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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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 ... 首頁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 傳染病介紹 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專區 防疫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最新政策資訊 最新政策資訊 最新政策資訊 我確診了,怎麼辦 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 臺灣社交距離App 居家照護 COVID-19疫苗相關 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 入境及居家檢疫 醫療相關 病例定義及解隔條件 現行防疫措施原則 各部會管制措施 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 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 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 COVID-19民眾注意事項 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 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 管制措施(資訊陸續更新) 管制措施(資訊陸續更新) 管制措施(資訊陸續更新) 法務部 內政部 教育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勞動部 文化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新聞稿及疫情訊息 新聞稿及疫情訊息 新聞稿及疫情訊息 新聞稿 各縣市確診個案公共場所活動史 各縣市確診個案公共場所活動史 各縣市確診個案公共場所活動史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台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台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致醫界通函 國際重要疫情 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 公告 假訊息查證管道 重要指引及教材 重要指引及教材 重要指引及教材 入境民眾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 各國感染風險級別 通報定義及採檢 實驗室診斷 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 COVID-19治療用藥領用方案 COVID-19治療用藥領用方案 COVID-19治療用藥領用方案 VEKLURY®(Remdesivir) 口服用藥 單株抗體 COVID-19個案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原則 確診者/接觸者居家隔離相關指引 社區防疫相關指引 各地方政府社區篩檢站設置指引 應變整備計畫及持續營運計畫 具感染風險者追蹤管理機制 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 COVID-19ClinicalRounds研討會課程 COVID-19醫療機構員工心理衛生指引 COVID-19檢驗資料管理及使用原則 COVID-19疫苗 COVID-19疫苗 COVID-19疫苗 疫苗簡介 公費疫苗接種對象 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 COVID-19防治一網通(疫苗地圖) 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 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 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 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地圖 COVID-19疫苗接種院所 COVID-19疫苗校園接種作業 COVID-19疫苗接種須知暨評估及意願書 相關指引 相關指引 相關指引 疫苗接種對象與相關作業指引(接種實務、核心教材) 合約醫療院所執行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注意事項 社區接種站執行COVID-19疫苗接種事項 COVID-19疫苗接種之臨床處置與建議 COVID-19疫苗Q&A COVID-19疫苗Q&A COVID-19疫苗Q&A 1.疫苗原理 2.接種期程與注意事項 3.接種行政實務 4.疫苗保護力 5.疫苗安全 6.疫苗與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7.COVID-19疫苗學生校園接種作業問答輯 8.孕婦及哺乳婦女 9.特定疾病對象接種參考 10.兒童COVID-19疫苗接種 11.次世代疫苗接種 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簽發平台 TaiwanV-WatchCOVID-19疫苗接種-健康回報 COVID-19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通報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COVID-19疫苗統計資料 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 核心教材 clinicalrounds研討會課程 疫情報導 宣導品 宣導品 宣導品 懶人包 影片 單張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專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專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專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諮詢窗口 常見問題及申請表單連結 防疫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 重要表單 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 邊境檢疫(BorderQuarantine) 宣導素材 宣導素材 宣導素材 多國語言素材 海報 單張 手冊 廣播 多媒體 咳嗽禮節 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 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 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 服務專線 網址連結 各縣市防疫旅宿 COVID-19快篩陽性結果視訊或現場評估門診服務院所 外籍人士視訊看診或就醫之醫療院所名單 外籍人士視訊看診或就醫之醫療院所名單 外籍人士視訊看診或就醫之醫療院所名單 臺北市TaipeiCity 新北市NewTaipeiCity 基隆市KeelungCity 宜蘭縣YilanCounty 連江縣LienChiangCounty 金門縣KinmenCounty 桃園市TaoyuanCity 新竹縣HsinchuCounty 新竹市HsinchuCity 苗栗縣MiaoliCounty 臺中市TaichungCity 彰化縣ChanghuaCounty 南投縣NantouCounty 雲林縣YunlinCounty 嘉義縣ChiayiCounty 嘉義市ChiayiCity 臺南市TainanCity 高雄市KaohsiungCity 屏東縣PingtungCounty 澎湖縣PenghuCounty 花蓮縣HualienCounty 臺東縣TaitungCounty 臺灣社交距離App及採檢地圖 臺灣社交距離App及採檢地圖 臺灣社交距離App及採檢地圖 臺灣社交距離App COVID-19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地圖 醫療院所因應COVID-19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 指定社區採檢院所清單(含機構代碼) COVID-19社區加強監測方案 數位學習課程 Q&A Q&A Q&A 本署Q&A 外部會Q&A 外部會Q&A 外部會Q&A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 衛生福利部健保署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衛生福利部疫情關懷中心 衛生福利部醫福會 陸委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平會 外交部 法務部 教育部 勞動部 經濟部 財政部 交通部 海巡署 財政部關務署 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警政署 內政部移民署 內政部役政署 交通部民航局 交通部觀光局 交通部航港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交通部港務公司 疾病介紹 研究出版 研究出版 研究出版 疫情報導 委託研究計畫 防疫物資 防疫物資 防疫物資 指揮中心庫存情形 地方衛生局庫存情形 醫療院所庫存情形 一般醫用/外科口罩撥配情形 N95口罩撥配情形 隔離衣撥配情形 全身式防護衣撥配情形 防疫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Facebook Line 列印 回上一頁 相關防疫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編號 相關部會 法律依據 措施內容 連結 1 教育部 本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自公告日(即109年3月20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實驗教育機構、團體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教職員工生,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

公告 新聞稿   2 勞動部 本條例第7條 延長移工定期健檢期限:109年5月31日(含)以前應完成辦理定期健檢的移工,得延長3個月完成健檢,舉例而言原應於109年5月31日完成定期健檢者,得延後至109年8月31日前完成。

