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論南海島礁爭議:以南海仲裁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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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英文), The Controversy over Artificial Islands in South Chin Sea from ... 「南海」(South Sea)近年來成為國際間關注的焦點,特別是該海域中的島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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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爭議,除涉及領土主權的歸屬、海域之劃分,更牽涉到海洋資源分配等問題。

二戰結束日本戰敗,根據《對日和平條約》(TreatyofPeacewithJapan)日本「放棄」其所占領之南海島礁,南海頓時權力真空,進而引發了區域內聲索國的覬覦與爭奪,形成相互間的衝突。

與此同時,區域外強權透過「航行自由」與「維護海上安全」為由,介入南海問題,導致南海緊張局勢升高。

  1974年中國大陸與越南發生西沙海戰、1988年兩國又為爭奪赤瓜礁而爆發戰爭,1995年中菲美濟礁事件、1999年中國大陸炸毀菲律賓黃岩島上軍事設施,2012年中菲黃岩島對峙事件後,各爭端國已從「實質佔領」朝向島礁之強化與建設之態勢發展,以符合國際法島嶼制度之相關規範。

近年來,中國大陸於南海大規模的填海造陸之強勢作為,更引發周邊國家之不滿。

菲律賓於2013年1月22日向海牙國際仲裁法院(PermanentCourtofArbitration,PCA)提出《南海仲裁案》(TheRepublicofthePhilippinesv.ThePeople’RepublicofChina),主要聲索國菲律賓展開了法律行動,故南海爭議由原先的區域衝突,擴大為國際爭端。

