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拋棄繼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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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民國98年,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由當然無限繼承,改成法定限定繼承。

法定限定繼承,係以繼承之財產為限,對繼承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此由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可知。

雖現已採限定繼承,然繼承人仍可能為了徹底免除日後面臨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權利之困擾,又或者因繼承人私人之因素(例如:感情、家庭等因素),繼承人亦得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

且按民法第1175條之規定,繼承人拋棄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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