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文化部補助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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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跨產業合作方式製作或開發流行音樂主題之文化內容,或以原創知識產權概念進行跨域合作,提高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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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文化部補助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
03/16【110年】文化部補助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
Postedat17:26h
in文化部獎補助,獎補助
by 黃馨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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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
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跨產業合作方式製作或開發流行音樂主題之文化內容,或以原創知識產權概念進行跨域合作,提高臺灣原創流行音樂與泛娛樂產業進一步連結,促進產業加值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
(二)曾獲選其他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本要點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受理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承辦人李小姐(02)2375-8368分機1604
備註一、申請期間:自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止;逾期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二、交付方式:
(一)郵寄者:以郵局寄送之郵戳為憑,應於前點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以掛號寄至「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行銷推廣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二)親送、委託他人遞送者(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不得逾申請期間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局一樓「外收發室」;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一百一十年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企畫」。
三、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四、本公告即日起生效,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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