嗣於2016年7月13日PCA發布仲裁結果,《南海仲裁案》引發國際間一片譁然,菲律賓所提交之仲裁訴求,均予以正面回應。

另一方面,PCA全盤否定中國大陸於南海主權「歷史性權利」及「九段線」之主張,造成中國大陸所主張之海域大為限縮。

  本研究從國際法之「島嶼制度」出發,並以其為基礎,針對國際法領土取之相關原則與實踐進行討論。

藉由梳理與回顧南海爭議之歷史脈絡,析論國際法上關於島嶼劃界之規範及其法律效力。

並透過對此的認識,進一步探討目前南海爭端國家對於南海島礁主權歸屬之主權論述及法理依據。

另針對《南海仲裁案》裁決文進行檢視,探討南海爭端國家對於仲裁結果公布後,立場及態度上之轉變,並進一步析論中國大陸未來在南海問題上可能之動向。

  最後,重新檢視我國南海政策,藉以釐清我國相關海域之範圍,並思考未來南海主權論述與法理建構是否應與中國大陸做出適當的區隔。

在國際實踐方面,強化我國太平島「有效管轄」及周邊海域之管轄,並積極參與區域多邊機制的協商與對話,尋求合作與共同開發之可能。

英文摘要 TheissueofislandsandreefslocatedintheSouthSeahasbecomeafocalpointamongmanycountriesrecently.Thecontroversiesincludesovereignrightoverterritory,territorialwatersdelimitationandmarineresourcesallocation.AccordingtotheTreatyofPeacewithJapan,JapanhadwaivedtheoccupationoftheislandsandreefsinSouthSea.TheclaimantcountriesinsideoftheareastartedcovetingandcontentingovertheSouthSeaeversince.Variousgreatpowercountriesoutsideoftheareaalsotrytointerferethedisputebyclaiming“freedomofnavigation”and“maritimesafety.” AfterthebattleoftheParacelislandsof1974,theJohnsonSouthReefSkirmishof1988,theMischiefReefincidentsof1995,Philippine’smilitaryequipmentonScarboroughShoaldamagedbychinain1999andtheconfrontationoverScarboroughShoalin2012,thecountriesrelatedtotheSouthSeacontroversycommencedtoswitchtheirstrategiesfrom“substantialoccupancy”oftheislandsandreefstostrengthenandconstructingofit,inordertocomplywiththeregimeofislandinInternationalLaw.Recently,China’saggressiveactionsoflandreclamationhasinvitednegativeimpactfromadjoiningcountries.Philippine,themainclaimantcountry,submittedanarbitrationrequesttothePermanentCourtofArbitration(PCA)onJanuary22,2013(TheRepublicofthePhilippinesv.ThePeople’RepublicofChina).Eversince,theregionalconflicthasbecomeinternationaldispute.ThearbitrationAwardwhichmadeonJuly13,2016gavepositiveconsiderationstowardsallofPhilippine’ssubmissions.Ontheotherhand,thearbitralTribunaldeniedthe“historicalrights”and“nine-dashline”statementsassertedbyChina.Astheresult,thescopeofterritorialwatersclaimedbyChinahasbeennarroweddown. Thisstudybasesonthe“regimeofislands”whichsetforthinInternationalLawtodiscusstherulesandpracticesabouttheacquisitionofterritory.ToanalyzethedefinitionofislandanditslegalvaliditybyreviewingthehistoryofSouthSeadisputes.TodiscussthestatementofsovereigntyandthelegalprinciplewithrespecttotheownershipissueoftheislandsandreefsinSouthSeathatstatedbythedisputedcountries.Furthermore,thisstudytrytocomprehendthestandpointandattitudeofthedisputedcountriesfromtheoutcomeofthearbitrationAward,andtodiscussthepossiblefutureconductsofChina. Finally,thestudyreviewedtheSouthSeapolicyofTaiwaninordertoclarifythescopeofTaiwan’sterritorialwatersthearea,meantime,triedtocogitativethatwhetherornotshouldTaiwandevelopasovereigntystatementandalegalconstructioninSouthSeadisputesthatdistinguishfromChina.Withrespecttotheinternationalpractices,Taiwangovernmentshouldstrengthenthe“effectivemanagement”toItuAbaIslandanditsnearbyterritorialwaters,andtoactivelyparticipantmultilateralsystemforseekingmoredevelopmentcooperationopportunities. 第三語言摘要 論文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壹、 研究動機 1 貳、 研究目的 6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方法 7 壹、 研究途徑 7 貳、 研究方法 8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9 壹、 研究範圍 9 貳、 研究限制 10 第四節 預期貢獻 11 第二章 國際法之原則與實踐 13 第一節 傳統國際法領土取得之方式 13 壹、 領土取得之方式 13 貳、 陸地支配海域原則 19 第二節 領土取得之相關考量因素 20 壹、 時際法 20 貳、 爭端肇始日 24 參、 禁止反言原則 26 肆、 默認 27 伍、 地圖的證據價值 28 第三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島嶼制度」 32 壹、 國際海洋法之沿革 32 貳、 《公約》第121條「島嶼」之定義 36 參、 島嶼之構成要件 38 肆、 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 40 第四節 人工島嶼之法律定位及適用 50 壹、 人工島嶼 51 貳、 海上人工建物 55 第五節 島嶼劃界之效力 58 壹、 島嶼劃界國際法上之效力 58 貳、 島嶼享有全效力 59 參、 島嶼獲得部分效力 62 肆、 島嶼獲得零效力之情形 64 第三章 南海島礁爭議 67 第一節 南海地理形勢與占領現狀 68 壹、 南海地理形勢 68 貳、 南海島礁佔領現狀 76 第二節 區域內主權聲索國之主張與論述79 壹、 中國大陸論述及法理依據79 貳、 我國之論述及法理依據 83 參、 菲律賓論述及法理依據 94 肆、 越南論述及法理依據 101 伍、 馬來西亞論述及法理依據 105 陸、 汶萊論述及法理依據 108 第三節 區域外國家之態度 110 壹、 美國對於南海問題之立場與態度110 貳、 日本對於南海問題之立場與態度119 第四章 南海仲裁案 125 第一節 南海仲裁案之背景125 第二節 南海仲裁案之討論128 壹、 「歷史性權利」與「九段線」之合法性128 貳、 海洋地物法律地位之認定 135 參、 中國大陸行為之合法性 141 第三節 各國對於仲裁結果之態度 146 壹、 區域內主權聲索國 146 貳、 區域外國家之態度 158 第四節 南海仲裁案後可能之動向 161 壹、 中國大陸之具體行動與作為161 貳、 仲裁案可能之影響及效應 167 參、 南海仲裁案對我國之政治意涵176 第五章 結論 181 壹、 強化「有效管轄」182 貳、 積極參與區域多邊組織184 參考文獻 187 圖表目錄 圖一南海諸島位置圖69 圖二東沙群島位置圖71 圖三中沙群島72 圖四西沙群島73 圖五南沙群島76 圖六各國占領現狀78 表格一南沙群島島礁佔領現狀77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中文專書: 1.陳鴻瑜,《南海諸島之發現、開發與國際衝突》,(臺北:國立編譯館,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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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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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壹讀》,https://read01.com/。

