ... 中國一直都反對日本關於沖之島礁是“島”的說法,因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 ... Contents... udn網路城邦 何偉的部落格 (到舊版) 拼經濟救台灣 文章訪客簿 中日對沖之鳥礁的爭議 2016/05/0716:42 瀏覽537 迴響0 推薦11 引用0 中日對沖之鳥礁的爭議(摘錄上海師大碩士論文《沖之鳥礁問題研究》作者:許瑤 一、前言   中日關於沖之鳥礁的爭議主要圍繞著它是“礁”還是“島”的屬性之爭,其本質關乎到它能否擁有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延伸,更深層地看,對沖之鳥礁屬性的認定結論,對海洋公共利益和中國的海洋安全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要明確爭議如何產生甚至如何解決,首先需要清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關於“島”、“礁”的界定以及它們所能夠享有的權利。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於1973年12月在美國紐約召開,由於會議包含有爭議的話題更關係到各國的海洋利益,因此受到世界各國矚目。

該會議有167個國家的代表團參加,會議圍繞著領海、毗連區、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國際海底、公海、群島制度、島嶼制度、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科學研究以及發生爭端的解決方法等一系列有關海洋的法律制度展開討論,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沿海國家與內陸國家,資源輸出國家與資源消費國家在會議上都想得到有利於自身國家發展的海洋權益。

   整個會議從1973年持續到1982年,直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成,用了9年時間,先後召開了11期16次會議,1994年11月16日,公約正式生效。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包括1個序言、17部分共320條,9個附件,可以說該公約是迄今為止關於國際海洋權利方面最全面、最完整的海洋法典。

  二、《公約》中關於島嶼權益的規定   《公約》於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的蒙特哥灣召開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後會議上通過,1994年生效,已獲150多個國家批准。

其中規定一國島嶼享有與大陸相同的權利,擁有自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裡的領海及不超過24海裡的毗連區,可對距其海岸線200海裡(約370公里)的海域擁有經濟專屬權,同時擁有大陸架延伸的權利。

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是陸地的自然延伸,屬於大陸外邊緣海底區域的陸地和海床,假若以設置領海範圍的界限為基線測量到大陸的外邊緣寬度不到200海裡,則擴展到200海裡的區域。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妥善地照顧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管理建立了一種法律秩序,為國際交通往來提供了便利,促進了海洋資源公平有效的利用,為海洋生物資源合理養護及其研究、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同時,《公約》有助於實現公正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這種秩序將顧及到全人類的利益和需要,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論其為沿海國家或是內陸國家。

(一)中國立場:沖之鳥礁是礁石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中島嶼制度的規定: 1、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3、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根據以上的條文規定,中國有充分的理由認為沖之鳥礁不是“島嶼”,擁有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延伸是不合國際法規定的。

近年來,無論是中國的官方立場還是眾多學者研究,從來都認為沖之鳥礁是礁石,不能夠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延伸。

   2005年3月11日,《人民日報》有關日本確定了在沖之鳥礁設立燈塔方針的報導發文指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规定,島嶼應是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在漲潮時,僅僅只露出水面不到1米的小小“礁岩”,根本不能共人類居住使用。

自此以後,中國一致強調沖之鳥礁的礁石屬性,中國外交部於2010年1月19日重申了中國政府的觀點,表示日本的做法是與國際法規定相違背的,同時侵犯了其他國家的利益,在日本第174屆國會上,日本政府審議了一項新的法案,該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希望能夠使沖之鳥礁和“南鳥島”得到有效的保護,從而維護日本合法的海洋權益。

  中國方面一直表示,沖之鳥礁的法律屬性不會因為日本的人工行為而發生改變,按照相關規定,它不能擁有超過其自身應有地位的權益。

此外,中國學者也從各方面研究認為沖之鳥礁是礁石,不能享有島嶼同樣的權利。

首先,《公約》中將島嶼定義為“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其中有幾個限定條件,“四面環水”、“高潮時高於水面”、“自然形成”、“陸地區域”,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以上條件才能稱之為“島嶼”。

通過以上界定,逐一考察沖之鳥礁是否能稱之為“沖之鳥島”。

據前所述,沖之鳥礁是四面環水的環形礁,且在漲潮時有2塊礁岩露出水面,滿足前兩個條件,但是關於“自然形成”和“陸地區域”的限定還存在一些爭議。

沖之鳥礁的主體礁岩為自然形成,中方描述為漲潮前有5塊礁岩,漲潮後只有2塊礁岩露於水面,且露出水面面積分別為1.6平方米、6.4平方米。

其後,由於害怕礁石被海水侵蝕或完全沉降於海底,日本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對其進行保護和加固,建造人工設施、打造人造礁石等。

