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或郵寄小量醫療用口罩入境之問題研析 -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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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客回國時攜帶口罩入境,該口罩屬非醫療使用,無數量限制,也不須另向海關申報,但攜帶行李之總值完稅價格 ... 國人自國外購買之口罩可以郵包或快遞寄回台灣嗎?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攜帶或郵寄小量醫療用口罩入境之問題研析 一、題目:攜帶或郵寄小量醫療用口罩入境之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海關緝私條例、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導,食藥署官員表示,「根據藥事法規定,醫療用口罩不論製造、輸入前都需事先申請許可,即便是透過旅客帶上飛機也屬於輸入的一種,若旅客不具藥商身分,依照法規,不論帶多、帶少都需申請專案進口,由食藥署審查進口數量及用途,需要花時間審查,非即到即辦。

」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年01月23日經貿字第10908000000號公告「自109年1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止CCC6307.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0-4『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2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11』,並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簡稱醫療用口罩)。

」 (三)財政部關務署網站「武漢肺炎海關規定專區」,對於旅客回國時攜帶或郵寄小量醫療用口罩入境問題之宣導說明如下: 1.旅客回國時可以攜帶口罩入境嗎?有數量限制嗎?需要申報嗎? (1)旅客回國時攜帶口罩入境,該口罩屬非醫療使用,無數量限制,也不須另向海關申報,但攜帶行李之總值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規定課稅。

(2)旅客回國時攜帶口罩入境,該口罩屬醫療使用,自109年2月6日至109年4月20日期間,可免輸入許可攜帶入境之數量為1,000片,如有超過1000片者,應經紅線檯查驗通關,並填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交給海關人員,但攜帶行李之總值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海關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2條規定課稅。

2.國人自國外購買之口罩可以郵包或快遞寄回台灣嗎?需要申請輸入許可嗎? (1)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口罩,如該口罩非屬醫療使用者,無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許可,可以郵包或快遞方式進口。

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口罩)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2)國人以郵寄或快遞方式進口口罩,如該口罩屬醫療使用者,自109年2月6日至109年4月20日期間,可免輸入許可寄送之數量為1,000片,如有超過1,000片者,應填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並送交海關,始得進口。

另進口郵包或快遞物品(含口罩)之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海關依法課徵稅費。

(四)財政部關務署公告管制旅客隨身攜帶口罩出境無須向海關填送出口報單之合理自用數量,以每人最多5盒為限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9條、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6條、經濟部109年1月23日經貿字第10908000000號公告之規定,財政部關務署於109年1月30日台關業字第1091001987號公告:「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嚴峻趨勢,為確保國內口罩供應所需,以保障國人健康,公告自109年1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止,旅客隨身攜帶口罩出境無須向海關填送出口報單之合理自用數量,以每人最多5盒(每盒50片)為限。

」惟迄無相關口罩管制進口規定之公告。

四、建議事項 對於旅客回國時攜帶或郵寄小量醫療用口罩入境問題,建議如下: (一)應強化救災防疫零遲延之政府行政效率 經查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一、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三、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另參照財政部關務署網站「武漢肺炎海關規定專區」相關說明及關務署署長彭英偉對媒體之說法,值此防疫之非常時期,國人口罩需求量非常之大,主管機關既未將醫療用口罩公告為管制進口之物品,為達到救災防疫零遲延之政府行政效率,並杜官員說法或作法不一造成之民眾疑慮。

建議民眾依家人或親友自用需要,於回國時攜帶或郵寄一定數量醫療用口罩入境,若已於入關申報書或發遞單載明物品名稱、數額或價值等資訊,即視同為報關申報。

若未載明前揭內容或逾限量者,允為切結或提供擔保先行提貨後再補辦相關手續。

(二)相關規定之具體內容宜以公告為之 為符法制,對於相關規定之具體內容,主管機關宜以公告為之,而非僅於網站上以宣導方式為之。

填表人:謝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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