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申請或取消登記單 - E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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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棟建物或同一社區之一般表制用戶(包制用戶除外)申請由本公司代為平均分攤公共設施用電電費。

2. 申請須知: (1)公共設施電費之「分攤用戶」以同一社區內之一般表制及高壓用戶為限,包制用戶除外。

(2)每次公共設施電費按實際分攤用戶數平均分攤,併入各分攤用戶電費內收取。

(3)分攤用戶之一戶或數戶因故廢止用電、終止契約、暫停全部用電或申請取消分攤時,公共設施電費由剩餘各戶平均分攤。

惟前述廢止用電、終止契約、暫停全部用電之用電場所按新設用電申請重新用電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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