如果日本不採取相應的措施,按照自然的侵蝕和沈降速度,沖之鳥礁早已消失於太平洋海域。

即使它現仍然存在,但實際上已有太多的人工痕跡,致使沖之鳥礁作為“自然形成”並不能夠令人完全信服,它倒更像一個人工礁岩​​。

   在實際問題中,由於對“陸地區域”的不同理解容易產生對“島嶼”的不同理解,在這裡“區域”的概念是關鍵,首先要確定“區域”的通常意義。

“區域”通常有兩個含義:一是土地的界劃,如地區;二是界限、範圍。

在漲潮時,沖之鳥礁只有兩塊岩礁露出海面,只是海洋中兩個微小的點,並不能被看作“區域”。

有學者認為“岩礁”與島嶼截然不同,一片連續的陸地區域才能夠稱之為“島嶼”,而成為陸地應該是成片的形成區域的土地,其上最少也應提供土壤、植物和川流等可供人類生存的環境和條件,但是“礁岩”上並不存在這些東西,“礁岩”不具有“島嶼”的屬性。

“島嶼”應該是有很大成片面積的,但是沖之鳥礁幾乎沒有面積,在漲潮時只能露出一點點,稱不上有面積區域。

  (二)沖之鳥礁的屬性到底是什麼   《公約》121條第3款中,對“岩礁”進行了界定,即“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

這裡又出現兩個概念“人類居住”和“經濟生活”,具體需要哪些要件才能成為滿足“人類居住”和“經濟生活”的環境?國際法的專家學者經研究討論認為,礁岩和島嶼是有明顯區別的,它們的屬性是不相同的。

他們指出,人類能夠長久地在其上居住​​生活的條件要遠遠高於臨時性逗留的要求,而且高於僅僅有人長期存在於島上,而生活資料來源於外界,不只包括例如間歇性進行科學考察或氣象研究、在礁岩上大帳篷臨時逗留、特殊人員季節性暫時居住等,更重要的是要擁有與其他陸地一樣的生存條件和生活設施,例如醫療衛生機構、文化機構、娛樂休閒場所等如果需要人類能夠不靠外界支援,靠自身維持經濟生活,不需要完全地自給自足,至少也要提供人類生存、生活的必要的物質基礎,類似生產、生活資源等,能夠使人類滿足基本的生活需要。

但像沖之鳥礁這樣的礁岩,其上沒有任何資源可言,既沒有淡水,也沒有土壤,人類在其上不可能長久生存。

    馬英九曾在《從新海洋法論釣魚台列島與東海劃界問題》一書中指出,條約中第3款的主要用以區別“島嶼”和“礁岩”,是對第2款的補充說明和限制。

因此,對於第3款的解釋必須從嚴,以免使這項限制失去意義。

”因此,根據馬英九在書中所說,對第3款有如下理解:首先,人類能夠在其上長期居住,而不是短時間逗留或是季節性暫停,目前沖之鳥礁上還沒有人類長期居住。

其次,即使人類能夠在上面生活,也需要有充足的資源,這種資源應該是源於礁石本事,不應該將外界供給的資源包含在內。

沖之鳥礁上寸草不生,還需要依靠培植人工珊瑚。

再次,礁岩的資源開發應符合一定原則,應與周邊的經濟環境相匹配。

  (三)“島”、“礁”的界定應該從嚴解釋    馬英九曾在《從新海洋法論釣魚台列島與東海劃界問題》一書中指出,條約第3款主要用以區別“島嶼”和“礁岩”,是對第2款的補充說明和限制。

因此,對於第3款的解釋必須從嚴,以免使這項限制失去意義。

”因此,筆者根據馬英九在書中所說,對第3款有如下理解:首先,人類能夠在其上長期居住,而不是短時間逗留或是季節性暫停,目前沖之鳥礁上還沒有人類長期居住。

其次,即使人類能夠在上面生活,也需要有充足的資源,這種資源應該是源於礁石本事,不應該將外界供給的資源包含在內。

沖之鳥礁上寸草不生,還需要依靠培植人工珊瑚。

再次,礁岩的資源開發應符合一定原則,應與週邊的經濟環境相匹配,開發要適宜;沖之鳥礁周圍環境空曠,經濟環境簡單,日本卻花費巨資對其進行維護,顯然是不正常的行為。

因此,根據《公約》規定和眾多專家學者的論證,沖之鳥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此外,國際社會協議和條約首先以英文為主,通過查閱《公約》第121條的英文原文,也會發現締約國將“島”和“礁”區別對待。