延長移工在臺工作年限: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針對移工工作年限累計達12年或14年者,適度延長聘僱許可3個月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適時調整。

鼓勵移工暫不返國休假:移工必要費用之損失,得向勞動部申請補償。

全面強制接機:由本部同仁辦理接機及協助辦理居家檢疫線上登錄事宜。

雇主申請移工應附居家檢疫計畫書:為明確規劃雇主辦理接機方式及居家檢疫處所,雇主申請許可或入國簽證應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辦理移工入境接機時亦應檢附。

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已在我國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其外國法人在臺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該訂約之國內廠商或授權之代理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上開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經檢附內政部移民署開立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外交部核發之簽證(免簽證入境之外國人免附),佐證外國人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仍合法在臺停留者,該等外國人資格不受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限制,惟其工作許可期限應至外交部公告之延長停留簽證期限為止。

新聞稿1 新聞稿2 新聞稿3 3 衛福部 本條例第7條 適用對象: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

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前往;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須報准後始得前往。

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經所屬醫院報衛生福利部同意;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應報經所屬醫院同意。

實施期間: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出國者,返國後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14天,且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

相關資訊 4 交通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搭乘海、空運航班、高速鐵路、臺鐵、捷運、國道及公路客運、計程車及市區公車,於大眾運具或運輸場站入口處仍應佩戴口罩,進入後,若可維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時,得不佩戴口罩(已停止適用)。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所需,進入郵局營業場所,仍應佩戴口罩,但進入後在可維持社交距離下,得不佩戴口罩(已停止適用)。

為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未申請為防疫旅宿不得收住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

公告1 停止適用 公告2 停止適用 公告3   5 金管會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銀行營業場所,實施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已停止適用)。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應佩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未佩戴口罩,或經量測體溫有過高情形者,禁止該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應配合實施量測體溫並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已停止適用)。

公告1 停止適用 公告2 公告3 停止適用   6 財政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為防治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需,進入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實施量測體溫及應佩戴口罩,倘有體溫過高情形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公告 7 陸委會 (一)兩岸條例第10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二)港澳條例第11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三)兩岸條例第95條之1第6項、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32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 (一)中國大陸人士入出境管制措施: 針對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投資經營管理、駐點服務、團聚及短期探親等6類事由,已在臺停留之中國大陸人士,申請延長停留期限,自本年2月12日零時起,得專案逐次核給15天。

(二)港澳人士入境管制措施: 自本年2月11日零時起,港澳人士,除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已取得我居留證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均暫緩來臺。

(三)暫停小三通客運船舶往來: 自本年2月10日起為強化防疫,疫情中心決議暫停小三通客船往來,視疫情狀況再評估復航。

  新聞稿1 新聞稿2 新聞稿3   8 經濟部 本條例第7條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辦理(110年10月22日版)。

訂定「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違反公告之防疫措施裁罰基準」。

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違反公告之防疫措施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及第3點附表。

公告1 公告2 公告3   9 衛福部 金管會 退輔會 交通部 經濟部 教育部 國防部 文化部 內政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生效。

  公告 10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 為防控疫情需要,因執勤過境且入住防疫旅宿或經轉機離臺之外籍航空器機組員,應依本公告規定事項執行防檢疫措施。

公告 11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起,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

公告 12 勞動部 本條例第7條 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外之第三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遵守事項。

公告 13 勞動部 本條例第7條 公告暫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變更外國人之工作場所。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三級延長適度鬆綁規定,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三級延長適度鬆綁規定,自110年7月20日起,恢復雇主適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之規定。

公告1 公告2 公告3   14 金管會 本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自即日生效。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自即日生效。

有關本會110年6月29日公告各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場地之容留人數,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集會活動人數限制有較寬之規定,從其規定。

公告1 公告2 公告3   15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第48條第1項 民眾搭乘前往離島國內線空運航班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公告 停止適用 16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2條、第36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裁罰規定。

公告 17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公告 停止適用 18 農委會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休閒農場防疫管理措施(111年2月23日版)。

公告 19 交通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國家風景區防疫管理措施、觀光遊樂業防疫管理措施、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防疫管理措施、旅宿業餐廳提供內用服務防疫管理措施、國道服務區及省道休息站防疫管理措施、臺鐵防疫管理措施、高鐵防疫管理措施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防疫管理措施等8項防疫管理措施(110年7月27日版)。

公告   20 農委會 本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 娛樂漁業漁船防疫管理措施(已廢止)。

公告 廢止公告 21 交通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禁止飲食,自111年1月23日生效(已廢止)。

公告 廢止公告 22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110年10月5日版)。

公告 23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公告 停止適用 24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公告搭乘國際航線入境旅客須配合採檢及裁罰規定(111年8月15日版)。

公告 25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第48條第1項 民眾搭乘前往離島國內線空、海運航班防疫措施及裁罰規定(已停止適用) 公告 停止適用 26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111年7月26日版) 公告 27 衛福部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3款、第59條第1項第2款、港埠檢疫規則第9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0條第1項第4款 自國(境)外進入高雄港之國際航線船舶須檢具新冠肺炎(COVID-19)檢測資料及裁罰規定(111年5月9日停止試用) 公告 停止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2022/3/28 ::: 網站導覽 隱私權保護 資訊安全 著作權聲明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雙語詞彙 電子報 署長信箱 10050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MAP電話:02-2395-9825 防疫專線: 1922或 0800-001922(全年無休免付費) 聽語障服務免付費傳真: 0800-655955 國外可撥打 +886-800-001922(自國外撥打回國須自付國際電話費用) Copyright©2019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Allrightsreserved. 本網站建議使用IE10以上版本瀏覽器及以1920x1080解析度,以獲得最佳瀏覽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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