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觸法-少年及父母有甚麼法律責任呢? - 臺灣高等檢察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以保護教養矯治取代處罰,所以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觸犯刑法,在我國會先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律與廉政 生活與法律 青少年觸法-少年及父母有甚麼法律責任呢?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10-03-16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資料點閱次數:19438 生活與法律-少年及父母有甚麼法律責任呢? 在法律的規制下,必須個人能理解行為的意義,法律才能課以責任。

民法「行為能力」指的是一個人是否能完全對他人進行法律行為負法律責任的能力;而刑法「責任能力」則規範一個人有沒有辨識事務承擔刑事責任對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

而青少年因經驗、智慧…等許多能力不平等,所以各國法制對於青少年都提供較多的保護措施與限制,以免青少年做出許多自己無能負責,而社會也不能承擔的事情,或被成年人利用、欺騙。

我國現行民法第12、13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分別規定不同年齡人其行為在法律上之效果。

但考量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在109年12月25日將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110年1月13日公布,112年1月1日施行)。

我國刑法在第18條第一、二項規定,未滿14歲之少年若有不法之行為,不加以施以刑罰,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則得以減輕其刑。

也就是行為人滿18歲後才具有刑法的完全責任能力,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論處罪責。

1.少年的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強調的是「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以保護教養矯治取代處罰,所以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觸犯刑法,在我國會先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先由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最佳利益原則」,採取積極措施,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

所以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行為觸犯刑罰法律,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會先由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的調查訪談,法官再依個案情形對於觸犯的少年給予一定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甚至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就是進入少年矯正學校生活。

而調查結果如果認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是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或是少年在事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已滿二十歲的情形時,則由少年法院的法官以裁定將少年移送檢察官偵辦,並且進入少年刑事案件程序。

也就是少年如果觸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是行為後進入司法體系的時間少年已滿20歲,雖然適用程序不同,但一樣有刑事責任存在。

2.家長的監督責任家長雖然不會有刑事責任,但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如果少年法院法官調查後認父母因疏忽教養12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以致子女觸犯刑罰或有可能觸犯刑罰,少年法院得命父母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可裁罰6千至3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處罰3次以上,得公告父母姓名。

3.少年及家長的民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未成年人如侵犯他人權利,父母須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民法第187條同有規定。

只要少年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論是金錢的損失(遭詐騙款項、醫療費用、物品毀損)或是精神的損失(非財產上損害),他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雖然少年還未成年,但在犯罪行為中,少年顯然對於自己的行為有識別能力(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事情),少年自己也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家長則需與少年對他人的損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問題Q&A Q:幾歲才算成年?A:我國民法及刑法現行規範不同,民法20歲以上為成年、刑法則是18歲以上但民法已修正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所以從民國112年1月1日起,不論民法及刑法規定皆是以18歲為成年。

我國現行民法第12、13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但109年12月25日將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110年1月13日公布,112年1月1日施行)。

我國刑法在第18條第一、二項規定,未滿14歲之少年若有不法之行為,不加以施以刑罰,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則得以減輕其刑。

也就是行為人滿18歲後才具有刑法的完全責任能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則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Q:少年觸法真的沒責任嗎?A:以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觸犯刑法,在我國會先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會先由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的調查訪談,法官再依個案情形對於觸犯的少年給予一定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甚至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就是進入少年矯正學校生活。

而調查結果如果認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是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或是少年在事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已滿二十歲的情形時,則由少年法院的法官以裁定將少年移送檢察官偵辦,並且進入少年刑事案件程序。

也就是少年如果觸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是行為後進入司法程序時已滿20歲,雖然適用程序不同,但一樣有刑事責任存在。

Q:少年犯罪,父母親要被罰嗎?A:家長雖然不會有刑事責任,但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如果少年法院法官調查後認父母因疏忽教養12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以致子女觸犯刑罰或有可能觸犯刑罰,少年法院得命父母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可裁罰6千至3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處罰3次以上,得公告父母姓名。

Q:少年犯罪,父母親要賠錢嗎?A: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未成年人如侵犯他人權利,父母須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民法第187條同有規定。

只要少年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論是金錢的損失(遭詐騙款項、醫療費用、物品毀損)或是精神的損失(非財產上損害),他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雖然少年還未成年,但在犯罪行為中,少年顯然對於自己的行為有識別能力(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事情),少年自己也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家長則需與少年對他人的損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收合 機關簡介 檢察長簡介 歷任檢察長 機關歷史沿革 重大政策 訴訟轄區 機關組織簡介 科室業務介紹 活動剪影 本署所屬機關 檢察長信箱 地圖導覽 樓層簡介 重要業務 本署職掌 重要業務 電子報 統合查緝團隊強力打擊犯罪 全國性犯罪個案督導 檢察官工作介紹 檢察官優良事蹟簡介 行政人員優良事蹟簡介 科技偵查中心 檢察業務電腦化 協辦保護業務 兼辦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業務 偵查終結公告 科技設備監控 各類犯罪追訴督導小組 督導反毒專區 督導反賄選專區 督導社會勞動專區 督核所屬監護處分 督導緩起訴專區 紅富海案件專區 資訊公開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電子公布欄 再議及偵結公告 所屬機關最新消息 本署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開項目 公務出國報告專區 內部控制聲明書 雙語詞彙對照表 預算及決算書 會計報表 出版品 性騷擾防治專區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防疫專區 為民服務 為民服務中心 檢察制度世紀回顧 各項便民措施 為民服務工作流程 訴訟輔導 民眾聲請事項簡介 線上申辦作業 開庭進度查詢 準時開庭及開庭態度統計表 臺高檢特約通譯名冊 就業資訊 檔案應用服務 司法大廈介紹 為民服務中心環境介紹 偵查庭介紹 免費無線上網 無障礙設施介紹 司法保護中心 法律與廉政 法學及法規資料庫查詢 全國法規最新消息 生活與法律 法律詞彙解釋 法律常識問題 人權大步走專區 常見問題 法律宣導資料 司法保護電子報 廉政法規輯要 廉政宣導 檢舉管道 利益衝突迴避公開專區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 統計園地 園地導覽 檢察統計 行政服務 專題分析 電子書刊 視覺化及統計相關網站 網路資源與服務 資訊圖表 相關網站連結 政策文宣 下載專區 影音動畫專區 網路相簿 焦點新聞專區圖檔 電子公文附件下載區 公開書類查詢系統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法律新知推廣專欄 臺灣檢察法鑑 一二審署史集彙 檢察新論 日新司法期刊集彙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