原文如下: 1.Anislandisanaturallyformedareaofland,surroundedbywater,whichisabove waterathightide.  2.Exceptasprovidedforinparagraph3,theterritorialsea,thecontiguouszone,theexclusiveeconomiczoneandthecontinentalshelfofanislandaredetermined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ofthisConventionapplicabletootherlandterritory. 3.Rockswhichcannotsustainhumanhabitationoreconomiclifeoftheirownshallhavenoexclusiveeconomiczoneorcontinentalshelf.   (四)日方立場    與中國看法相反,日本始終認為沖之鳥礁是島嶼,將其命名為“沖之鳥島”,並且從寬理解《公約》121條第1款,認為沖之鳥礁滿足“島嶼”的條件,應被看作“島嶼”,那麼第3款對“岩礁”的約定就不適用於沖之鳥礁,以此推演出沖之鳥礁享有與“島嶼”同樣的權利。

1999年4月16日,日本代表曾在日本眾議院會議上討論沖之鳥礁是島還是礁的問題。

他們認為,從《公約》內容來看,沖之鳥礁滿足成為島嶼的條件,從這一點出發,沖之鳥礁是島嶼屬性,而不是礁岩。

另外,他們還認為《公約》中121條的第3款是對礁岩權益的限定,並不針對“沖之鳥礁“,跟它也沒有沒有任何關係;況且,《公約》中只對島嶼有限定,對礁岩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並不能構成沖之鳥礁不能與島嶼一樣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的根本依據,反對是站不住腳的。

   由此看出,日本用有利自己主張的角度來解釋《公約》,本末倒置得出相反結論,明顯違背了訂立兩個條款的意圖,日本這樣曲解法規,是對其他國家利益的侵害,違反了公平的原則。

為了保護沖之鳥礁並將其打造成“島嶼”,日本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據記載,1933年日本海軍實施絕對保密調查,計劃在沖之鳥礁上設立燈塔和氣象站空氣監測站。

由於當時處於一個緊張的國際局勢中,要建立公開軍事設施比較困難,由農業和林業的通訊及科技五軍海軍部協商,表面上是教育部中央氣象台,興建燈塔和氣象站是一種公共文化設施,但實質上採用的通信燈塔站部和海軍合作的方式。

  三、日本的投資與漁業資源搶奪    20世紀70年代中後期,因為國際環境的顯著變化改變了海洋觀念,沖之鳥礁被置於聚光燈下。

進入這一時期,世界各國開始關注200海裡範圍內的“專屬經濟區”。

日本在1977年,根據“領海法”(即所謂200海裡專屬捕魚區法)頒布了“漁業水域法暫行辦法”,與該運動相呼應。

1982年,在由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國際海事法舉辦的會議制定新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基礎上獲得通過。

關於200海裡專屬經濟區的法規一直致力於在該條約的許多條款,因此,任何一個小島嶼,如沖之鳥礁都可以獲得周圍200海裡經濟區。

在此背景下,1987年9月,日本調查結果顯示,沖之鳥礁正在滅絕的邊緣。

在這種情況下,日本政府掀起了保護沖之鳥礁的高潮。

事實上,許多侵蝕一直沿襲至今,直到1982年,岩石只剩4塊,如不加以保護,1987年以後沖之鳥礁逐漸消失,會成為一個事實。

   日本已意識到了沖之鳥礁的重要性,開始了對它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1987年,日本率先成立了“沖之鳥應急對策特別研討會”,為了防止沖之鳥礁被風化和潮水腐蝕而淹沒,開始在其四周建造防堤設施,且設置了氣象觀測裝置。

日本花了兩年時間,耗費285億日元,對東露岩和北露岩進行維護,在其周圍安放防護網,澆築水泥,以防止海水的侵蝕,保護在高潮時僅剩的兩塊礁岩。

1988年、1989年,完成了投資1.1億日元用於礁岩保護措施。

此外,1988年3月, 日本海洋科學和技術中心投資4000萬日元建立固定觀察點。

1988年,日本大學堀健司教授,提出可以構造一個海上基地,並在未來發展更多的大型休閒基地,以及機場,酒店和國際會議中心的構想。

1999年,日本政府事務委員會成員大島正太郎(當時)在回應有關沖之鳥礁問題時說道:“首先,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關島嶼的定義,'自然形成的陸地,三面環水,漲潮時露出水面','沖之鳥島'是島嶼,不是'礁岩',我們已經確定其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1999年6月,日本政府花費8億日元為東露岩“穿”上“欽合金防護網”,用以保護其不被侵蝕。