36.《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

37.《ETtoday新聞雲》,http://www.ettoday.net/。

38.《新頭殼》,http://newtalk.tw/。

39.《兩岸公評網》,http://www.kpwan.com/。

40.《美麗島電子報》,http://www.my-formosa.com/。

二、外文文獻: (一)外文專書: 1.AlanJ.DayEds.,BorderAndTerritorialDisputes,CartermillInternational(1982). 2.RobertJennings&ArthurWattsEds.,Oppenheim’SInternationalLaw:Volume1Peace,OxfordUniversityPress(9thed.1992). 3.D.J.Harris,CasesAndMaterialsOnInternationalLaw,Sweet&Maxwell(6thed.2004). 4.R.YJenings,TheAcquisiotionOfTerritoryInInternationalLaw,ManchesterUniversityPress(1962). 5.CliveParry&JohnP.Grant,EncyclopaedicDictionaryOfInternationalLaw,OceanaPubns(1986). 6.LouisHenkin,InternationalLaw:CasesAndMaterials,WestGroup(3rdeds.1993). 7.Symmons,CliveRalph,TheMaritimeZonesOfIslandsInInternationalLaw,Netherlands:MartinusNijhoff(1979). 8.JanuszSymonides,“TheLegalStatusOfIslandsInTheNewLawOfTheSea”InHugoCaminos(ed.),TheLawOfTheSea,(2001). 9.S.H.LayR.Churchill,M.Nordquist,NewDirectionsintheLawoftheSea,Vol.I,DobbsFerry,1973. 10.Briggs,H.W.(1952),“TheLawOfNations;Cases,Documents,AndNotes.”,NewYork,Appleton-Century-Crofts. (二)外文期刊: 1.RobertD.Kapla,“TheSouthChinaSeaIsTheFutureOfConflict”,ForeigePolicy,Sept/Oct2011,http://www.foreignpolicy.com/articles/2011/08/15/the_south_china_sea_is_the_future_of_conflict. 2.D.W.Bowett,EstoppelbeforeInternationalTribunalandit’sRelationtoAcquiescence,33Brit.Y.B.Int'lL.,176-177(1957). 3.NunoSergioMarquesAntunes,Estoppel,AcquiescenceandRecognitioninTerritoralandBoundaryDisputeSettlement,IBRU,Vol.2,No.8(2000). 4.Huber,Max,andMichielsVanVerduynen,RenderedinConformitywiththeSpecialAgreementConcludedonJanuary23,1925betwee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dtheNetherlandsRelatingtotheArbitrationofDifferencesRespectingSovereigntyovertheIslandofPalmas(orMiangas),The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22,no.4,867-912(1928). 5.JohnBriscoe,TheUseofIslandsinInternationalMaritimeBoundaryDelimitation,RightsToOceanicResources115,119-20(D.G.Dallmeyer&L.DeVorsey,Jr.eds.,1989). 6.HillaryR.Clinton,RemarksWithThaiDeputyPrimeMinisterKorbsakSabhavasu,http://www.state.gov/secretary/20092013clinton/rm/2009a/july/126271.htm(lastvistitedDEC.20th,2016). (三)官方文件 1.U.S.DepartmentofState(D.O.S),ContinentalShelfBoundary:Italy–Yugoslavia,LimistintheSeaNo.9(1970). 2.MalaysiaandVietNam:JointSubmissiontotheCLCS(6May2009),available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vnm_33_2009.htm. 3.VietNam:SubmissiontotheCLCS(8May2009),availableat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vnm_33_2009.htm. 4.AdvancePolicyQuestionsfortheHonorableAshtonCarterNomineetobeSecretaryofDefense,AshtonCarter,http://www.armed-services.senate.gov/imo/media/doc/Carter_APQs_02-04-15.pdf(onU.S.SenateCommitteeonArmedServices’webside). (四)網路資料 1.《OfficialPortalAttorneyGeneralChamberofMalaysia》, http://www.agc.gov.my/. 2.“TheUnitedStatesandChallengesofAsia-PacificSecurity:AshtonCarter”https://www.iiss.org/en/events/shangri%20la%20dialogue/archive/shangri-la-dialogue-2015-862b/plenary1-976e/carter-7fa0. 三、案例: 1.IslandofPalmasCase(orMiangas),UnitedStatesvNetherlands,Award,829-871(1928),ICGJ392(PCA1928),4thApril1928,PermanentCourtofArbitration[PCA]. 2.MinquiersandEcrehos,Francev.U.K.,Judgment,1953I.C.J.47(Nov.17). 3.LegalStatusoftheSouth-EasternTerritoryofGreenland,NorwayvDenmark,Order,(1933)PCIJSeriesA/Bno55,ICGJ305(PCIJ1933),11thMay1933,PermanentCourtofInternationalJustice(historical)[PCIJ]. 4.SouthChinaSeaArbitration,PhilippinesvChina,Award,PCACaseNo2013-19,ICGJ495(PCA2016),12thJuly2016,PermanentCourtofArbitration[PCA]. 5.China,AwardonJurisdictionandAdmissibility,PCACaseNo2013-19,29thOctober2015,PermanentCourtofArbitration[PCA]. 論文全文使用權限 校內: 校內紙本論文立即公開同意授權校園內公開校內電子論文立即公開 校外: 同意授權資料庫廠商瀏覽/列印電子全文服務,且權利金通知本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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