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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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大陸船舶通行中華民國領海,除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外,並應遵守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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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
民國87年01月21日
)
第2條
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
第3條
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第4條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
合基線法。
第6條
中華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其分界線
。
但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前項等距中線,係指該線上各點至中華民國基線上最近點與相鄰或相向國
家基線上最近點距離相等之線。
第7條
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
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
過中華民國領海。
前項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無害通過,必要時
得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
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
必要者、或以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或航空器為目的者為限。
外國軍用或公務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應先行告知。
外國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於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在海面上航行,並
展示其船籍旗幟。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大陸船舶通行中華民國領海,除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
理外,並應遵守本法之規定。
第8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無害通過︰
一、對中華民國主權或領土完整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二、以武器進行操練或演習。
三、蒐集情報,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有受損害之虞者。
四、影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之宣傳行為。
五、起落各種飛行器或接載航行裝備。
六、發射、降落或接載軍事裝置。
七、裝卸或上下違反中華民國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或環
保法令之商品、貨幣或人員。
八、嚴重之污染行為。
九、捕撈生物之活動。
十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十一、干擾中華民國通訊系統或其他設施或設備之行為。
十二、與無害通過無直接關係之其他活動。
第14條
中華民國鄰接區為鄰接其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其外界
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
第15條
中華民國政府得在鄰接區內為下列目的制定法令︰
一、防止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
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情事發生。
二、處罰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有關海關、財政、貿易、檢驗、移民、衛生
或環保法令、及非法廣播之行為。
對於在公海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以外其他海域之任何未經許可之廣播
,中華民國政府得制定法令,防止及處罰之。
前二項之法令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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