      日本對此礁是“精心打造”。

據報導,日本政府投資700多萬美元用;來在此礁人工養殖珊瑚,據此宣示主權,為其開發周邊豐富的海洋資源提供方便。

依據日本科學家製定的計劃,預計在該礁將成功培育5萬多棵鹿角珊瑚。

日本此種舉措,意在從事實上將沖之鳥礁變成一個“島嶼”,用既成的事實來宣示其應有的權益,試圖使國際社會接受其法律地位,為日後爭取周邊海域的控制製造有利條件,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認同。

日本的動作不止一項,除了種珊瑚,還在該礁的周圍佈置了消波站台、燈塔,建造了混凝土牆,甚至還籌劃在礁上建發電廠,利用海洋溫差發電。

2004年12月13日,日本政府正式決定,在2005年的預算中列出人高達130億日元的調查費,用於對沖之鳥礁周邊海域的勘探和試驗性開採。

此前,日本經濟產業省資源能源廳提出預算為100億日元,日本政府在最後 時刻又追加了30億日元,大大超過2004年度38億日元的相關費用。

同時,日本建造8000噸級的調查船,能夠對海底地質​​結構進行三維立體勘測,可進行大範圍的海洋調查。

從2005年3月開始,日本為了實施救礁計劃又採取了一系列行動。

主要包括設置郵政編碼及電話區號,耗資1000萬日元設置門牌號,將122人的戶籍落於此,同時架燈塔、建氣象站,派人長期駐守。

此外,2005年5月20日,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上礁“視察”,聲稱該礁石是“島嶼”,等於是官方承認了沖之鳥礁島嶼的地位。

隨後,由日本國土交通省在礁上安裝地址標牌,上寫“東京都小笠原村沖之鳥島一番地”、“日本國最南端的島”、“沖之鳥島由國土交通省管理”等字樣。

  四、法理爭論    事實上,除了對該礁實體上的改造,日本也力圖通過立法,確立沖之鳥礁作為“島嶼”的合法地位。

日本方面於2008年11月12日,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申請200海里外大陸架的資料,其範圍包括廣大的海域,沖之鳥礁周圍海域也在申請之列。

如果該申請通過,日本將進一步獲得521萬平方米可行使相關權力的海域,其面積是日本國土總面積的13.8倍。

這其中也包括日本視沖之鳥礁為“島嶼”,以此為基點向“委員會”提出大陸架延伸申請,獲得區域內資源的獨占權。

針對日本的這一申請,中國外交部根據《公約》的解釋,認為沖之鳥礁無權獲得大陸架,並提出了反對意見。

中國方面堅持原則,並且曾經明確表示會堅持自己一貫的立場,並且嚴格遵守《公約》的有關規定。

中方的意見認為,人類不適合也不適於在冲之鳥礁居住,它不能夠像“嶼”一樣,日本的立場也是毫無根據的。

也有相關國家保持著同樣的質疑,例如韓國。

日本以不能維持人類居住和自身經濟生活的礁岩為基點,提出大陸架延伸,不符合《公約》的有關規定,並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委員會不應受理日本的申請。

除此之外,日本還加強在該礁岩上的行動,據日本新聞網2009年11月7日報導:日本政府於6日決定,將於2010年實施在沖之鳥礁上建設港灣和自衛隊基地的計劃,有分析人士評論其帶有明顯遏制中國的傾向。

   在立法方面,2010年2月9日,日本內閣會議通過了有關的新法案。

法案規定,由日本中央政府指定作為基點的“特定離島”,直接負責建設和管理港灣設施。

法案以日本最南端的東京都沖之鳥島(中國稱沖之鳥礁)和最東端的南鳥島為專屬經濟區的基點。

①2010年5月18日,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通過了《低潮線保全和基地設施整備法案》。

這一法案要求保護沖之鳥礁和“南鳥島”,試圖以此為基點,擴大日本海洋權益,促進日本海底資源的開發,維護專屬經濟區的利益。

同時,日本參議院也於2010年5月26日通過了該法案。

2011年1月6日,日本政府就高調宣布將從2011年度開始把"沖之鳥島"建成海洋資源調查基地。

據2011年5月28日出版的《環球時報》報導,日本綜合海洋政策本部27日召開會議,決定在中日兩國爭議的沖之鳥礁西側建設碼頭和連接周邊的道路,年內開始施工。

《產經新聞》27日分析稱,此舉是為牽制“堅稱沖之鳥不是島嶼而是礁”的中國。

中國一直都反對日本關於沖之島礁是“島”的說法,因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島嶼首先應是在漲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其二要維持人類生存,還要能夠適合於人類居住。

中國外交部在2011年初明確表示,日本以沖之鳥礁為基點,主張大面積管轄海域的做法,不符合國際海洋法,也嚴重損害了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建造人工設施也不能改變它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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